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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黃國昌FB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黃國昌FB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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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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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磚引玉一下。
我猜原原PO L大講的應該有點不精確,
修法應該不是要解決「專為賺人頭帳戶費用」而「販賣」人頭帳戶的狀況,
而是有些人「自己也被騙」而提供了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給詐騙集團,
且這些受騙者後續被法院認定為詐欺罪幫助犯的狀況(可參下方例子)。
因為詐騙集團難抓的關係,這種案件最後被定罪的常常只有這個同樣被騙的人。
就我幾年前的粗淺了解,這種案件當事人容易認罪,檢方也樂於起訴,
又因為當事人已認罪,且有類似案情的量很多,法院通常就套定稿下判決,
也不會詳加認定當事人是否確實有幫助詐欺的故意。

擷取一段冤獄平反協會2014年的新聞稿(太舊無法反映修法的話請指正):

被騙又被冤,心酸啥人知? 人頭帳戶的冤罪紀實

詐騙事件頻傳,造成人民辛苦掙來的錢財平白損失。但被詐騙者並非僅有遭騙轉帳之情況,帳戶、密碼遭詐騙集團騙走,成為集團匯款工具者,亦所在多有,而司法實務對此種人頭帳戶案件,多以幫助詐欺犯論處,即便沒有證據可證明被告有販賣帳戶,法院仍認被告應該有常識知道不應提供帳戶密碼,一旦提供,即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終讓許多求職、借貸之經濟條件較不利者,遭騙帳戶,又遭法院判決有罪,被騙又被冤,求助無門。

甫大學畢業的黃先生,於人力銀行網頁上刊登履歷求職,一名自稱「周經理」詢問其有無興趣擔任司機,並要求陳先生交付金融卡、密碼,以審核陳先生的帳戶可否使用。黃先生交出帳戶密碼後,該帳戶即為詐騙集團所使用,詐騙其他被害者轉帳,經轉帳者發現有異,報警,查出黃先生帳戶已成為詐騙集團取得贓款所用。

黃先生向法院喊冤,表示自己並未販賣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不是共犯,也是詐騙集團的被害者,但法院認為黃先生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沒有調查任何證據即判決黃先生有罪。二審黃先生委任律師,傳喚證人,律師也以書狀和口頭七次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法院全部拒絕,駁回上訴。

經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聲請再審後,再審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並調閱資料,改判黃先生無罪。同樣的證據,只要法院願意調查,就能夠澄清真相,但原審法院卻執意不肯。

4年的司法纏訟,黃先生被騙、被冤,而再獲平反。何以司法要讓人如此折磨?

全文請參考:https://tinyurl.com/5xnrjps2

好奇原PO F大所說「絕大多數不起訴」的根據(自身經驗嗎)?
畢竟冤獄平反協會只做「起訴後」定罪率分析,確實看不出來多少件沒被起訴。

※ 引述《finhisky (finhisky)》之銘言:
: ※ 引述《leolin2 (leolinleo)》之銘言:
: : 身為一個執業中的律師,我想回應一下這次的修法
: : 但偏偏就是有那麼一成的人,或許是真的笨,又或是真的缺錢
: : 又或是想說帳戶放著也是沒用,就將帳戶借出
: : 而法院是怎麼評價這樣的行為的呢?
: : 法院認為就算你不知道帳戶是被詐騙集團拿去
: : 但在政府的宣導下,你怎麼不知道帳戶不能給別人用
: : 所以你或多或少知道這些帳戶是要拿去詐騙的,是有問題的,那麼就會有犯罪故意(法律上這叫未必故意)
: : 除非真的有特別的情形
: : (如我過去就處理過被騙要辦貸款交付帳戶的案件,或是實務上也有被情感詐欺而交付的案例)
: : 法院通常是依照幫助洗錢與幫助詐欺的罪行去論罪,讓這些人頭帳戶提供者,也一併去承擔詐騙集團的犯行
: 大律師您應該主要都接大案
: 所以才會對這種小案的認知與實務上有非常不小的落差
: 目前實務絕大多數都是不起訴
: 除非真的有特別的情形才會起訴
: 特別情形大概主要就是
: 直接講白要跟被告收購、租用帳戶
: 正常人都知道,沒有要違法的話,帳戶自己去銀行開或向親友借就好
: 幹嘛需要用"高價"向"陌生人"收購"大量"帳戶
: 所以這已經不能說是笨了
: 再來就是完全無證據可以佐證辯詞的幽靈抗辯
: 除此之外,只要能說出一點點理由
: 像是被騙辦貸款、網購訂單出問題、帳戶有問題....
: 甚至蠢到讓人白眼翻到頭頂
: 幫外國戰地醫生轉帳、匯錢請你幫我買比特幣轉到我的錢包....
: 再加上一點證據佐證辯詞 (LINE訊息),幾乎都不起訴
: : 但本次修法本質上是在避免上述對於人頭帳戶行為評價過重的實務現狀
: 實務有評價過重嗎
: 反而是因為評價太輕,導致無法遏止被告一直耍笨
: 才會一堆檢察官累到出走
: : 換言之,這次的修法其實是在幫那些腦袋不怎麼聰明,誤觸法網但又罪不至此的人解套: : 但如果要說成是幫詐騙集團脫罪,我認為是過於顯然是忽略了上述情形
: 其實不是耶
: 法務部新聞稿都寫了是要填補現行洗錢犯罪處罰漏洞
: 所謂告誡不是用在目前的幫助詐欺這種案例
: 而是用在目前客觀上"不構成"幫助詐欺的案例
: 例如,查獲詐騙集團時查扣一堆還沒被用來騙人的提款卡
: 因為尚無詐欺正犯,所以無法對提供提款卡的笨蛋做任何處理
: 修法後,可以告誡
: 至於你說的解套及國蔥舉的法院判決
: 只能說修法想要達成的結果,跟法院的想法未必一樣
: 看看刑法150修多久了
: 修法是要放寬,但實務(法院)還是一堆跟舊法一樣緊的見解
: : 不過這次修法可能會讓律師事務所少了一些案件,真的太離譜了
: 這種案件絕大多數被告不會請律師的
: 您應該是指法扶原民委任案件吧
: 把國民稅金,用在有沒有請律師幾乎都一樣結果的幫助詐欺案件(and酒駕...)
: 真得很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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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ya 07/21 13:23都讀到大學畢業了 交金融卡 帳號 密碼

baiya 07/21 13:23名下有沒有不動產 先過戶給我先好嗎

abcdefg847 07/21 13:37之前受理一堆這種案件,我覺得根本就

abcdefg847 07/21 13:37是套路,借錢會需要把順著寄給對方?

abcdefg847 07/21 13:37這根本是詐騙集團跟人頭戶套好招「被

abcdefg847 07/21 13:38騙」,所以一開始這種人頭戶還真的會

abcdefg847 07/21 13:38獲不起訴,但過了幾年院檢發現不對勁

abcdefg847 07/21 13:38,才又開始有罪

abcdefg847 07/21 13:38順著選錯字,存摺才對

loom0et0bust 07/21 14:29法律應該是要規則先畫好在那邊,酌

loom0et0bust 07/21 14:30情部分留給法官自由心證….不是一

loom0et0bust 07/21 14:30開始就設計放水跟漏洞機制

loom0et0bust 07/21 14:34而且洗錢在台灣是很氾濫的問題,如

loom0et0bust 07/21 14:34果洗錢問題沒有很嚴重就算了,考量

loom0et0bust 07/21 14:34利弊,這麼設計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