Re: [分享] 前大法官:民法保護肖像權,學生無權錄影~
※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中一中師生衝突引議 前大法官發聲曝「這點學生站不住腳」
: https://udn.com/news/story/122718/6162547
: ...
: 孫森焱12日下午於臉書發文表示,透過媒體得知事件原委,他特別注意到學生回應老師「: 我有錄影的權利」,但他指出「《民法》有保護肖像權的見解,但似乎沒有承認『錄音、: 錄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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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可以去問任何熟悉民法的法律工作者,都會有一樣的答案。
: 能夠錄影就只有在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當下需要保全證據的時候。
: 例如老師可能出現攻擊的行為,學生這時才有權透過錄音錄影的方式蒐集證據。
: 否則學生根本沒有這個權利,更遑論還將影片上傳公審。
: 所謂網紅律師只是順應學生族群的風向,因為那些就是觀眾群的流量,
: 律師本來就是要講哪一面的話都行。但官司常常勝訴的不太會去當網紅啦!
我單單想討論這問題
罪刑法定原則
單純對刑法來說
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就應該無關了
那這件事就單純是民事
那有可能就這法條
民法
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以往只要是公眾人物 與公眾地點 都以言論自由無罪
那教室算不算公眾場所 公立學校老師教學 算不算行使公權力
這件事最好要釐清對大家都好
個人覺得如果可以
請老師最好要走法院
讓這件事成為法院案例
未來所有老師也有遵從的方法
前大法官根本沒有完整回答
我覺得拉 防衛性教學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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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輕人領22k時 我認為沒能力的人憑什麼不滿
當討論到居住正義時 我認為讓年輕人提早享受只是害了他們
當柯P當選台北市長後 我發現這個世界都知道我是老草莓了
BY 公園處 哭訴男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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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要先繳裁判費。被公審已經很超過了,還要製造新
聞嗎?
另外,老師教室教學的行為不屬於公權力。
公權力的行使是會發生權利義務,例如警察開單。
不是說肖像權被侵害了嗎,要告大家來告啊,一千元也
出不起嗎?告人的要舉證,就請音樂老師舉證他的肖像
權受到了什麼侵害,造成多少損失,白紙黑字列出來吧
討論合不合法根本沒意義,因為大眾焦點根本不在這裡
即便錄影是不合法的,你告訴我這局誰贏誰輸很明顯吧
? 有時候談法只是讓你心裡舒服一點,但對平反
事情其實沒幫助,只講法,那是輸了面子也輸了裡子
輸贏很明顯? 誰贏了?
根本沒有人贏好嗎...
那家長不要靠北學生在學校被拍照時要馬賽克
老師得要道歉,學校不得不出來開記者會,老師的醜態
放送全國,學生啥事沒有,你告訴我誰贏誰輸?
就是帶風向利用網路媒體搞批鬥,贏了甚麼?
那就是贏了啊 誰管怎麼贏的,贏得乾淨是贏,贏的骯
髒也是贏
骯髒贏..你講的喔~
贏了什麼?老師得出來灰頭土臉的道歉,醜態給全台灣
知道,對高中生而言,這種勝利很夠了
你覺得贏得骯髒啊,那我就順你的意
學生有很光彩嗎?站一排臉都打馬賽克,而且讓大家知
反正誰吃虧各人心裡知道,要嘴上不服輸,那是你的
自由
道老師之前也有被學生取綽號的情況,學生就很乾淨?
有人要精神勝利,那也是你的自由。但實質上就沒人贏~
你爽就好,認為沒有輸贏是你的自由
希望那些同學以後也有機會當老師,祝他們好運~
真沒輸贏就沒必要氣成這樣了
一直都是心平氣和,而且道理比輸贏更重要。
這社會有跟你講道理的話,老師何必道歉呢
道理比輸贏重要,但輸贏會影響士氣
哇~同學士氣大振~那麼兵役真的可以考慮延長了~
就用這個氣魄來抗中保台好了。
唉,你已經歪到別的地方去,沒有要討論了
因為你提到"士氣",士氣不就應該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原來公審老師可以帶給學生士氣,我也是第一次聽到~
同學士氣大振,然後呢?午餐有外叫比薩跟珍奶嗎?
我這的士氣,是指老師的...
學生哪有差啊,每三年換一批,老師少說同一批得做
20年,每一次輸,對老師端都是一種士氣上的打擊
君不見老師越來越保守越來越疑神疑鬼...
老師都說現在學生很可怕了,都被長期取綽號網路消遣~
我覺得老師要轉變思考,不要再讓自己跟學生上擂台
因為上了擂台,輸的十之八九都是老師,而每一次輸
對老師端都是一種打擊,別跟學生起衝突很難嗎...
早就精神衰弱,哪還有士氣可言?
學生故意挑事的沒看過嗎?
既然如此,那就想方設法避開學生的挑釁,贏了倒還好
怎麼避開? 一個老師要應對多少學生?
學生故意挑事,能避則避吧
你在這邊跟我爭 沒意義啦,我也不再回應了
那如果是學生欺負其他學生,老師為了自保也要避開囉?
因為你根本沒帶過學生...
我認識一個老師,在吵鬧的教室可以繼續上課,學生沒
交作業不會催繳,不在意學生成績,面對挑釁都無視,
真的是修養很好。
講一堆都個人意見,上法院才是說了算
所以教室裡不算公共場合嗎?
肖像權也要 有營利 商業性質 才會算侵權 XD
對 肖像權不是隨便可以主張的
pv要不要在去查一下,營利使用只是侵權的態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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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中一中師生衝突!學生頂嘴嗆這句 前大法孫前大法官對於我國的債法演進具有重大貢獻且不亞於王澤鑑老師,但就本案的見解 實難令人苟同。 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中,基於主權在民,人民原則上就是自由的,例外才可由法律禁止 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條款有保障所謂的一般行為自由。(釋字689參照) 否則哪個法律允許各位上ptt的?哪個法律允許你吃飯?哪個法律允許你睡覺?做愛?5
Re: [心情] 決定在婚禮前踩煞車好奇問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 辦過訂婚宴後,又不結婚 理論上來說應該是算逃婚 那之前收的聘金、紅包、金飾、12禮之類的等等 會有需要退還或是賠償嗎?9
[問卦] 停電蒙受的損失告國賠會賠吧?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 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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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高端開放混打啦!出國不出國的我認為不重要 我只問 開放混打請問有沒有經過專家會議? 專家會議有沒有會議記錄? 混打2
Re: [問卦] 肛門藏毒,是不是隔離者都要掰開?抽查你老母 傻逼 臨檢的執行標準在這裡啦 節錄釋字535號之意旨- 先說結論,刑事上無罪,但民事上絕對有責任 首先,先說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認定上,會將猥褻行為認定限 縮在需有滿足性慾的意圖下(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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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政府推行的「酒駕零容忍」是什麼意思?蔡英文政府的零容忍就是笑話阿= = 直接說結論:「酒駕修法不能解決問題,要靠修憲」 我是建議直接把單純酒駕改成唯一死刑 各位沒讀過刑法總則可能不知道,我們現在去修法加重處罰 只是提高「法定刑」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