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翁達瑞要告余正煌誣告
要去看趙的解釋才看得懂在說什麼
簡單說就是,
趙君朔說陳時奮臉書有好幾個帳號,
然後也批評陳時奮,
說他人設不好 bala bala罵了一堆,
然後陳時奮就去告趙君朔誹謗和公然侮辱,
陳時奮告的公然侮辱理由就是
陳時奮說他只有一個翁達瑞臉書帳號,
沒有其他臉書帳號,
所以趙君朔說他有好幾個臉書帳號
是侮辱他的人格
然後某天趙君朔在臉書剛好看到翁達瑞正在留言,他就要馬上回覆,順便用手機拍照
突然翁達瑞的留言被刪掉
改成另一個叫Steve Cohen留言,
而翁達瑞和Steve Cohen,
兩個人的留言幾乎一摸一樣,
連標點符號也一樣。
趙君朔就又趕快用手機拍照存檔。
然後又去查Steve Cohen臉書的資料,
發現Steve Cohen和陳時奮的生活背景很像。
之後
Steve Cohen又改名Mike Windrom
所以
趙君朔認為
陳時奮=翁達瑞=Steve Cohen
Steve Cohen又改名成Mike Windrom
結論就是
陳時奮告趙君朔公然侮辱罪,
因為陳時奮說他只有一個臉書帳號翁達瑞,沒有其他的,所以是侮辱他的人格
然後趙君朔說陳時奮誣告他,
因為陳時奮明明除了翁達瑞,
還有其他臉書帳號。
不然為何翁達瑞留言被刪掉後,
改成Steve Cohen留言
兩個人留言內容幾乎一樣。
然後 Steve Cohen生活背景和陳時奮差不多
大概是這樣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在還沒準備好提告余氏之前,可能要先面臨另一個「仇敵」(#1dlmxyak (HatePolitics): 的被告)的誣告自訴了...
: 按照近期刊登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四年度聲自字第二十三號」刑事裁定,其中就陳: 時奮使用的臉書帳號,疑似存在假證供的情況,因此准許趙君朔於裁定確定日起三十日內: 提出「誣告」自訴。
: 事實:
: 本人說法:「從未使用『翁達瑞』以外的帳號」
: 實際情況:
: 除使用「翁達瑞」之筆名發表言論外,另有使用「 」、「Mike Windrom」等
: 臉書帳號在該軟體中發文或留言
: 原不起訴處分理由:
: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 件,是誣告罪之成立,首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次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情形。: 至所謂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趙君朔既對發布或留言附表所示之言論: 一情不否認,則陳時奮以附表所示言論為據,對趙君朔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已難認陳時奮: 係以虛構之事實對趙君朔提出告訴。縱陳時奮確在臉書中曾使用「翁達瑞」外之其他帳號: ,卻於告訴狀中自稱「從未使用『翁達瑞』以外的帳號」等語,此應係出於企盼犯罪偵查: 機關可為對其有利認定之目的,依上揭判決之意旨,仍難依此逕將陳時奮遽論何誣告罪嫌: 。
: 法院心證:(摘錄)
: 綜合:
: 1.「翁達瑞」與「Steve Cohen 」發布留言之時點非常相近且內容完全同一。
: 2.「Steve Cohen 」亦知悉聲請人就讀學位詳情之人、
: 3.「翁達瑞」與「Mike Windrom」生活區均位在嘉義縣(市)、
: 4.「Steve Cohen 」與「Mike Windrom」為同一帳號。
: 可高度懷疑「翁達瑞」、「Steve Cohen 」、「Mike Windrom」三個暱稱帳號皆為同一人: 掌控使用。果爾,則陳時奮明知上開三個帳號皆由其所掌控,仍故意虛捏事實,陳稱「從: 未使用『翁達瑞』以外的帳號」,進而申告趙君朔陳稱陳時奮使用不同帳號為誹謗,就此: 部分,難謂無涉誣告罪嫌。
: 不起訴處分書雖認為:趙君朔既對發布或留言附表所示之言論一情不否認,則陳時奮以附: 表所示言論為據,對趙君朔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已難認陳時奮係以虛構之事實對趙君朔提: 出告訴。但趙君朔固然曾發表不利陳時奮名譽之言論,然該等不利陳時奮之言論,可能為: 真,可能為假。若陳時奮就趙君朔所言為真之部分,故意主張趙君朔所言不實而提出誹謗: 告訴,按前述說明,當然涉嫌以虛構之事實對趙君朔提出告訴。其次,若陳時奮確曾在臉: 書中使用「翁達瑞」外之其他帳號,卻於前案告訴狀中自稱「從未使用『翁達瑞』以外的: 帳號」,亦構成以虛構之事實對趙君朔提出告訴,容非不起訴處分書所謂「應係出於企盼: 犯罪偵查機關可為對其有利認定之目的」可以解免其所涉誣告罪嫌。再者,趙君朔前案是: 否構成誹謗,與陳時奮本案是否構成誣告罪,本無絕對必然關係。何況,原不起訴處分與: 駁回再議處分又持「本件被告(陳時奮)於一一三年七月出境後,即未返國,致原署檢察: 官無從傳喚情。……是本件被告(陳時奮)認為聲請人(趙君朔)有……妨害名譽犯行,
: 而向法院提起自訴,惟被告(陳時奮)因尚未返國,本件尚未審理終結,故本件聲請人(: 趙君朔)是否有被告(陳時奮)所述之妨害名譽犯行,既尚未經法院判決認定,則被告(: 陳時奮)是否涉有聲請人(趙君朔)所指之誣告犯行,亦無從遽以認定。」云云為其論斷: 理由。然若此理由可採,豈非將來類此案件之被告皆可以拒不回國或逃匿之方式得到檢察: 機關有利認定?
: 因此臉書多帳號一事,不曉得陳時奮要如何解釋?
: 難道以為在美國藏著,就可以避開受到刑事追訴?要以為民進黨會庇護這種人,感覺看來: 似乎太天真...
: ※ 引述《skylion (溫暖的傳說)》之銘言:
: : 其實之前的不起訴書已經說明了很多事
: : https://tinyurl.com/yc3ck3w8
: : 如果翁告贏余
: : 判決書可能將會有更完整的脈絡
: : 不過關鍵在檢察官或法官
: : 如何看待台大的審議結果
: : 如果直接採用 那可能甚至直接不起訴
: : 或是說些尊重台大判決的屁話
: : 但跟高虹安案一樣
: : 此案也有留下一個讓翁可以進攻的點
: : 如果法官願意仔細去看那些引註
: : 那翁就可能在困難的誣告案二連勝
: : 再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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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52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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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只能說明其中的一句話不對
搜尋翁達瑞之前的文章 關於此官司
最主要提的是關於趙辱罵他的部分
剛才看了趙的文章 還被拉走以為主要是在
告有沒有分身這件事
但其實最主要就是趙罵他難聽的話
所以其中沒有分身的這句話可能為假
但趙辱罵翁的話 翁都有附上
那個才是趙之前敗訴的原因
你看不懂喔。
趙的誹謗罪和陳時奮的誣告罪沒有必然關係
法官自己說的
兩個是獨立事件
查了一下 好像誣告是針對誹謗
那我覺得 誣告可能會成立
如果如報導主要是關於分身的事情的話
我剛剛說的是妨礙名譽的部分
你去司法院差判決書就知道了
法官認為趙的誹謗罪和陳時奮的誣告罪沒有關係
因為陳時奮堅持說他只有一個翁達瑞帳號。
但是法官認為趙提供的證據顯示陳時奮還有其他
臉書帳號。
所以我說這個誣告可能會成
誹謗可能已經決定了? 不知有沒有上訴
但因為誹謗若主要是在於用假帳號
應該會上訴吧。
誣告應該會成吧
其實 翁在很多地方都是對的
像會搞到雙方惡言相向就是因為美國政治
翁達瑞是支持拜登 趙是支持川普
看看現在川普破壞世界秩序到什麼程度...
T21躲好幾天又出來透氣了
爆
[問卦] 是否為陳時奮,翁達瑞回應了!原文實在又臭又長,想看完整文章的請自行點連結,以下節錄部份內容。 只有翁達瑞才知道誰是翁達瑞 翁達瑞/ 美國大學教授 事實上,除了我本人,沒有任何人可證實或否認翁達瑞就是陳時奮。針對外界的種種猜測,![[問卦] 是否為陳時奮,翁達瑞回應了! [問卦] 是否為陳時奮,翁達瑞回應了!](https://i.imgur.com/5VoCOCJ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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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翁達瑞把酸他陳時奮的留言全刪了翁達瑞好像不知道他被認證是陳時奮的新聞 持續把臉書上酸他是陳時奮的留言刪除 可憐啊 翁達瑞 --![[問卦] 翁達瑞把酸他陳時奮的留言全刪了 [問卦] 翁達瑞把酸他陳時奮的留言全刪了](https://i.imgur.com/UjpJSrr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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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一審告贏高虹安這次栽了!鳥鳥開心旅美教授陳時奮對政治評論家趙君朔提告誹謗, 否認使用「翁達瑞」以外的帳號,趙告陳誣告不成聲請自訴。 台北地院認為,陳確有可能掌控、使用多個帳號卻對趙提告, 裁准趙裁定確定30日內,可就陳的誣告罪提自訴。 陳時奮以筆名「翁達瑞」批判新竹市長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為抄襲,6
[問卦] 食糞者的長相艾爾登法環裡會影響結局的重要角色食糞者 看不到臉 講話超級嗆 到處拉屎放詛咒![[問卦] 食糞者的長相 [問卦] 食糞者的長相](https://i.imgur.com/QYHx0jq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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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余正煌、高虹安、柯志恩提告 「翁達瑞」臉書當然直接裝死 所以訢訟策略上就要告 陳時奮本人用翁達瑞名字造謠 會產生四種狀況 現實中陳時奮=翁達瑞
![[討論] 翁達瑞要告余正煌誣告 [討論] 翁達瑞要告余正煌誣告](https://scontent.ftpe7-1.fna.fbcdn.net/v/t39.30808-6/481082179_4062047504028314_3947527769294626787_n.jpg?cstp=mx694x645&ctp=p600x600&_nc_cat=106&ccb=1-7&_nc_sid=b96d88&_nc_ohc=MPEExNtckI8Q7kNvgHxitGk&_nc_oc=AdgWEZc-UtDCIbY9GRNR0arGN6PSZLP5XsLQiMaHZPTKPzPRzi-VNPss7bml-Lc-ORw&_nc_zt=23&_nc_ht=scontent.ftpe7-1.fna&_nc_gid=AZUlPqWwTgdTW_E0SmIt3W2&oh=00_AYBTGL7MuO8doy4GLySLryPJmIG_AGVf3l20lEv-E3zANw&oe=67C5A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