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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請教一題刑訴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請教一題刑訴作者
sqe123456z
(我愛喬喬=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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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題目如下

「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審判中則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欲直接訊問甲為何翻供,甲之辯護人抗辯稱甲係被告而非證人,依法不得對其詰問。試問甲之辯護人之抗辯是否合法,依據何在?」
【98警特 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我看紀綱老師的解題書的解法推論如下

1.訊問是由程序主導者來進行,因此審判中僅法院得訊問

2.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交互詰問之對象只包含證人、鑑定人,不包含被告

3.結論,被告非審判中檢察官得以詰問之對象



我想請問的是

審判中檢察官本來就有權利「詢問」被告

只是這題目先入為主的先說明檢察官是在「訊問」被告

而辯護人卻又自行將檢察官的問題解釋成「詰問」來抗辯

因此檢察官的問題變成不合法

這解法我覺得很奇怪

說到底,檢察官在問問題的時候

也不會特地說明自己到底是在「訊問」、「詢問」還是「詰問」

是題目自行解釋檢察官欲「訊問」,辯護人抗辯其為「詰問」

但檢察官其實本來就有「詢問」被告的權利

而且感覺老師好像也寫得不是很確定

結論只是模糊寫「被告於審判中並非檢察官得以詰問之對象。」

而不是明確的寫「辯護人抗辯有理由,檢察官詰問不合法,法院應制止此一問題。」

來下結論



難道不能解釋成

『檢察官依法本來就有「詢問」被告的權利

因此,辯護人抗辯檢察官「詰問」被告無理由』

這樣來解嗎?

因為照紀綱老師這個解法,檢察官不就都不能問被告問題了?

只要辯護人抗辯檢察官是在詰問被告,就能打槍拒絕檢察官問被告問題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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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93.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Examination/M.1647270522.A.7BC

※ 編輯: sqe123456z (118.233.93.165 臺灣), 03/14/2022 23:11:43

Kirihime03/15 00:26這個問題好玄喔,我記得依淋浴熊的見解,詢問詰問訊問其

Kirihime03/15 00:26實就是「直接發問」而主題和對象有區別的相同行為,純以

Kirihime03/15 00:26此切入的話套用原po所說檢察官不會特地說明自己要幹嘛,

Kirihime03/15 00:26反正形式上都叫直接發問,但法條既然有分且題目亦說明,

Kirihime03/15 00:26或許純以法條形式操作才是這題要考的,畢竟非司律考題沒

Kirihime03/15 00:26有法條,不少情形其實就是在考你熟不熟法條文字

Kirihime03/15 00:30但我稍微查了一下,審判中詢問被告的好像只有審判欸?刑

Kirihime03/15 00:30訴290條,所以會不會就是真的不管名稱為何,考的就是審

Kirihime03/15 00:30判中到底誰可以像被告直接發問?

Kirihime03/15 00:31*只有審判長可以問

你說的見解紀綱老師解題書也有稍微提到 有部分學者認為訊問、詢問、詰問都屬於直接提問,三者並無不同 只是通說見解認為三者意義不同,而解題書結論採通說,所以我文章沒特別提這點 另外,刑訴163條第一項有提到,當事人(包括檢察官)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 、被告 所以檢察官在審判中還是有詢問被告的權利的 順便直接補解題書照片好了,是(二)的題目

https://i.imgur.com/6jVFziM.jpg

https://i.imgur.com/Zi9VYtd.jpg

※ 編輯: sqe123456z (223.140.197.175 臺灣), 03/15/2022 00:59:13

Kamehame03/15 01:43這題看前兩行還以為要考傳聞法則XD 我自己是覺得這題在

Kamehame03/15 01:43考檢察官可不可以在審判中訊問被告

Kamehame03/15 01:45另外依我的理解「訊問」是檢察官用的 「詢問是司法警察

Kamehame03/15 01:45用的 對象都一樣只是發問主體不同 我記得這有被學者譙過

Kamehame03/15 01:45分這個超沒意義

uyrmb4703/15 09:11得聲請調查證據 得於調查證據時 本題沒說檢調查證據

uyrmb4703/15 09:12從題目來看 檢要說服法院被告前面自白較為可信

Kirihime03/15 11:40同意樓上,檢察官這種時候想問被告超怪,被告審判外自白

Kirihime03/15 11:40只要符合自白法則就有證據能力,你直接說服法官前自白的

Kirihime03/15 11:40證明力比較高不就好了?

Kirihime03/15 11:42然後回原po,原來是在16X的位置,我直接翻去審判章難怪

Kirihime03/15 11:42沒找到,感謝,覺得這題超級實務的

Kirihime03/15 11:45另外針對樓上說的「時點」問題,我的想法是這應該沒問題

Kirihime03/15 11:45,以德派見解來看,審判長詢問被告時就是廣義證據方法之

Kirihime03/15 11:45一(五大),所以被告矢口否認如果就是在審判長詢問時,不

Kirihime03/15 11:45正是調查證據時嗎?那作為當事人的檢察官詢問被告確實可

Kirihime03/15 11:45以吧?

uyrmb4703/15 18:48我的想法是條文有聲請 所以應是從檢聲請調查證據

uyrmb4703/15 18:51再者檢的提問也不是對證據本身提問

uyrmb4703/15 18:52所以回到對證據能力有無或是證明力高低

Kirihime03/15 19:38那這樣檢察官因為不可能聲請法院詢問被告,因此根本不可

Kirihime03/15 19:38能有檢察官跟被告發問的情形了,如果以上面那種方法解釋

Kirihime03/15 19:38的話?

Kirihime03/15 19:40一個非常彆扭的方法是:檢察官聲請調查偵訊筆錄,並以此

Kirihime03/15 19:40作為證據調查時詢問被告的契機,但這樣就回到「你只能詢

Kirihime03/15 19:40問不能訊問」,可辯護人是抗辯不能「詰問」的麻煩上了

watermom556603/15 22:31題目就刻意幫你限縮在「訊問」了,為什麼還要去想可

watermom556603/15 22:31以是詢問也可以是詰問?

lf2523103/30 15:54用問的方式來分:詢問、詢問之方式乃就始末連續陳述(申

lf2523103/30 15:54論);詰問之方式乃就個別問題具體回答(簡答)

lf2523103/30 16:11這樣詢問與詰問,實質上有所差異且能分辨;題目的敘述,

lf2523103/30 16:11是出題者,有學者認為無分別,檢察官審判中詢問訊問管他

lf2523103/30 16:11的,因為應該著重於主要問題

lf2523103/30 16:16抗辯到底合不合法,確定答題目的或認為考點為「被告於審

lf2523103/30 16:16判中並非檢察官得以詰問....」後,就能理解答題書的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