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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戰時有可能少校因為抗命被拔階變二兵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戰時有可能少校因為抗命被拔階變二兵嗎?作者
s9234032
(琥珀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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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第 1 條
凡軍人、地方團隊人員或兼有軍職之公務員,在作戰時期犯本軍律之罪者
,適用本軍律。
第 2 條
有守土之責,未奉命令擅自棄守者,處死刑。
第 3 條
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第 4 條
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處死刑。
第 5 條
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6 條
主謀要挾或指示為不利於軍事上之叛亂行為者,處死刑。
第 7 條
敵前逃亡者,處死刑。


第 8 條
盜取或毀損與軍事有關之交通或通訊設備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致令不堪使用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9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無故不就指定地點或擅離配置地者。
二、奉令前進託故遲延者。
三、虛報敵情或匪情,致影響指揮官之判斷者。
四、玩視敵情或匪情,不為適當處置者。
五、捏報戰績或戰鬥失利隱匿不報者。
六、匿報或改報戰績者。
七、對於作戰或與作戰計劃有關之命令,奉行不力,致未達成任務者。
八、敵前未盡其應盡之責,致委棄武器、彈藥、糧秣、車輛、油料或其他
重要軍用品者。
九、在作戰區域,未盡保管、處置之責,致遺棄損毀武器、彈藥、糧秣、
車輛、油料或其他重要軍用品貽誤補給者。
十、在作戰區域,未經當地指揮官允許,擅自遷移機關所在地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
第 10 條
在同一戰線或戰場內,負同一任務時,坐視友軍危殆不為策應赴援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 條
無故擅離部屬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發生事變或貽誤軍機者,處
死刑。
第 12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
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 13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遺棄傷病官兵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
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
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
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軍律自公布日施行。

拔軍階已經是人好了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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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rit119 07/04 08:03貼一個廢止的法規?

R0227002 07/04 08:06男生當兵真難

lionsss 07/04 08:36戰爭時 抗命大多是死刑

※ 編輯: s9234032 (1.162.200.51 臺灣), 07/04/2021 16: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