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制定FA球員年薪公開化及簽人數分級化
聯盟應該要是制定FA球員年薪公開化及限定簽制人數分級化。
1.每年年初各隊要提供隊上球員的年薪排名給聯盟公開以利年底球員FA時參考。
2.每隊各簽FA人數要做分級化。
A.中職FA簽約限制維基百科內提到: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自 由球員締結合約。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9名至12名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3名自由球 員締結合約。 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13名(含)以上時,則任何球團得依前兩項之比 例原則的自由球員人數締結合約。
B.這簽約限制規章看起來是草創時參考日職自由球員制度而來,看日本フリーエージェ ント維基百科提到為當年年度行使自由球員人數與單一球隊獲得的FA選手人數規定: 20人以內:各球團最多簽2人,21-30人:3名,31-40人:4名,41人以上 :5名。
這之間最大差別於日職簽自由球員方面對於FA球員年薪在原球隊是有排名作為分級的 人數會有簽限制是在A級和B級球員。
A為年薪球隊上的前3名,B為第4~10名,C級為11名之後。
中職這方面沒有寫出來...訂製當年應該是沒想到有這樣會有這麼多球員同時FA發生或是考量到可能自家球員是有可能被其他球團大幅挖角造成戰力不平衡的可能性。
既然聯盟可以滾動式的解釋規章了,那多少也可以滾動式參考一些其他好的部分
1. A級與B級球員被簽走,球員+錢的補償:
新球隊和新簽下FA的球員簽約當天起半個月內,轉隊的新球隊要提出自己要保護的25人名單(包含近2年新秀不能自動排除在外)給被簽走的原球隊可以從保護名單之外挑選1名球員為補償,如果原球隊當年有超過2名B級以上球員行使FA且又被2個以上不同 球隊給簽走則以當年排名在後面的球隊優先挑人。
除此之外新球隊需給予原球隊金錢補償到多少比例也是都可滾動式修正。 日職規章方面如果被挑選的補償球員不願意加入新球隊,該球員就會變成資格停止原球隊自動轉成金錢補償。
2.單純金錢的補償: 被簽走FA球員的原球隊若認為新球隊提出保護名單之外的球員沒有想要挑選的球員也可以單純只收錢當作補償就好,要補償到多少錢同樣可以滾動式討論修訂。
正確到底要保護人數在原球隊為名單也都是可以5球團再開會決議.基準建議是可以一軍 登錄人數加減2人以內為目標,第一讓有實力FA的球員跳入自由市場,第二讓在原球團已滿年資想行使FA的球員,但又自己察覺繼續待者會漸漸沒有空間的球員能真的可行使FA。 通常該球員年薪在隊上越高表示原球隊認為這位球員越是重要戰力。
C級球員行使FA不用任何補償:
年薪排名在球隊第10名或(第12名可滾動式討論)之後的球員行使FA跳槽後不用任何補償金...等。
這樣才不會造成想行使FA的球員還要去問隊上前輩你今年要不要FA?假如原隊上超過2個人FA之後行使球員還要擔心可能失業?
舉例某隊有:A級*1 B級*1 C級*2 共4名球員行使FA之後
剛好都被另外一隊給簽走後:A級和B級球員的出走都會產生補償給原球隊,C級球員則不用。
日職自由球員規章 http://jpbpa.net/up_pdf/1284364512-578244.pdf
如果以上有誤再請告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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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貼的日職規章第11條就有寫每隊2名是從其他球團獲得為限
印象中日職並沒有限制原球團簽回自家球員的人數
都沒限制不是更好 輕鬆簡單~~
原球團不設限簽FA人數,其他球團要採簽分級限制化
亞洲環境玩不起沒限制導致的戰力失衡
16年巨人簽下3名FA 陽岱鋼與 山口俊屬於B級 森福C級
巨人對 火腿及橫濱有補償發生,森福沒有。
好像當初2.5倍是抄韓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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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中華職棒FA簽約限制中華職棒FA簽約限制: 1.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 自由球員締結合約。 2.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9名至12名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3名自由 球員締結合約。12
[討論] FA簽約限制是否公開說明?中華職棒FA簽約限制: 1.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 自由球員締結合約。 2.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9名至12名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3名自由 球員締結合約。11
[問題] NPB FA規則拿來對照也對照錯?我自己有玩NS的實況野球 FA有限制搶人的人數 我當時就猜台灣應該是抄日職的 (遊戲交涉都在同時 有時候還會搶輸人... 這是題外話) 我查詢了一下原文規則 (WIKI或日本野球選手會) 獲得人数 獲得する選手が上記の補償対象選手の場合、直前のシーズンまで他の球団に在籍してい11
[討論] 增加王鏡銘歸建條款中華職棒FA簽約限制: 1.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8名(含)以下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 自由球員締結合約。 2.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總數在9名至12名時,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3名自由 球員締結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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