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未成年犯罪後是不是就不會成年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
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
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
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
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
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69條的客體是兒童及少年
並不是事件本身
否則法條應該寫成:
不得報導或記載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未成年當事人或被害人......
因為人會長大
就好比未成年犯強奸罪
成年後如果再犯,適用的法條不一樣
而事件本身不會隨時間而改變
比方未成年時犯強奸罪
不可能成年後才判刑,就改用其他法條
那麼
談論一個成年人在未成年時犯的罪
為什麼會違反兒少法69條?
法條是怎樣解釋的?
還是說
未成年犯罪,就永遠是未成年了?
另外
任何人(任何人當然包括當事人吧?)
不得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
第一項又包含遭受第49條的性侵
那有人在媒體上自爆兒時被性侵的
應不應該開罰?有誰被罰過?
第103條的罰則
可沒有排除當事人自己出來講的情況
有沒有法律人可以開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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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庫硬怕啥呢
巴哈硬起來怕屁
不就是行為時是未成年,才有兒少法的適用。
未成年犯罪之所以不能記載姓名那些是因為避免影響到成年
後的生活,如果因為成年就能公布姓名那些的話一開始就沒
隱藏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