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翁曉玲真的是超越憲法的女人
都老鄉民了,理解成這樣還真奇葩
增修憲法第11條
https://bit.ly/3XrFPiH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上面寫的“人民”兩字是沒看見,
結果只看見“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然後再拿比憲法低的兩岸條例是佐證領有權範圍
笑你領有權跟行政權分不清楚也是應當的啦
※ 引述 《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頭)》 之銘言:
:
: 我真的覺得
:
: 公民教育應該納入憲法課程
:
: 1.增修條文11條
: 我國領域包含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
: https://i.imgur.com/A32xzoM.jpeg
:
: 2.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
: 大陸地區就是中共控制區域
: https://i.imgur.com/qYzNh5k.jpeg
:
: 所以我國疆域=自由地區+大陸地區(中共控制區域)
:
: 這樣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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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可憐。我還要回一篇打你臉了
→
為什麼你們都不讀書?
→
你才不讀書咧,憲法明明只講對這兩區域
→
人民的行政法律規定,你卻滑坡到領有權
→
上去,搞笑的是誰啊?
→
不怪你。我反而該想為何我國教育教出來
→
的是這樣的孩子
→
你自己打到自己還不曉得哦?ww
推
塔綠班不就裝瞎大師嗎
→
樓上反串要說
26
首Po應該是說超越憲法法庭的女人 連結來自憲法法庭,可服用 昨天她跟福利熊鬧啥反攻大陸云云之類,還滑坡到功德背叛中華民國之類。 明明這類的問題憲法法庭就有案例可尋,那位超越憲法法庭的女人居然拿秋海棠去問,真的3
她大概以為靠著老師兼老公當過大法官 可以橫著走一輩子吧 實際上“現行憲法”從來都沒有明確指出 “固有疆域”領土是哪裡到哪裡 在55憲法草案裡面第四條才有列舉各省1
我真的覺得 公民教育應該納入憲法課程 1.增修條文11條 我國領域包含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2
為什麼每天都一堆台獨仔不讀書又伸臉來給我打?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定義的大陸地區 為什麼我國公民教育教出一些完全沒有我國憲法概念的小孩子讓他們變成綠衛兵?1
你這問題我就有意見了 人家聖女貞德未受感召前就只是個耕田仔,是受到天使感召才率兵去打英格蘭。 我們聖母曉玲去對岸前以為自己只是高大上人,到對岸後才受到蔣光頭使命的召喚,接受 蔣光頭遺志,誓要反攻大陸恢復中華。 身為中華兒女此時此刻還不起身追隨聖母曉玲,反攻大陸,殺朱拔毛,復我河山,讓青天
80
Re: [新聞] 馬英九稱「兩岸都是中華民國、都是中國」這是1970年代的論述 同時也是 2023 中華民國的憲法跟法律的論述 如果蔡英文覺得過時了 那麼有國會過半多數的執政黨就該發動修法 修成符合 2023的論述18
[黑特] 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中憲法陸委會公然違憲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中的憲法,陸委會公然違憲。 經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 ,不得變更之。13
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哩洗勒工三火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有大陸地區 跟台灣地區 中華民國憲法就根本不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是大陸地區 你不承認那個是國家 你還要陸配放棄國籍 笑死人 一點常識都沒有5
[問卦] 中國台灣沒有錯乳題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6
Re: [新聞]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命令條例牴觸憲法者,無效!! 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依照憲法規定,當然是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的義務,有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 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有應考試服公職,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中華民國遷台以來,沒有讓大陸地區人民盡過義務享過權利,已經違法違憲了74年。8
Re: [新聞] 黃捷提中配入籍修法 須宣誓放棄中國公民拜託立委先去修兩岸關係條例把大陸地區人民修掉啦 中華民國法律根本不認為他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 而是中華民國法律下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 第 2 條X
[黑特] 塔綠斑整天說別人毀憲 自己卻不遵守一中?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 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4
Re: [討論] 所以 台灣到底是獨立了 還是沒獨立?我國中華民國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 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以及- 承認中華民國憲法最大的問題在於 中華民國增修條文 第11條 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 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承認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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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中華民國憲法=不戰契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究竟憲法的"大陸地區"是護國神山還是災難,賴總統的立場已經很清楚了 AIT主席羅森伯格:2758決議未決定台灣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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