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GINO賀剴剴條款通過 發文「不懂棄權立委
※ 引述 《qazxc1156892 (QQ)》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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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綠委林俊憲表示,民進黨支持272條之1,虐殺兒童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早在協商: 階段,三黨都同意修正,所以不須表決,但《刑法286條》修正會造成「過失」比「故意: 」刑度還高的詭異狀況,所以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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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star.ettoday.net/news/29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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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凌虐+故意殺人(最少無期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故意凌虐+過失致死(最少10年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年以上>無期徒刑!!!!!
林委員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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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需要知道,党說蛇ㄇ他就聽蛇ㄇ
他不是在跟你解釋,他在跟信徒佈道
他們現在只是盡量去找好像有瑕疵的地方來去
他們當然知道 不然怎麼掰這種話出來
辯解他們反對的這個決定
他是講給綠腦的人聽 顯然你不是他要說的對象
裝不知道才能說說謊啊
以DPP要搞廢死的,當然說故意凌虐+過失致死
照搞唸而已
就判死太重,翻譯米糕:你揍小孩揍到頭變形
就不想幫對手抬轎
吐滿地血,只要你沒殺人犯意,就不應該判死
他不懂很正常因為這些立委大部分都不是法
律人 但是不懂還裝懂就該死
話說回來 又沒讀多少書 不懂很正常
DPP犯的無期徒刑是不用服刑的意思啦
很明顯中央廚房一套說詞灑下來給下線阿
每個人講的話都差不多 是九官鳥膩
無須徒刑
智障不需要懂
還是綠色解釋最對味
綠色佈道者
林俊憲除了聽話不知道還有什麼優勢
就連法條都沒看啊 人家說什麼就跟著說
林看板就跟西瓜一樣,只有象徵意義。
他當然知道不知道的是那些傻鳥
這張圖到底是不是假訊息?
是假訊息,因為如果有虐待的情況,但
把他救活沒有致死(重傷),修法後的
《刑法》第286條①未滿7歲是「10年以
上有期徒刑」,②有營利意圖是「無期
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③7 歲以上未
滿 18 歲是「5 年以上~12 年以下徒刑
」④有營利意圖是「10 年以上徒刑」
要求立法委員懂法?這要求太嚴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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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dTW1zQ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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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針對這次修法 推文裡很多人討論很多了 我只是針對我看到的新聞內容整理了一下 這篇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 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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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修正(西元2012年)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 [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https://i.imgur.com/dyrPmK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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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虐童修法是不是釣出一堆法盲青鳥?看到一堆青鳥在那說這樣修, 以後直接殺孩童比虐殺致死還輕, 等於間接鼓勵大家直接殺小孩, 說真的,我嚴重懷疑青鳥根本沒有腦, 1:3
Re: [爆卦] 民進黨最新聲明稿:我們支持虐童處死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 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Re: [爆卦] 民進黨最新聲明稿:我們支持虐童處死 Re: [爆卦] 民進黨最新聲明稿:我們支持虐童處死](https://i.imgur.com/w6VpQYZ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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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不看針對未滿18歲或7歲的部分![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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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欸!頭腦要炸了啦我們不要管那些智障媒體白癡立委啦 每個都有自己的顏色鬼才要看 政治腦嘻嘻 直接看法條寫甚麼好咪 在殺人罪增訂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
[轉錄] 陳培瑜FB 民進黨支持「虐殺幼童處死刑、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陳培瑜 FB 3.轉錄內容︰3
Re: [討論] 發現藍白版本的bug我不知你是沒做功課, 還是惡意帶風向? 以下是修改的內容 由藍白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版本,在殺人罪增訂《刑法》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2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Re: [討論] 發現藍白版本的bug Re: [討論] 發現藍白版本的bug](https://i.imgur.com/IEVkloJ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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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徐巧芯fb 出席司法你正義嗎?你禮貌嗎研討我別的不談 專談剴剴案 徐巧芯滿嘴謊言 1.剴剴案 檢方是以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3項 凌虐兒童致死來起訴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6 條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