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 二胎育嬰留停還能請多久
大寶(目前兩歲)
從112/1/15 請了兩年留停到明年114/1/16
二寶(目前約8個月)在大寶留停的過程中出生(113/1/18)
因為要照顧兩個小孩,明年大寶留停時間到期
要改用二寶的名義繼續申請留停。
但前後問過公司前後兩位人資
第一位人資說因為我的二寶未滿三歲,所以可以在從114/1/16在留停兩年,因為期滿兩年的時候二寶也還沒有滿三歲(大概才2歲8個月左右)
第二位人資說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所以等於我只能從114/1/16在申請留停一年。
想問有經驗的媽咪到底哪位人資是對的?有打電話給勞工局詢問他也說可以從大寶的到期日再加兩年,因為二寶還在三歲以內可以請兩年,有媽咪有成功用第二胎申請兩年的案例嗎?
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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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為準,第一位人資才是正確的
第一位跟第二位的說法其實一樣啊,你用二寶的名義
申請留停,最長可以請兩年或到他滿三歲為止。文字
雖然不一樣但意思一模一樣。
兩個都一樣意思 是第二個在詮釋上面有問題
簡單看最小的3歲前 最多2年。如果你兩個差不到2歲,
你是請不到2+2的
第二位沒說錯 是你理解的“所以...”錯了
剛遇到這個問題 我們公司說的也是你人資說的第二點
我不信打去問勞保局問 果然真的是這樣 同時撫育應
合併計算
請問樓上你有直接給勞保局身分證查詢嗎?因為我是
給他身分證他調我第一胎的紀錄,然後我跟他講狀況然
後她才跟我說還能加兩年
情況與您類似,先用老大請半年,後再用老二請一年
半,當時以為還有半年可用欲再延長,詢問公司人資
與勞工局回覆均相同,就是“兩年為限”。有透過電
話與勞工局信箱提供孩子資料詢問,第二位人資說的
才是正確。
以下為當時勞工局民意信箱回函:台端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時第2名子女已出生,依上開規定,同時撫育子女
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
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爰台端可申請期間為111年6
月18日至113年6月17日止。
好的那我也寫信問問 感謝
簡單說就是一個小孩3歲前最多2年,妳現在請的育嬰假
也包含照顧二寶,所以會扣掉現在照顧的時間
請問有人知道公務員也是這樣規定嗎?我一直以為是1
,有點嚇到打亂了原本的計畫。
公務員是小孩三歲前都可以請,沒有2年爲限,實際上
第一次請就2年+延長至滿3歲也可以
大寶滿3歲前2寶出生,再送2寶的留停申請,可以不用
復職一直請到2寶滿3歲
公務員那麼好喔 我雖然是大公司但不知道可不可以這
樣
反正就是最小的出生了
以他為主最多再申請兩年,大寶的沒用完也就無效了
6樓是對的,兩位人資跟勞工局講得都無誤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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