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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刑法79-1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刑法79-1作者
esienhour
(B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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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問題:

請問數罪併罰既不得逾三十年,又如何達到79-1條的四十年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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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lla08/21 21:14A案、B案

jjiimm08/21 23:03例如甲連續殺人被判有期徒刑30年(數罪併罰)

jjiimm08/21 23:0315年後假釋,假釋期間又去連續殺人又被判有期徒刑30年

jjiimm08/21 23:03那接下來的刑期就是45年

cy65228508/22 00:14毒品很常見 例如判決確定30年 在關了 又爆一條再判15年

cy65228508/22 00:14 這樣就45年了 這種通常是三振的 變成有期比無期重

leptoneta08/22 12:2351是一次宣判 79-1是不同次宣判的累計刑期

esienhour08/22 19:53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