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裁定理由書白話版 by Claude
這是一份法院的裁定理由書,主要內容如下:
被告涉嫌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1.被告承認部分指控事實
2.被告明知增加京華城容積違法,仍執意為之
3.導致共犯沈某獲得200多億元不法利益
4.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案情仍需進一步調查:
1.目前已符合圖利罪形式要件
2.但需進一步調查是否涉及與共犯期約或收受賄賂
3.案情可能演變為更嚴重的賄賂罪
羈押理由:
1.被告可能翻供或勾串共犯、證人
2.被告供述與其他被羈押共犯不一致
3.需保障被告將來的反對詰問權
4.所涉罪名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
5.有滅證及勾串之虞
裁定結果:
1.考量被告權益與公共利益平衡
2.認為無法以具保等方式替代羈押
3.依法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
4.禁止接見、通信
這份裁定強調了案件的嚴重性、進一步調查的必要性,以及為確保司法程序公正而採取羈押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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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白話文版本by Claude
比較意外的是阿北承認部份事實 雖然沒有說明是哪部份
不過承認就GG惹吧?
另外 雖然理由是"貪污" 但是地院看到的確實是目前沒證據
所以目前應該是"圖利" 之後有找到證據就改"貪污"
--
就算抓不到金流,圖利最少要關5年
翻的不錯耶
他應該是真的以為圖利沒事
第一次放出去直奔33家就在串證了 嘻嘻
羈押理由2感覺是關鍵
常理來說北檢應有留後手,收賄機率高
這篇寫的不錯,之前那個懶人包在搞笑
等阿北抗告 也許就有金流
推個
承認部份事實 我猜是親自交辦這部份
北檢最爽的是新事證可以藏到言詞辯
論再拿出來
不過這法官也是真兇 直接叫檢察官查有
沒有收賄
現在承認以後也可能翻供
感謝
因為應那裡有金流
這AI翻的 ? 好厲害 簡潔易懂了
有人轉污點就是GG,關到漏尿囉
圖利多半跟收賄有關押
推白話版
其實他只要承認那些文件是親簽的,就
不能用我不知道當藉口了
有買賣房經驗的人就知道,那商辦問題很大
@PePePeace 對啊 claude 3.5
推 白話文
Claude 有料
關鍵:被告供述與其他被羈押共犯不一
政治現金裡面不是有一堆不合理金額的匿名
捐款
rikie1141可悲還在幻想
看起來還是圖利,貪污罪不明確
承認的是其實知道公文內容吧? 我猜的....
畢竟這個有太多的證據了,賴不掉的
由此看來 劉德華就是個笑話
認圖利想交保出來串供躲貪污 猜測
首長蓋章決行卻不用負責,這就是笑話!
圖利200多億也夠重了
其實圖利也是五年重罪 承認這條拼交保也不
太現實
這個裁定書是跟目前提交的證據,新證據
沒有在範圍內,所以檢方那邊搞不好還有
別的
拷貝 他真的以為圖利沒事?
拼減刑吧 現在被關的時間能抵刑期嗎
這圖利金額到200億 我看會判到十年以上
看起來是沒找柯北串...
推 簡單易懂
我覺得是圖利罪的證據太多了 完全逃
不了才認罪 不然到時候被重判 隨著
證據越來越多 可以期待柯文哲滾動式
認罪
對價關係通常都很難逃,這種不是用有沒有
拿錢就可以規避的了......
阿北:是圖利沒錯 哪個的做法不合法?
現在的浮木是只有圖利沒有貪污
推 翻得很好
塔綠班又翻車了~哈哈哈 QQ
是不是應該推法律白話文運動
推
對啦圖利,有犯法嗎?
我相信他只是不把別人的警告當一回事
他針對京華城案簽的公文太多次了 說完全不
知道來龍去脈是不可能的
所以起碼有圖利 再來就是與其他嫌犯的證詞
不符 應該就是羈押避免進一步串供了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96
[討論] 北院新聞稿在Treads上看到有記者貼出來了 1. 不爭執並且承認部份事實,圖利罪嫌疑重大 2. 案情後續可能往貪污賄絡重罪發展16
Re: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14
Re: [討論] 羈押+不得再抗告(推文指正可抗告)裁定詳細: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7
[討論] 承認部分事實但與其他人陳述有落差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 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請京、應曉薇、彭振聲等 所述不一。 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 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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