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各位支持修食安法46之1條嗎?
普法一下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46-1條 明文規定
散播有關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今天美麗又認真的吳思瑤委員有跟令人敬重的王美花部長確認台糖因該起事件的財務損失共計5253萬元
雖然這起西部特羅事件還不知道到底確切是如何發生,可能有待司法機關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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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確實可以反思
經過這次西部特羅事件可以看到只要發生一個食品安全事件付出的代價就非常之高
如果發生一事件確實是生產流程上發生的食安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那損失就必然得承受
但是如果發生一事件是經過謠言或不實訊息產生的食安問題
那付出的代價感覺就不是區區100萬而已的事情了
更不用說判刑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
所以各位覺得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46-1條 應該要調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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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01.202 (臺灣)
※ PTT 網址
※ 編輯: Megaholdings (1.160.201.202 臺灣), 02/23/2024 22: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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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可能修改,造謠亦為言論自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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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來辨,我不聽我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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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誰執政 藍白執政 罰太輕 非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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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 民主獨裁箝制言論自由
推
立法院KMTMD直接立法啊
63
Re: [新聞] 周玉蔻稱沒確診質疑「檢體遭感染」哇 直接質疑檢體遭汙染 這是很嚴重的問題耶 會不會造成所有人恐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40
[爆卦] 花蓮 台東明天停班停課一、偽造、變造本總處網頁發布不實訊息者,可能涉嫌觸犯以下刑責,請勿以身試法: (一)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20
[爆卦] 明天22個縣市正常上班上課一、偽造、變造本總處網頁發布不實訊息者,可能涉嫌觸犯以下刑責,請勿以身試法: (一)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16
[爆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停班停課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全球資訊網 112年 7月 25日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 南部地區 嘉義市 尚未列入警戒區。17
Re: [新聞] 「積極染疫」傳給家人!5歲孩也確診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明知染病卻傳染於人之處罰) ﹝1﹞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 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知道自己染疫,不遵從指示隔離,還故意傳染給他人。15
[爆卦] 金門明天上午照常上班上課一、偽造、變造本總處網頁發布不實訊息者,可能涉嫌觸犯以下刑責,請勿以身試法: (一)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10
Re: [新聞] 涉食安影響重大就可抓人?「綠雞蛋」發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4
Re: [討論] 支持彰化封城普篩欸?阿怎麼刪了,不是很關心彰化地區嗎 看在你內文都幾乎是確定用詞 第 63 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1
[問卦] 有沒有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的八卦?「傳染病防治法」第63 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X
Re: [問卦] 去健身房要打第三劑違憲了吧?是喔是喔 你家人就不是防疫指揮官啊 不然講看看你家人對台灣是多重要 還是其實沒有這些「家人」 提醒你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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