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水加硼砂!未符合殺人未遂 法官裁定保護
※ 引述《ilovettb (笑著笑著就哭了)》之銘言:
: 幹 台灣法官 就一堆法匠
: 1至3公克硼砂即可能中毒,15至20公克就有致命危險。
: 這女的被灌了3次 1次5克 2次15克
: 沒死真的是上天保佑
: 這樣都未符合殺人未遂要件?
: 還一堆法匠在幫忙緩解
: 有3個同學都能做證了 還在無法證實
: 法匠亡國
: ※ 引述《aids893001 (Ayaka4U)》之銘言:
: : TVBS
: : 水加硼砂!未符合殺人未遂 法官裁定保護處分
: : 記者/徐慧珠
: : https://youtu.be/aC4T2-10a3Y
設加害人是甲 被害人是乙
甲在乙的水壺裡下毒(硼砂)之行為應論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
依文章內容,乙並未發生死亡之結果,應論未遂。
(構成要件)
主觀上:甲認為乙過不久即辦喪禮,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有殺人之故意。
客觀上:甲已著手
(違法性)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
文章內容未表明甲之年齡
如甲未滿14歲,阻卻罪責,具不法行為,但不成立本罪,不罰。
但得依刑法第86條第一項施以保安處分,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最長期限為3年。
如甲14以上未滿18歲,不阻卻罪責,成立殺人未遂罪但得減輕其刑。同樣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
如果甲滿14歲成立殺人未遂罪,有無刑法第26條之適用?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甲以「硼砂」下毒之行為,是否有危險?則有爭議。
有以下3說(三種判斷方法)
(舊客觀說)
客觀上若自始無既遂之可能,則為不能未遂,若僅在個案中不能既遂者,則為普通未遂。
若採此說,客觀上硼砂若達15公克則足以致死,甲上網查證後,先後下毒三次,客觀上不能謂無既遂之可能,屬有危險,成立殺人未遂罪。
(具體危險說)
以行為人行爲時所認知之事實為基礎,再以一般經驗法則判斷有無具體危險。
甲行為時經查證硼砂足以致死,並先後下毒三次,依一般判斷標準,已達危險狀態,成立殺人未遂罪。
(重大無知理論)
即行為人行為時主觀所認知與一般人認知是否具有嚴重差異,若有則為不能未遂。
行為人甲認為硼砂下足夠份量足以致人於死,與一般人依一般經驗所認知並無重大差異,該當危險,成立殺人未遂罪。
——結論——
1.
如果甲未滿14歲,依刑法是不罰。但能施保安處分,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最長3年。
感覺比較像本案?只是記者寫說未符合殺人未遂罪要件,不知是不是在說罪責要件。
2.
如果滿14歲未滿18
感覺都該當殺人未遂罪,不像記者說的未符合殺人未遂罪要件,我覺得可能法官想辦法不讓他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吧。
—心得—-
其實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介於嚴刑與矯正中間,為何會這樣?
首先是犯罪不滅定律,西方國家多年的犯罪理論與經驗告訴我們,從18世紀古典學派的嚴刑,到19世紀的實證學派試圖矯治,皆宣告失敗,犯罪還是一直普遍存在。
那你會說,那就直接嚴刑就好了啊,矯正個屁。沒錯,很多人也這樣想,所以近代犯罪學理論,古典嚴刑的嚇阻理論興起,認為刑罰嚴厲、迅速、確實最有效。
但關起來就沒事了嗎? 除非你直接什麼罪都判死,死了是真的沒事了。不然你還要面對他日後出獄的回歸社會,鄉民奉為經典的刺激1995,不就最能描述這個問題。
所以國外有學者研究,例如標籤理論,認為如果一個犯罪者,在初次行為偏差或犯罪後,人們貼他標籤,例如人們叫他8+9,坐過牢的叫更生人,這將會影響到他們的自我形象認知,會逐漸接受自己就是爛(我就爛),我就是坐過牢的,從而成為永久性犯罪者。
美國的研究指出,少年如果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則越有可能成為終身犯罪人。
所以回歸到本案,現代的刑事司法體系就是介於矯治與刑罰之間,國家有多項措施,例如保安處分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戒治所;或是易服社會勞動,就是盡量讓初犯的人不要進入監獄這種大染缸和受到社會的標籤,不失為一種抑制社會問題的方法。
當然也是有三振出局法案,例如毒癮戒治失敗再犯的人,就要進去關了。累犯加重刑期,重罪三犯者不得假釋等。
--
本案甲疑為天生犯罪人,無矯治可能,應施以終身監禁
推推
初犯盡量不要關,那是指輕犯、過失犯,不是這種
感謝提點
累犯3次5年以上的罪通通抓去離島勞改
感化教育要10年以上才有效果,改變一個人的想法跟人
生觀要多久你知道嗎?
我不知道,但關太久他出來之後是社會問題
下毒是有證實主要是無法證實 你被毒造成多少身體傷害吧
和解求償的金額 要靠這個去評估
我只探討刑法方面
矯治最大問題在於難以說服確有差異。嚴刑導致再犯?
矯治嚴懲2者皆無法阻止犯罪,但讓少年過早進入刑事體系是經證實會高機率再犯。
毋寧說是脫罪之詞!尋章摘句至是非不分,實在可悲。
我要是國中生,現在就上網標價下毒服務!
法官有說沒事嗎?你可能還要被感化3年 感化失敗還得依殺人未遂宣告刑繼續服刑。你考 慮一下吧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4:52:18福爾摩斯用少年偵探隊,台灣黑道用少年殺手隊,丟人
結果搞半天 就是一路猜過來 誰又有把握現在這套一定有用?
依照犯罪不滅定律 當然是沒用 但今天並非要追求0犯罪率 而是盡量防止這些初犯者日後 成為重罪犯 就算今天將他依殺人未遂罪關起來好了 他過幾年後出獄跟社會脫節 就是個 社會問題 今天改用保安處分 就是盡量減少這類問題
感化失敗... 最近十年有感化失敗的青少年罪犯嗎
而且國外也不乏未成年犯罪越來越誇張的例子
其實犯罪集團早就知道好用了 美國地區黑幫專收十三歲的
黑幫想殺人 法律是阻止不了的 跟幾歲無關 今天就算小朋友都要入獄 黑幫就不犯了嗎?
來做社區短程跑腿運毒
嫩鮑無罪辣
都說要辦葬禮了,就是知道吃硼砂會致命啊!今天若不是有人
說出來,人搞不好再吃幾天後就掛了,法官可以不要太鄉愿嗎
那判重罪滿足你的憤怒就比較好?
問題是小朋友不入獄 這工具就能重複使用而且好用
你能舉個實例 一直被重覆使用的小朋友嗎? 講得好像小朋友殺完人沒事回家繼續玩遊戲 一樣? 小朋友也是要進感化教育處所要怎重覆使用? 或是當間接正犯永遠不可能被抓到? 一直被重覆使用 不會誘捕偵查? 直接解決根源剛好?
降低犯罪成本
最近十年有犯重大刑案感化成功的嗎?標籤化剛好而已
對罪犯仁慈就是對善人殘忍
這種成本外部化丟給社會承受的惡習,正是台灣淪落的原
因,令人不齒。
怕犯人關太久出來變成社會問題,所以判輕一點讓他早點
出來當社會問題!我X你XX,現在人造孽都心安理得了
犯罪都判死最好囉 如果你犯個交通法規也關10年好了 直接保證10年不違規 等你當立委 立法了 別再罵法官了 法官照法律給的空間判 法律是立法委員定的 立法委員誰選的? 你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5:49:24和鄉民認真是沒意義的,一堆人要求法律必須符合自己的情
感判斷,都不覺得矛盾的。
好哦,大家一起來把台灣搞沉
要下毒大家來,不爽去當立委,呸!
警察不抓違規,法官不關罪犯,這就是鬼島最大的問題
你知道本鬼島的監獄人滿為患又超收嗎? 還是只要新聞說逃過死刑的 你一律認為當場釋放回家不用關?不是的話 怎會有這樣的想 法?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6:48:08殺人或殺人未遂都判死有什麼不好?
抓起來關到停經
監獄人滿為患是正當藉口??????
什麼藉口? 我只是打臉他說法官都不關人?你又要偷換概念?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6:49:44在現代社會中活不下去那是他的天擇
明顯邏輯炸裂,可撥仔
我也覺得 看你要不要睡一覺比較清醒 為什麼你能理解成 我認為初犯輕罪不該關 代表監獄不該有人? 你是這麼想的嗎? 你有 看懂上位概念嗎? 目前刑事司法是介於矯治與嚴刑中間 有說全都不用關嗎?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6:52:11不關一樣會變社會問題 還更嚴重
當然是給案底啊
你同樣也沒有感化教育可以有效抑制再犯的證據啊
美國研究那段反面解釋 懂?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7:07:14看著邏輯炸裂可撥仔開始通靈跳腳,覺得有趣
還是希望你能理解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7:16:44跟沒邏輯的人討論真是辛苦了
這種文章才是法盲八卦真正需要的
哪天也來篇美國研究說沒幫犯人速懶叫再犯率會高,這些
拿雞毛當令箭的法匠是不是也要辦理?
你可以研究看看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7:27:40重點是小孩轉校也沒悔意
應該說法律重點只能擺大方向 不可能用法律完美的解決問題 目前是走比較折衷的方向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7:45:04主觀歸責理論,不區分應罰性與需罰性,只要行為人
主客觀一體的行為乃刑法規範所禁止的對象,其主觀
歸責基礎認知即可歸責,至少該當過失;若行為人有
風險意識,則成立故意。
所以問題終究是,是否已將風險輸出至被害人?倘若
從規範的角度,添加該量的硼砂已足使侵害被害人生
命法益,自然是已著手而成立未遂。
我發文其實在複習刑法 你說的應該是客觀歸責理論吧
不對,本案如果照舊客觀說以及網路給的硼砂致死量資訊
。3次的量是分別下全部不足以致死...所以只會構成普通
傷害
照文章內容 行為人主觀是殺人故意 應論271 條,傷害罪已被吸收
日本的少年A,不就是14歲連續殺人案件?
目標是致死,有行動,確實產生傷害,還是殺人未遂吧?
看來您是熟悉法律之人在台灣有研究數據嗎不然怎麼都引用
美國的研究
沒有 只是吊吊書袋 也不太熟法律
本案法官並不認為有構成殺人未遂,還是有其他可審酌的點
我只是看文章內容寫一下自己的判斷 還有什麼點嗎?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8:00:59可是那部分如果沒致死量只會是26條的不能未遂,所以
最後就會變成討論普通傷害罪
可就行為人主觀的殺人計畫 應屬一行為吧? 這邊我不太懂
這?
我覺得廢除法律 用國定殺戮日來玩 人改成犯人互殺 贏者赦
免其罪
依法判決不然修法很難嗎
這篇答案寫得很美
我不是說未遂範應罰性層次的客觀、主觀跟印象理論
,而是在「不法」判斷層次的主觀歸責理論。不過這
理論的檢驗客體雖然說是行為人主客觀一體的行為,
但檢驗標準是刑法規範(不是客觀上的社會價值)。
而且很多論述都是提對在自己論述有利的去做
不過這個案子要決定勝負應該還是看鑑定人判斷了,如果
他們覺得三次都沒可能是致死量,那就有可能是不能未遂
關注加害人權益犧牲被害人及家屬內心感受
???主觀歸責理論雖然有人在討論不過現在不是相當因
果就是客觀歸責吧
還有...這裡不用討論歸責啊= =他們肯定有的,現在討
論的是什麼罪名
少年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則越有可能成為終身犯罪人,
這算單方論證吧?
應該有對照組做實驗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8:16:55所以我只是用主觀歸責理論帶入他們的可歸責性,至
於未遂的判斷則是風險輸出與否的領域。
問題是可歸責性不用討論..有誰覺得他們不可歸責的
因為三次都沒致死量的話就跟拿著玩具水槍大喊我要宰了
你沒兩樣
不過我之所以會提到主觀歸責,主要也是因為不贊同
通說的客觀歸責與未遂犯處罰基礎的印象理論。所以
在檢討這個問題時,如果自身的體系要維持一貫,就
從歸責階層開始說起就是了XD
但造成大家不必要的困擾了,抱歉啦!
我自己也覺得他說要參加喪禮,至少有未必故意了
我看新聞內容,個人是認為法官應該是認為沒殺人
故意,所以不成立,不過這是我個人判斷,報導也
沒寫的很清楚
這種敗類讓他向下墮落才是對社會的交代
懂你的意思 但是最近這個天秤失衡了 不少人利用
但天秤倒向哪邊都沒辦法有效預防 社會犯罪問題不應視嚴刑峻罰為萬靈丹 應該探討其他 議題或原因
那是吃下肚產生效果的毒物,不是未擊發的玩具槍
當沒事的話,請法官監督加害人當庭吃下等量硼砂表示歉意?
幫你補血幾點 1. 犯罪學跟刑罰學理論,主要源流就是英美
跟歐陸,台灣實證在持續發展。2. 處理犯罪不是只有關起
反正吃不死?
來或殺掉,矯治或其他社會政策,也是一種思考方向
感謝補充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8:34:43這案子不是拿水槍玩,而是拿瓦斯槍吧。有毒的就有毒,
法官又亂判,台灣法律最爛的就是沒配套,你說關了反而
更不好,所以傾向不關,然後呢?就沒有其它配套了,那
有配套喔 google社區處遇
不是講廢話嗎?只是把責任從法院推掉而已。要輕判可以
阿,再犯法官連坐,法官是少數不用為自己工作負責的職
業了吧
台灣有?怎麼沒感覺
如果關一關會變好監獄就沒人了 唯一辦法死刑!
解決不了社會問題 就把有社會問題的人殺光
有夢想 但不知要殺多少才殺的光 白領犯罪順便一起 不要只針對暴力犯罪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9:03:10重點就是受害者的家長不是法官或權貴
推你這篇
我擔心這小孩未來只會做更嚴重的事
因為他完全不覺得做錯事,很可怕
那也沒辦法 國外犯罪學者研究還是會有6%的犯罪人會成為永久的慢性犯罪者 到時再犯就 是傾向長期監禁 但目前只能猜測 沒辦法知道他會不會是這種人 研究也指出有更多少年 犯是犯一次之後就不再犯了 所以也不能排除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9:50:55重點就是在未成年時 盡量別讓小孩進入刑事體系 用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或是保護管 束代替 留校查看的意思 並不是不處理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09:54:20推用心文
問題是矯正後還是失敗啊 矯正支持者卻從不檢討自己的
理論有沒有問題 反而一直找理由
這邊一堆偏激沒邏輯的9.24%,要說服他們是不可能的
年幼的鼠輩也是鼠輩
認真問 為什麼要盡量讓小孩不要進入刑法體系啊?
依犯罪學理論 監獄是大染缸 進去你高機會結交壞朋友變更壞 且社會鍵變更弱 出獄後刑 案在身也容易受標籤理論影響
沒有回答到本案真正爭點 硼砂下毒是否能該當殺人罪要件 卻
直接開了未遂犯的標再去討論有無不能未遂適用 這樣不行
行為人主觀上具殺人故意就是開殺人罪討論 ,關硼砂什麼事?
不然考上的法官難道不會背這些教科書理論嗎
我有說法官錯嗎 我只針對記者內容自己當申論在寫 我重心放在犯罪預防的討論 懂?
你打那麼多 證據不足就結束了
證據我們當然無法探討 只能看文章內容臆測 重點還是在講 不要一直覺得求重刑就能認 為把問題解決了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10:34:12好認真,根本寫題目模式,推的竟然不多
所以本案法官為何沒有開啟殺人未遂的討論?你標題說硼砂下
法官可能認為沒有殺人故意啊 我照記者內文自己寫申論 你把我當法官?
毒是否具危險有爭議 結果涵攝的時候三說通通具危險性無26
條適用 豈不矛盾?就是因為你沒有處理真正的爭點還去討論
不能未遂 可憐啊 說理不足
硼砂下毒是否有危險,是未遂犯先成立之後的不能未遂審查,屬於手段不能,所以才接著 用三說當判準,誰說不能3說都成立? 補充: 按記者文章內容 我認為未遂犯成立沒有爭議啊 行為人照內文判斷就是有殺人故意啊 爭 議都聚焦在討論硼砂能否殺人 至於現實爭點是如何 證據多少 動機如何 這無法得知沒辦法討論
死刑啦幹 怕這支台女母畜變社會問題就死刑啦操
推推,寫的很棒的三階論法,在結論還有引用社會學的標籤
理論
你寫的這個跟本件完全沒關吧
沒進到實體審直接裁定 刑訴修完會比較清楚
被你發現我不懂刑訴了
※ 編輯: s9623452 (101.10.37.20 臺灣), 03/13/2021 11:58:33降低犯罪成本,就是在鼓勵犯罪.這不是犯罪不滅定律可以說嘴的
想到韓國未成年犯罪案件,唉
請問你是犯防系的還是在考管理員監獄官?
結論就是犯罪直接槍決就沒後面這麼多問題
所以....當好人錯了嗎?為了社會 好人就要被欺負?
不求之情,可以用二階論跑一次嗎?感謝
言之有物,好文推。
二階論...現在除了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都不會用到吧
二階論我也只會用在誤想防衛上 用在判斷客觀上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 行為人是否有 認知到
※ 編輯: s9623452 (49.216.169.212 臺灣), 03/14/2021 19:07:391
可以去參加他(她)的喪禮 原來是沒有殺人故意阿 厲害了 醫生說嚴重會致死 法官認為不嚴重 喪禮只是玩笑話 那我認為法官說的沒錯 不是殺人故意 那麻煩法官先示範喝硼砂水一個月吧 畢竟法官說不會死爆
幹 台灣法官 就一堆法匠 1至3公克硼砂即可能中毒,15至20公克就有致命危險。 這女的被灌了3次 1次5克 2次15克 沒死真的是上天保佑 這樣都未符合殺人未遂要件?7
現在重點是容易買的到.. 經過新聞這樣報出來 接下來會不會有模仿潮呢? 出門在外喝東西都要小心了== --5
我猜啦....因為這件事情還有另外三人把風,真的用殺人未遂下去辦 這三個人也是共犯,萬一有誰滿14歲可就沒有不罰金身,學校輔導就能了事 所以這樣判是給其他三人有活路 只是猜啦,畢竟法院判決不符大眾期待也不是第一次了QQ --2
雖然說加硼砂不好啦 但其實很多女生國小中國時就很雞掰 很喜歡跟老師打小報告 尤其是那種萬年處女班導+雞掰女學生 兩個+起來根本天下無敵爆
雖然風向好像不太對, 但看媒體這樣亂報導操作輿論, 然後鄉民們沒查清楚還隨之起舞, 真的覺得法官有點可憐, 貼個嘉義地院新聞稿稍微澄清一下,52
這個見解怪怪的 一, 審酌主觀要件: (1)要去參加喪禮, 這個 知+欲 都已完備 (2)去網路查硼砂喝一個月會死 (預備階段) 二, 審酌客觀要件:5
證據不足本來就該當無罪推論 不然一堆刁民會去告食品公司害他們致癌 三天前A打B一拳沒有畫面 三天後B暴斃了 B沒有當天死 有證據能證明之間因果嗎? 所以知道聰明人該怎麼做了嗎?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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