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快訊 民眾黨黨部支持反做票大遊行
義無反顧蠢一次,幫民眾堂複習一下法規規定。
目前民眾堂有四條路可以走: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3-1 條(重新計票)
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
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十條規定
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
之投票所於四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中央選舉委員
會。
→ 此路不通,第一差距不在千分之三之內,第二就算在千分之三之內,
也只有侯友宜有資格提起,第三名沒資格提出驗票。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2 條(選舉無效之樹!!←郭素春語氣)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免無效之訴。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aapMEP2aPw
對這條特別精通的,應該是郭素春委員;不過她退休了,所以只能請國民
黨的洪孟楷委員幫忙聯繫了,他們兩位比較熟:
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7927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
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以上二者是搓圓仔湯條款)、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賄選)、第八十九條第一項(黨內提名
階段直接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
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
票之結果)、第二項(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
這條路難度最高,要怎麼證明上述的事情,都不容易。
4. 無視法律規定,衝車開上凱道!
這個直接去問衝車大將軍比較快。
以上。
--
真的是遊行最快,民眾黨不可能跟吧 XDDDDDDD
哭糞一堆外送仔 有駕照的可能沒幾個
哭粉看得懂法律,第一時間就不是急著
上街而是上法院
快…趕快去遊行 然後記得帶上戰神嘿
這如果辦得起來,大概也是淪為跟716一樣
的不知所云集會遊行...XD
4
你打這麼多,看抖音的腦粉根本不會管
。因為他們看不懂字多的法條
爆
首Po這位吳巧君正在籌備大遊行 反對開票不正義 意思就是民進黨做票啦 剛剛她怕被認為輸不起才改了遊行名稱 剛剛確認民眾黨黨部支持遊行了4
有影片代表有人拍攝 發現開票過程有瑕疵本來就要現場反應 選務人員是有必要更正或說明的 吵作票的不要鬧了 如果民眾黨要上這台作票列車4
開票過程大家都可以監票,還可以錄影,這樣還能做票? 失智列車正式啟動 白粉這個行為是直接否定台灣選舉的可信度 直接向外界釋放出一個訊息: 台灣民主是假的8
不知道這些人是不是黨員 還是新黨或其他底的支持者來鬧的 鬧得很反智很難看欸 問一下退黨申請哪邊可以拿阿 本肥從創黨聯署到幾年黨費都有交7
我覺得啦 訴求不要用這次選舉 容易被人覺得他們輸不起 應該要搭配這幾天外媒說我們選舉的模式很落後 然後希望選舉未來的模式可以更先進1
所以這個吳巧君的意思是 他民眾黨派去監票的人跟自願者 配合民進黨跟國民黨的人做票了? 不然有爭議為什麼不當場抗議? 裡面真正在監票的都不知道有做票23
大家晚安 這車我建議先別上 輸幾百-幾千吵這個可能還有人信 輸到百萬哪可能吵,反串的可能性比較高 民眾黨雖然笨,但不是智障欸12
新莊吳士濂 讚 看來是未來民眾黨的明日之星 趕快去請衝車大將軍邱毅來教你們怎麼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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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侯漢廷告發賴清德意圖使人不當選台北市議員侯漢廷 今天早上到台北地檢署告發賴清德等10人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 意圖使人(侯友宜)不當選 補充 侯漢廷有告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30
[黑特] 某些人質疑作票以棒球比賽比喻 有些人看到比賽結果不如自己預期 就會講說 「裁判不公正」 「某某裁判/選手八成有收錢」8
Re: [新聞] 快訊/蘇清泉聲請驗票 中選會:開票計票怎麼看很多人好像以為可以驗票, 這次兩邊差距是2.5%(49.09%:46.59%), 但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 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5
[問卦] 總統選舉/罷免的憲法是不是有問題阿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 總統當選只要相對多數就好 但罷免部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一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 受刑人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選罷法第26條 第九項 未執行完畢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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