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益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犯適用
各位先進好,
最近宜蘭發生一起婦人機車停等平交道事件,
整篇新聞都只提到行政罰。
但疑惑的是,
刑法184為具體危險犯,婦人的行為很明顯已造成火車往來之高度危險,
假設主觀不具故意,
能依184第3項論她一個過失犯嗎?
感謝國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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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人或車有直接在軌道上直接影響火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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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就不構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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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有煞停 算有影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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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損害軌道,所謂損害為滅失其存在,減損其功用或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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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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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有爭議的是或他法,可是通常就是或他法要和前面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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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價,造成相同或類似的的損害
推
如果你說是汽車停在平交道的確致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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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摩托車被撞會導致公共危險嗎 我認為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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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多說壅塞鐵路 但刑185不罰壅塞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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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李義祥之事是否有不純正不作為犯成立空間詳細事件全貌我沒有一直在追 我只想藉由這次事件問幾個刑法問題 看到太魯閣號的事件,我是直覺的想到李義祥最多就是想像競合 以一個過失致死罪罰之 詳細真實情況我不清楚,我只設幾個情境題問一下7
Re: [問卦] 酒駕刑期怎麼定大家才滿意?----------------------------------------------------------------- Q:可否改成:「酒駕=殺人未遂」? A:不行 ----------------------------------------------------------------- 一、為什麼酒駕不構成殺人未遂?6
[請益] 刑法問題一則甲至銀行搶劫(強盜),取得財物後離去時,與保全拉扯不慎使保全跌倒致死。 問本題是成立強盜致死罪還是強盜與過失致死數罪併罰? 看解題書此類型的題目都是強盜致死.. 但小的疑惑是,甲並非在行強暴脅迫的過程中又致他人死亡 而是在強盜既遂之後又另犯過失致死。4
Re: [問卦] 酒駕致人於死的刑責也太低了刑度不是亂定的,想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就要先對刑法的構造有所了解 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刑法典上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有處罰故意犯,但並非 全都處罰過失犯,只有在刑法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過失行為才會處罰 故意犯和過失犯相比,當然,是故意犯比較嚴重,所以故意犯的刑度會比較高 而刑法典有一種特殊型態,叫做「加重結果犯」,意思是行為人進行某「故意」犯罪,但其5
Re: [情報] 3198區間車事故歷經2年 開庭6次 判決出爐了 有興趣者 可至法院網站查詢詳細內文 以下節錄重點... -------------------------------------------------------------------------------2
Re: [問卦] 洪仲丘算是白目兵嗎?等等喔 有人還是認為 洪仲丘是被故意操死的 但法院判決 只能說明沈威志有疏失,應屬於「過失犯」,與檢方起訴法條之「故意犯」不同,再 加上本罪並無處罰過失犯,所以判決無罪,駁回檢方上訴。4
[請益] 關於刑法因果關係的第三人介入類型題目是這樣 保母甲疏於照顧小孩乙,結果乙跑到馬路上被超速的丙撞死 丙部分視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而討論故意/過失作為犯 視其主觀故意或過失而論過失致死或殺人既遂 甲部分應是討論過失不作為犯2
[請益] 民法184第一項跟187第二項未成年人無過失請問一下 關於民法第184第一項前段,主觀有故意過失都要負損賠責任 但在民法第187條時,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但無過失"狀況下 要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一項規定,法定代理人須證明無監督疏懈方能免責 這看起來,不就變成1
Re: [問卦] 為什麼殺人判這麼輕啊?故意的不法內涵能不能包含過失,這在刑法學上是個大哉問 其他很多像是殺人故意包不包含傷害故意、既遂包不包含未遂等等都是 先說結論 晚近通說開始接受不法層升關係,也就是故意包含過失在內,但實務還沒有廣泛接受 這個跟刑度差在哪裡呢?基於不同事物應為不同對待的平等原則以及罪刑相當此二法治國基本原則,如果故意不能包含過失,那麼故意犯跟過失犯刑度不可能重疊,甚至連相近都不可能 比如271十年起跳,276就是五年以下,修法前甚至是兩年以下- 就結果犯的過失通說是用客觀歸責來判斷 但小的想請教的問題是 1.行為犯的主觀過失是否有判斷要件?像是失火罪的有無過失 看解題書跟補習班在遇到這類型的題目都是含糊帶過Orz 2.刑法163第2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罪,看起來像是結果犯,可以用客觀歸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