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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遭質疑取得台智光案公文正當性 陳智菡: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遭質疑取得台智光案公文正當性 陳智菡:作者
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
時間推噓 X 推:8 噓:9 →:21

※ 引述《LeeSeDol (嘖嘖...)》之銘言:
: 遭質疑取得台智光案公文正當性 陳智菡:留資料防身、防小人暗算
: https://www.nownews.com/news/6391594
: 今日新聞
: 記者邱新博
: 台北市前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跟台北市長蔣萬安為了台智光監視器案隔空交火。立法: 院民眾黨團主任陳智菡昨晚也在臉書貼出台北市警局「錄影監視系統專用網路服務採購案: 」詳細價目表。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游淑慧質疑,帶走那麼多市府文件,目前市府找不到3M: 、2200元費率,如何計算的文件,要不要也秀出來?對此,陳智菡今(26)日出面回應,: 公文都是公開透明,「如果不留著這些資料防身,難保不會被想要混淆視聽的小人暗算」: 。

公開透明不代表你可以帶回家!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露,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二、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規定第78點第1項第8款:「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無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毀之。」

  三、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款:「國家機密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

  四、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六、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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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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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fee112 03/26 16:55安心上路 QQ

hosen 03/26 16:56離職還帶公文回家,柯屁不意外

johnhmj 03/26 16:58這樣的話 那現任就不該去怪前任決策吧?

albert221 03/26 16:58陳是出示紙本嗎?==

KEYSOLIDER 03/26 16:58好扯歐

jianliung 03/26 17:00公開透明啊...

nolag 03/26 17:02公文怎麼可能帶回家,一定都掃描檔啦

johnhmj 03/26 17:04ROC制度就是現任官員要承擔以前官員決策

black205 03/26 17:05看白癡菸狼粉開始跳針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

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第76 點規定:「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一)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文書,除

經允許公開者外, 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政府資訊 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 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公務人員 不可未經機關同意擅自洩漏內部文書

,俾免衍生洩密刑責或受行政責任追究。 對了! PS:

陳智涵可以辯稱現在不是公務員。

black205 03/26 17:06開始硬拗帶回家可憐啊

deann 03/26 17:11電子檔吧

KEYSOLIDER 03/26 17:12國家機器動的很厲害

Mazda6680 03/26 17:14掃描檔也不行好嗎,樓上某樓是在哈囉

albert221 03/26 17:15就說公開透明阿==

Tiphareth 03/26 17:16到底是多蠢認為她把正本帶回家

Tiphareth 03/26 17:17而且你怎知道她拿的是不可以公開的?

去看法規好嗎? 公務員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scum5566 03/26 17:20開始扯東扯西囉 笑死

Mazda6680 03/26 17:24到底是多蠢才會說出自己有留底防身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3/26/2024 17:38:49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3/26/2024 17:40:04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3/26/2024 17:41:27

fox5451 03/26 17:45難道要跟某文件一樣保密30年嗎

albert221 03/26 17:50採購案價目表算是機密嗎==

albert221 03/26 17:52採購不是本來就應該主動公開?

主動公開會放在電子佈告欄丫,你現在公佈的內容是從電子佈告欄截下來的? 你要不要去問陳智涵是私自帶回家公佈的,還是從電子佈告欄下載下來公佈的?

smart1989 03/26 18:03她有說帶在身上嗎?

cedric1982 03/26 18:04聽說北市承辦公務員可以把公文帶回家

cedric1982 03/26 18:06柯文哲市長早已宣布公務員不用歸檔

MicroB 03/26 18:09根據大清律例 理應重打1百 充軍5年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3/26/2024 18:12:09

holien 03/26 18:13有問題就去告,藍綠這麼多民代,是紙做的

holien 03/26 18:13嗎?

要告也是台北巿政府告丫! 怎麼會是民代來告呢?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3/26/2024 18:25:02

henry46277 03/26 18:36但當時這些文件是柯市府時期發行的

henry46277 03/26 18:36,本來就公開透明都能看啊,要是是

henry46277 03/26 18:36那時候拿的呢?

你不爬文嗎?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3/26/2024 18:51:35

dj720c 03/26 19:03一句公開透明就可以把公文複印回家?

eemail 03/26 19:08現在的政務官都嘛自以為

tonyian 03/26 19:26公文,先說有上機密嗎?

blue0310 03/27 11:38樓主 ,這不是機密吧?正本當然不能帶走

blue0310 03/27 11:38,影本留存也不行? 是極權國家嗎...這

blue0310 03/27 11:38是台灣嗎

ImCPM 03/27 11:42公三小 又不是密件

HDanny 03/27 23:59咳粉本來就看顏色評論 貼法條他們看不懂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