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邏輯應該這樣吧?虐待>殺人>過失
以下以新法來論, 假設小孩未滿7歲
※ 引述《platinum500a (變形驚肛AAA)》之銘言:
: A)不小心讓小孩死了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B)虐待到小孩剩一口氣(至重傷)
修正刑法286條: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一項之罪,致重傷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C)虐待小孩不小心搞死了
修正刑法286條: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D)沒虐待直接幹掉小孩
刑法271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訂272條之1 :對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271條加重其刑1/2
: E)刻意虐待小孩致死
增訂272條之1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目前改完刑度
: (E) = ( C) = (B)> (D) > (A)
: 我覺得邏輯就是 虐待>殺人>過失
: 有虐待就是接近嚴刑
: 但很多人一直把(C)的概念講成(A)
: 說什麼小孩哭鬧 不小心晃個兩下小孩腦出血
: 不小心死了會被判成(C)
: 那種明明就是(A)過失致死的程度而已
: 而(C)雖然中文是虐待過失致死
: 靠 但是前面就已經包含惡意虐待的部分了
: 重點就是這個惡意虐待該被處極刑
: 不要因為裡面有過失兩個字
: 就一直跟一般過失致死混在一起講啦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5.
所以改完刑度,應該是 E > D > C > B > A
另外如果不是小於七歲呢?
B 會變成 5~12年有期徒刑
C 會變成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沒有死刑)
D 則是沒有加重,維持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 沒有規定,就是當殺人處理
會是E = D > C > B > A
其實都還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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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黑法學院連法條都不看就上來被打臉
還前扑後繼
所以為什麼要從15年改成10年?藍白挺虐童
?
要挺就大聲說出來~
你整理的好 這次修法目標7歲以下
這樣看覺得沒什麼問題
你們黨說太重你要不要統一一下
這次本來的目的就是要處理很多綠師想規避
的殺人犯意 難怪他們跳腳完全改對
還有112條可以加重喔 如果只是一般殺
人或過失致死 事實上修法286最主要的
原因在於虐殺兒童通常都不會判殺人罪2
71 272-1 因為沒有主觀犯意 每個都說
是不小心的 楷楷案這樣還只能是286就
可以知道了
112總則加重跟286分則加重 差低
法盲兼文盲取暖文 286最後一條寫啥是
看不到嗎
藍白又在幫鎳銅拉基脫罪
爆
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昨日修法總結: 民進黨未反對刑法272條修正「殺死未滿7歲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未滿7歲者施虐致 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會處罰未遂犯;預備施虐致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如果行為人本身就打算用施虐殺死未滿7歲小孩可以判死刑、無期。處罰預備犯跟 未遂犯![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 Re: [新聞]剴剴條款通過!GINO喊「不懂棄權立委」網](https://i.imgur.com/iycgsv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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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 [討論] 看不懂《刑法286條》 前二項的看過來](https://i.imgur.com/dTW1zQ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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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GINO賀剴剴條款通過 發文「不懂棄權立委故意凌虐+故意殺人(最少無期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故意凌虐+過失致死(最少10年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Re: [新聞] GINO賀剴剴條款通過 發文「不懂棄權立委 Re: [新聞] GINO賀剴剴條款通過 發文「不懂棄權立委](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4/e831474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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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修正(西元2012年)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 [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https://i.imgur.com/dyrPmK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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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虐童修法是不是釣出一堆法盲青鳥?看到一堆青鳥在那說這樣修, 以後直接殺孩童比虐殺致死還輕, 等於間接鼓勵大家直接殺小孩, 說真的,我嚴重懷疑青鳥根本沒有腦, 1:X
[黑特] 青鳥開始當自己是殺童犯不貼出來了 幹 有夠噁心 為了要攻擊新的修法 開始想像自己要如何虐童殺童 然後想辦法讓自己開脫![[黑特] 青鳥開始當自己是殺童犯 [黑特] 青鳥開始當自己是殺童犯](https://i.imgur.com/UL3csa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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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是「殺人」與「凌虐致死」不是嗎?好奇怪 我看藍白法條是 「殺小孩」加重刑期 「凌虐小孩致死」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擷取CNA]3
[問卦] 欸!頭腦要炸了啦我們不要管那些智障媒體白癡立委啦 每個都有自己的顏色鬼才要看 政治腦嘻嘻 直接看法條寫甚麼好咪 在殺人罪增訂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
[轉錄] 陳培瑜FB 民進黨支持「虐殺幼童處死刑、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陳培瑜 FB 3.轉錄內容︰3
Re: [討論] 發現藍白版本的bug我不知你是沒做功課, 還是惡意帶風向? 以下是修改的內容 由藍白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版本,在殺人罪增訂《刑法》第272條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2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Re: [討論] 發現藍白版本的bug Re: [討論] 發現藍白版本的bug](https://i.imgur.com/IEVkloJb.jpeg)
![[討論] 法案明明三黨一起過,藍白幹嘛崩潰? [討論] 法案明明三黨一起過,藍白幹嘛崩潰?](https://i.meee.com.tw/Wfd1E3Z.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