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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不用任何理由隨意不續聘正職員工 合理嗎

看板WomenTalk標題[閒聊] 不用任何理由隨意不續聘正職員工 合理嗎作者
Townshend
(P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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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篇判決書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https://tinyurl.com/bp79wzp9

一個醫院待了十幾年的正職員工無理由被醫院不續聘 告上法院

醫院方在法庭上也真的不用說明不續聘的原因

只是不斷強調醫院本來就有合法不用理由不續聘員工的權利

結果竟然是醫院勝訴 !?

國家在2019年宣布要推動醫療法修法,加速落實受僱醫院員工勞動權益保障

https://www.mohw.gov.tw/cp-4259-46739-1.html

5年過去了 法案依然躺在箱底

在現代的華國台灣還有資方可以不用任何理由不續聘正職員工 這樣合理嗎?

鬼島鬼事又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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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231.12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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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wnshend (27.52.231.128 臺灣), 07/13/2024 16:07:26

meowyih 07/13 18:11所以我簽了一個二年約,約到期了不

meowyih 07/13 18:11想續約還要找理由喔? 那一開始就只

meowyih 07/13 18:12簽二年的意義是甚麼? 跟終身有效約

meowyih 07/13 18:12有甚麼差別? 莫名其妙

meowyih 07/13 18:12下次你買保險或是訂netflix人家不讓

meowyih 07/13 18:13你約到期就停看你會不會罵

https://huaianlawfirm.com/blog/119

"並非所有工作皆得以簽訂定期契約,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 續性」的工作,舉例來說,公司因為天災須要臨時性的人力、因為有員工請育嬰假須要找 短期的職務代理人、屬公司因為一時性的須要才產生的工作,才能使用定期契約。 法院認為如果該工作須持續執行,並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書面形式拘束。換言之,企業即 便與員工約定定期契約,法院仍可能將之視為不定期契約,公司亦無法任意以「約滿不續 聘」為理由解雇員工。" 看來醫院工作人員在法官眼中跟臨時工差不多 鬼島鬼事又+1

chunglee 07/13 18:16很長,大概看了一下判決書說雙方僱

chunglee 07/13 18:16用契約是簽定期契約,所以任一方可

chunglee 07/13 18:16以在期限結束前提出不續約

chunglee 07/13 18:20一般人的僱用關係是不定期的,除非

chunglee 07/13 18:20有重大理由,勞基法規定的那些,沒

chunglee 07/13 18:20重大理由解僱勞工打確認僱佣關係才

chunglee 07/13 18:20有機會

※ 編輯: Townshend (27.52.231.128 臺灣), 07/13/2024 20:4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