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罰法中的緊急避難
今天剛讀到差別在於其中一個多了一個"為了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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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13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
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刑總 24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民總 150 條上的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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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想要問, 為了名譽的緊急避難到底是包含什麼樣的行為, 我是有點難想像
而且又是行政罰法所保障的緊急避難 更讓我困惑
行政罰法上的緊急避難, 簡單舉例的話可以是:
因為被野狗追擊而有身體上的危難, 所以加速騎車到違反了行政法下的限速
反觀名譽的舉例我就想不到了
還請大神舉例
1. 有哪些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是被保障的
2. 有哪些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是過當的, 卻得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3. 有哪些看似是為了名譽的避難行為, 但不符合阻卻違法的要件
謝謝你們花時間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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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問題 但侵害名譽不會考到緊急避難
可以不用花精神在這邊
我也覺得這好像太細了, 應該是不會考 就當作理解上的做學問
被狗追導致闖紅燈,這跟烙塞連闖紅燈一樣,很難說明有
急迫危險情勢。通常都舉例,計程車載心臟病發的人到醫
院,連闖紅燈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最終還是看處分機關
是否認定撤銷原處分。
有啦, 不加速就會被咬當理由很合理, 而且有實務範例 不過計程車當救護車的例子更好 就算警察當主管機關開超速罰單, 我想, 司機去行政訴訟還是會給過啦
比方看到路邊鄉鎮公告欄有自己的「事蹟」,這個時候撕毀
佈告,應該算吧
那如果那個"事蹟"是法院宣告文件呢? 這樣也可以撕下來嗎? 比如說某甲已被法院宣判是性侵犯, 里長貼去布告欄昭告里民 這樣某甲撕下來算是為了名譽做的緊急避難嗎? (我也不知道, 我只是在討論)
這個問題設計到怎麼理解名譽概念吧!如果把名譽犯罪當成
即成犯,根本不可能進行緊急避難,因為講完就做完了,不
可能找出有效的避難手段。
如果不是用講的, 而是紙本文字呢? 移除就可以避免名譽受損的話
我只能說選擇題就是考你這種小地方,靠申論的不用理會
不用浪費時間在這上面
名譽又不是只能用嘴的 羞辱的行為也算阿
人家要PO文侮縟,然後在PP文前拔網路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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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狒狒闖民宅,開槍合理吧?林姓獵人感覺就是想將狀況導為「緊急避險」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照他說法,當時旁邊麻醉針已打完,而狒狒面露凶光看似要出窗傷人,因此他才不得不開槍 制止,造成狒狒死亡深感遺憾1
Re: [問卦] 騎車被野狗追 下車打死狗算正當防衛嗎茲就您所述案例事實粗略說明如下: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