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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綠醫如果覺得中配父母依親不合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綠醫如果覺得中配父母依親不合理作者
DustToDust
(活得痛快 死得年輕)
時間推噓 X 推:0 噓:2 →:5

當然沒差阿 不就要搞成政治問題

只是被打臉嘴硬愛吵而已




不然你改成中配不能依親嘛

我覺得維持現狀就好

不然你改成依親不能用健保嘛

我覺得維持現狀就好

不然你把中配60個砍成6個阿

我覺得維持現狀就好

不然你把兩岸人民關係法廢掉阿

我覺得維持現狀就好

不然你跟阿爸說是國與國關係阿

我覺得維持現狀就好






一年60個 差兩年健保會造成極大的壓力

有沒有人告訴我怎麼算的

差兩年頂多多了120個

然後兩萬個數學算一算 發現健保會倒掉這樣嗎




600陸生納健保

綠糞:賺翻了 年輕人幫忙分擔健保費




醫師發起反對中配入籍6年縮至4年 不到1天逾2萬人連署/杜承哲憂心中國依親高齡家屬將對健保造成極大壓力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632922



被打臉 突然發現沒有著力點

開始邀巴剎嗎

嘻嘻





※ 引述《sciss1 (tailor)》之銘言:
: ※ 引述《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之銘言:
: : 為什麼過去八年都沒去找民進黨立委修法啊?
: : 為什麼不上街啊?
: : 為什麼不罷工啊?
: : 為什麼不直接在診間嗆爆中配啊?
: : 現在六年改四年,對這條根本沒影響
: : 結婚我估30歲好了,36拿身分證
: : 老丈人丈母娘大概60-65
: : 少個兩年根本沒差
: : 會來啃健保的一樣啃
: ^^^^^^^^^^^^^^
: : 所以如果覺得問題在依親,請綠醫找對人哭訴
: : 例如
: : 陳時中王必勝、波媽賴惠員之類的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你只說對一半。
: 六年改四年,對這條的確根本沒影響,卻不是因為少兩年根本沒差,
: 而是:
: 四、我從中國大陸嫁來臺灣10年,已取得臺灣的身分證,目前老家只剩母親一人,又有病: 在身,我希望能接她來臺定居,盡些孝道。依目前的政策規定,我是否可接她過來安養天: 年?相關手續辦理及準備證件又有哪些?
: 答:目前中國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想要申請中國大陸父母親來臺定居,依兩岸條例第16: 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中國大陸的父母親必需要年滿70歲以上,並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提出申請,經移民署審核後,可以排等數額(每年數額60人),等到排到數額後就可以來: 臺定居。詳細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等,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 02-2388-9393)
: 來源:
: https://www.mac.gov.tw/cp.aspx?n=119F5CF85CE30FC8
: 陸委會首頁>為民服務>陸配專區>答客問集>親屬來臺篇QA
: 注意:
: 1.定居,就是取得戶籍拿身分證(註1)
: 2.每年數額60人!
: 每年60人影響健保咧!笑死人了
: 然而,此項連署據稱不到24小時就有萬人連署,連台大名醫施景中都馬上響應,
: 理由是「這法案影響太大,台灣如果沉了,這裡就不再是大家安居樂業的地方」
: 請問,這些連署人做事情在乎是真是假,有影響沒影響嗎?
: 連反對者都不知道法規真相了。發起連署者當然更不必在乎真相。
: 一騙再騙,騙了又騙,
: 發起連署者大概已經摸清台灣人道聽塗說的多於先查證事實的,被騙後終身不知的居多?: 其次,知道被騙又被打臉後,惱羞成怒而死硬到底的人比較多,
: 有頭腦認清事實而轉變立場的人比較少吧?
: 安居樂業咧,跟這一群低能一起投票,要怎麼安居樂業?
: 不用共產黨打過來,這群低能自己害死自己又拖全台灣一起死綽綽有餘了。
: ------
: 註1
: 能依親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唯有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
: 取得身分證的陸配,其父母不能依親居留。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 17 條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 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 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 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 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 四、符合國家利益。
: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 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期間: ,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 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 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許可在臺團聚者,其每年在臺合: 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其已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 ,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其團聚期間得分別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 期居留期間;經轉換併計後,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符合第三項規定,得申請轉換為長期: 居留期間;經轉換併計後,在臺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第五項規定,得申請定居。: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七、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 八、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 九、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 十、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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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XOX 02/29 03:19泥の提議窩覺得都不錯 坐等哭蚊折党團

CHENXOX 02/29 03:19提出來看狗冥党配不配合了

tannoy 02/29 04:29低端柯粉程度

helphhh 02/29 05:55年輕人跟老人的健保使用量一樣?

clkdtm32 02/29 05:58笑死 白粉整天只會放大絕

clkdtm32 02/29 05:58"看他們不爽 就廢掉這個 就廢掉那個啊"

clkdtm32 02/29 05:58這跟看到罵台灣 就叫人家搬走有什麼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