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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沒成交不成罪!亞錦賽黃牛不罰+1 台中

看板Baseball標題Re: [新聞] 沒成交不成罪!亞錦賽黃牛不罰+1 台中作者
HaoHaolaola
(光一坂口健太郎)
時間推噓25 推:28 噓:3 →:49

※ 引述《JHENGKUNLIN (JHENGKUNLIN)》之銘言:
: 沒成交不成罪!亞錦賽黃牛不罰+1 台中地院:警誘捕抓人
: 2023年12月22日 18:02
: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 日前台北松山警分局實施掃蕩黃牛專案,查到台中1名廖姓男子哄抬亞錦賽台韓大戰門
票?
: 依涉維法將他移送,不過台中地院認為,警方以誘捕方式偵查,實際上並無購票意圖,
: 不罰,引發社會討論。此外,台中烏日警分局也抓到1名鄒姓男子販賣黃牛票,台中地方?
: 院同樣認定是未遂犯,也裁定不罰,全案還可抗告。
: 判決指出,台中烏日警分局11月24日發現鄒姓男子在臉書上,公開兜售12月3日亞錦賽
台?
: 大戰B1內野118區門票,警方佯裝同意以1500元購買一張黃牛票,於11月26日上午11時50?
: 許,在台中烏日高鐵站與鄒男相約碰面,鄒男交付票券時,遭警逮捕,並依涉嫌違反社
: 第64條第2款將他移送。
: 法院查出,鄒男在警詢時供稱,他刊登消息是說有需要的人可以私訊他,他將門票賣掉

: 以獲利900元。
: 法院認為,警方在網路巡邏時發現鄒男要賣票,佯裝買家以誘捕偵查方式向鄒男購買門

: 鄒男雖有販賣門票意圖,並依約將門票交付給警方喬裝的買家,已著手實施販賣行為,
: 男是因受警方誘捕,而警方並無買受門票的意思。
: 法院認為,警方佯稱購買門票,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門

: 行為,應將鄒男僅視為「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未遂」,又社維法第64條第2款並未處罰?
: 遂犯,因此裁定不罰。
: https://bit.ly/3NCvBGx
:

這篇新聞只拿其中一則裁定書報導

實際上如果到司法院網站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為關鍵字搜尋,會找到裁判時間從112年12月5日到12月21日、案件事實皆為「在臉書社團上轉賣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經警察網路巡邏知悉並假裝買家購買黃牛票而查獲」的12則裁定書。

同樣的違法事實,這當中有8則裁定書判處罰鍰6000~500元不等,另外4則裁定判處不罰,整理如下圖

https://i.imgur.com/ilpabjI.jpg


112年度屏秩字第20號 https://pse.is/5gwpfu
112年度壢秩字第96號 https://pse.is/5gwpgs
112年度中秩字第141號 https://pse.is/5gwph4
112年度嘉秩字第25號 https://pse.is/5gwphz
112年度板秩字第272號 https://pse.is/5gwpjh
112年度板秩字第270號 https://pse.is/5gwpju
112年度北秩字第254號 https://pse.is/5gwpkp
112年度北秩字第249號 https://pse.is/5gwple
112年度北秩字第241號 https://pse.is/5gwpm5
112年度北秩字第230號 https://pse.is/5gwpmn
112年度中秩字第145號 https://pse.is/5gwpne
112年度中秩字第136號 https://pse.is/5gwppk

下面是簡單解釋原文下方網友對於不罰理由的疑惑,可以跳過不看:

關於部分裁定書不罰的理由,首先,在專法公布施行前,裁罰販賣黃牛票的法源依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雖然該條規定屬於行政罰,不過依同法第92條,在法律適用上仍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26號刑事判決,對於警察假裝買家的「誘捕偵查」行為是否具有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能力,區分為「創造犯意型」以及「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查,前者屬於違法的教唆犯罪而不具證據能力,後者則是有維護公益必要的偵查技巧。

在轉賣黃牛票的案件中,黃牛本來就主動刊登黃牛票的資訊,所以假冒買家的警察並沒有誘使無犯意之人為違法行為,因此屬於「提供機會型」的誘捕偵查,不過最高法院也有補充說明進行誘捕偵查的買家(即警察)因為沒有「實際買受之真意」,且被告是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就該行為,只能成立販賣未遂(註1),例如約到警察面交的毒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立販賣毒品未遂罪。

綜上,4則不罰的裁定書就是參照上述最高法院的見解,認定黃牛僅構成販賣未遂,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並沒有處罰未遂行為,因此判處不罰:「警方係於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佯裝買家以誘捕偵查方式向被移送人購買上開門票,被移送人雖有販賣門票之故意,並依約交付門票予警方佯裝之買家,已著手實施販賣行為,然被移送人係因受警員引誘偽稱欲購買門票,警員原無買受門票之意思,其佯稱向其購買門票,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門票之行為,應僅視為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未遂。從而,本件警方購買門票之目的在於蒐集相關事證,主觀上確無購票真意,業如前述,是本件應認被告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行為僅屬未遂程度,而非既遂。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並未處罰未遂犯,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移送人所為已達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既遂之程度,自難據此逕以上開規定論處,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姑且不論實務上就誘捕偵查的分類合不合理,至少就這次裁定書的論證部分,我認為相較於判處罰鍰的裁定書理由只以:「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已於警詢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足認被移送人已完成非供自用而賺售圖利之行為」簡單帶過黃牛違法行為的涵攝,4則不罰的裁定書有注意到這些被移送案件程序上的瑕疵,在法學論述上才是比較有理由的。

註1
薛智仁(2023),〈誘捕偵查與法律保留-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826 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律人》,20期,頁13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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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tar12/23 22:47跟法盲認真什麼

A00610lol12/23 22:48笑死 那警察誘查有什麼毛用

chenlimath12/23 23:00法律為人民提供服務,本應注意人民的觀感,要重視事实

chenlimath12/23 23:00而非程序,今天法律讓民眾觀感不佳也是此因,如果多數

chenlimath12/23 23:00民眾無法認同這樣的觀點,就應該修正法條到真正符合多

chenlimath12/23 23:00數民眾的观點(注重事实而非程序)(我敢講实話)

mithralin12/23 23:01樓上你的實...

mithralin12/23 23:01還有觀

ThomasWei91912/23 23:06你跟那些人講到涵攝他們就頭暈了

ThomasWei91912/23 23:06真的在意罰與不罰的哪有幾個,認真就輸了

Kydland12/23 23:15警察就演演戲 摘這種最好摘的果實辦黃牛

Kydland12/23 23:15真正最重要的程式掃票不去抓 抓這種好辦案的?

Kydland12/23 23:15這叫做有要抓黃牛喔?還是在演戲啊?反正就推給都是法院

Kydland12/23 23:16錯就好 看看鄉民的反應就知道 大家都在罵法院

Kydland12/23 23:16罵法官 至於程式掃票?警察不去辦案 鄉民也沒注意到

Kydland12/23 23:16完全被牽著鼻子走 呵呵

onionandy12/23 23:16唉唷 簡字那麼多 怎麼不去跟公安說說人民觀感

polanco12/23 23:16推 解釋得很清楚

TheDraggers12/23 23:19我記得見解有好幾種,不只未遂說吧

whalefirst12/23 23:38你都資料顯示抓12人只罰8人 定案率75%而已,那警察辛

whalefirst12/23 23:38苦抓有用嗎?

suchungzen5212/23 23:39你跟那些不懂法的鄉民解釋那麼多沒用啦 光未遂既遂

suchungzen5212/23 23:39在哪些法有罰哪些法不罰都分不清楚了 更不用說構成

suchungzen5212/23 23:39要件跟罪責的部分了 他只會說又是法匠恐龍法官之類

suchungzen5212/23 23:39的話 不懂法律還在那自以為是真的笑死

chenlimath12/23 23:42是法律要讓民眾懂不是民眾還要花時間懂法律..

illumi12/23 23:47所以要回到不知者無罪嗎

suchungzen5212/23 23:48民眾最好不要懂法律啦 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懂 只會在那

suchungzen5212/23 23:48恐龍 殊不知自己才是最無知的那個

tony12048012/24 00:19推,一堆人只看到黃牛票沒罰,而不願意去看法源依據

tony12048012/24 00:19的問題

redbat312/24 00:20同樣辦案手法,8罰4不罰,誰懂啦

kenro12/24 00:21還不是民眾要警察抓,真的用力去抓也在酸

gemboy12/24 00:24一堆法盲看到標題殺人就高潮出水了 那需要多高深學問

Kydland12/24 00:24呵呵用力抓 還是在做秀啊?人民要警察抓的是程式掃票黃牛

Kydland12/24 00:25不是去釣魚執法抓這種低果實案件吧

Kydland12/24 00:25警方這個操作很高招啊 不用花多少心力 動動手指海巡上網

Kydland12/24 00:26把人約出來抓起來 然後被放了之後再引導輿論去罵法官

Kydland12/24 00:26至於程式掃票黃牛?呵呵 現在有誰在意嗎?

Kydland12/24 00:27做秀就做秀

gemboy12/24 00:27簡單說平常靠北台灣記者制杖業不可信 看到殺人標題恐龍

gemboy12/24 00:27法官照樣高潮出水 笑死

Kydland12/24 00:30這種做秀執法還有人挺 怎麼不去抓程式掃票

Kydland12/24 00:30不要告訴我程式掃票太高科技了很難抓

Kydland12/24 00:30只是想不想認真辦案而已

Kydland12/24 00:31辦這種好摘的果實 丟臉啊

ultratimes12/24 00:52好了啦 我懶得看 我只想看結論

tue67812/24 01:00但你程式掃票 要用什麼罰則?

k2294192012/24 01:08犯罪成本真低 難怪這麼多犯罪

iceyang12/24 01:18機器人搶票不拿出來賣你是要罰什麼東西

rover1012/24 01:20這連「罪」都不是呢

A791027A12/24 01:27一堆說要抓機器人的已經低端到不知道要怎麼吐槽了

A791027A12/24 01:28先找出一條不能用機器人買票的法律再說吧

A791027A12/24 01:29黃牛票本來就是要抓販賣的 老子有錢想買100張票做紀念

A791027A12/24 01:29才用機器人不行嗎

suchungzen5212/24 01:38程式掃票以後就是用運動發展條例24之1去罰吧 在這之

suchungzen5212/24 01:38前就是沒法可罰 還一堆人說不抓 沒法可罰是要抓個鬼

suchungzen5212/24 01:38

hanghking12/24 01:55黃牛票跟毒品豈可比附援引?裁罰亦不同,就犯意亦應有

hanghking12/24 01:55不同解釋方式,實不可ㄧ概而論

hanghking12/24 02:01不過還是要大推,還整理了一下最近實務見解,作者厲害

andy0729112/24 03:47法律要注重事實不是程序到底是要多盲才會有的發言...

lindonlin12/24 04:33他都用簡體字了你說呢

yankeefat12/24 05:46跟陳立數學認真甚麼 那個ID就惡名昭彰的亂板狂魔

s111228s12/24 08:15老子他媽一個月才領多少

steverxxx12/24 09:06薛教授這篇很讚

slainshadow12/24 09:15如果我用機器人掃一張我想要的票而且真的是我本人進

slainshadow12/24 09:15場這個要說犯法的話…嗯?

t227708112/24 09:24用機器人搶票警察要用甚麼法條抓人??

yavonne12/24 10:06法律是很專門的學問,想要別人尊重你的專業,就請也尊重

yavonne12/24 10:06別人的專業。法律這麼專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保護沒有

yavonne12/24 10:06犯罪意圖的人

goodevening12/24 11:40法律不重視程序還得了 警察沒啥事就去你家騷擾你 你

goodevening12/24 11:40覺得如何

Kydland12/24 14:42我平常都有聽法客電台podcast 不用教我法律

Kydland12/24 14:42絡奕在YT上得憲法課我每個都看過

Kydland12/24 14:42大法官釋憲/判決 協同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我都看過

ting44512/24 18:18需求提升加價賣就是合理的商業行為

ting44512/24 18:18反對的不是支持共產就是反對商業行為 真的超級好笑

silendy12/24 19:03文創法有一條是用不正方式搶票,程式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