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參加高雄格鬥賽重傷選手宣告不治!
※ 引述《lili712 (7年級韭菜)》之銘言:
: 1.媒體來源:ETtoday
: 2.記者署名:賴文萱
: 3.完整新聞標題:快訊/參加高雄格鬥賽重傷選手宣告不治!將相驗死因
: 4.完整新聞內文:
: 高雄市左營區一家武館7日晚間舉辦娛樂格鬥賽,一名30歲林姓選手在比賽過程中遭對手: 25歲白姓男子數次重擊,根據曝光的格鬥賽影片,林男在賽後原本還能跟裁判說話,但下: 秒突然倒地失去意識被緊急送醫。林男昨(11)日晚間20時10分宣告不治,警方通報橋頭: 地檢署刑事相驗,將釐清發生原因,並依過失傷害致死罪嫌將白男函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發生意外的武術會館位於新莊仔路上,先前在網路上就宣傳娛樂格鬥賽,有30場熱血精彩: 的拳擊、踢拳、綜合格鬥技等比賽,現場也開放民眾購票入場,早鳥票800元,現場購票: 1000元。據了解,當天晚上的比賽約有50名觀眾,沒想到卻發生選手比賽完昏迷的意外。: 根據曝光的格鬥賽影片,比賽當天林姓選手在過程中數次遭到對手重拳攻擊,頭部在5:34: 、6:20秒左右更是2次中招,過程中也一度倒地,但仍能起身繼續揮拳反擊。
: 不過,就在比賽結束時,林男原本還可跟裁判說話,下一秒突然癱軟倒地,現場救護人員: 見狀後就趕緊上前查看,後續由民間救護車送高雄榮民總醫院搶救。
: 對手白姓男子(86年次)也到案說明,據了解,白姓男子透過網路報名這次比賽,比賽過: 程中林男看不出大礙,對於比賽過程造成憾事,不便對外多作說明。林男昨(11)日晚間: 20時10分宣告不治,警方通報橋頭地檢署刑事相驗,將釐清發生原因,並依「過失傷害致: 死罪嫌」將白男等人函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 20歲邱姓負責人被警方約談到案後表示,他當天晚上有在場,以前有辦過比賽經驗,他也: 提供本次比賽的切結書,內容提到選手必須自己注意自身的生理、心理狀態,主辦方不負: 任何責任。
: 對於這樣切結書能否免責?警方表示還需進一步釐清;此外,警方針對舉辦賽事單位競技: 適法性進一步調查。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112/2421284.htm
: 6.備註:
: 原來高雄有這種地方??
呃...
在台灣 什麼性愛契約啊 生死狀啊 均為無效
生死狀的內容,依據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該生死狀雖為契約,但違反法律關於「不得殺人」的禁止規定, 因此契約無效。
被害人同意被殺,還是會構成殺人罪
關於生死狀的內容,刑法基於保障生命絕對原則,只要是殺害對方即負法律責任,依刑法第271條處罰:「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殺人者得被害人同意,因為生命權不能剝奪,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即不構成殺人。
所以囉...
巴比Q囉
只能說漫畫看太多了啦
還十鬼蛇王馬咧
沒有事先去請教律師吼
拳擊賽的契約 頂多只能免除傷害罪責任
(因為這算活動過程中在合理範圍內受傷=被害人承諾成立
只能說
準備賠到脫褲囉
呃...
要不要請蟲的聯繫者(拳願的角色) 聯繫調解一下!?
--
你是要告場地的人 還是主辦人
低端互殺
劇情很東南亞...
只是契約無效,但可做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律師真的很重要,這錢不能省
無殺人犯意,傷害致死罪
一群不專業的人學歪果搞格鬥 下場就是鬧
出人命啊還敢在那邊喊啥尊重專業競技運動
沒有喔 他們說它們只是娛樂 對專業建議
不屑一顧
反而專業競技被他們拿來酸比賽沒人氣
拳願 阿修羅
還好我只看刃牙
你弄錯了吧,你講的那個是民法,在談損害賠
償才能用
刑法是否構成犯罪還很難說
不然拳擊空手道跆拳道,選手被打死怎辦?
簽生死狀內容不是自願被殺好嗎…到底
在亂寫什麼
法盲就請去GOOGLE 生死狀的合法性
一堆法律事務所都是這個答案
7
網路上很多他們的比賽片段 有幾個真的很有經驗的上去打其實很精彩 但更多的是沒經驗就跑上去比 很多沒實戰過的8+9上去就王八拳 也不懂怎麽防禦跟閃躲 通常都是硬扛2
一個問題喔 這間武館5年前就有人點讚了 難道負責人15歲就當館長嗎 最近每月有練8場的基礎泰拳跟拳擊 之前都只有在漫畫上看到8
想到這個畫面 你看這麼大隻一拳直接貓在矮子臉上 直擊頭部 如果矮子被打死了6
其實這新聞 最大的謎團在這邊 根據眾多媒體報導 某X時 以1天1萬元新台幣出租給主辦方「拳願娛樂」負責人29歲邱先生舉辦活動X
能不能免責要看比賽過程,不過我對台灣檢警法官是沒啥信心 格鬥比賽要簽切結書的,簡單來說就是放棄自己的部分權力 不然去打比賽,別人揍你一拳就立刻提告,這還打個屁 所以簽切結書後形成阻卻違法,你可以揍人但他不能告你 但這是有限制範圍的,必須符合常規運動規則1
格鬥運動的發展本來就是從小規模非正規的比賽開始 後面才開始擴大規模 比賽規則也才開始完善 沒有任何格鬥比賽不是這樣過來的 有死傷都是家常便飯 徒手格鬥有其危險性
29
[問卦] 私行拘禁致死 和 直接殺人 哪個該判較重如題 小弟讀過一點點法律,算是半個法盲 想來調查大家的國民法感情 依據刑法271條第一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302條第二項前段,(私行拘禁)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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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應該考慮修法剝奪法官裁量權為什麼台灣殺人的行為人可以肆無忌憚? 根本問題其實在於法官的官僚心態 刑法271條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
Re: [考題] 刑法第27條中止未遂的題目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X
[問卦] 該如何判殺人犯?台灣人普遍對於殺人犯好像不太能接受死刑以外的刑責,如果今天修法把刑法271條第一 項直接改成「殺人者,處死刑。」 在沒有任何阻卻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不論任何情境、也不論被害人與加害人關係背景、 犯案動機等等,都直接處死大家可以接受嗎?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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