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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NCC主委陳耀祥列被告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NCC主委陳耀祥列被告作者
PTT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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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fetan (選舉是選誠信或擇抹黑)》之銘言:
: 賴香伶指出,先前傳出錄音檔後她有質詢,陳耀祥與蘇貞昌兩人都矢口否認,稱沒有任何指示,在國會殿堂都都很直截了當說沒有,但檢方有起訴,陳耀祥變成被告,陳作為獨立機關的主委,是否違背職務,甚至在國會上做不真實的陳述或說謊
: NCC主委陳耀祥列被告是否該暫停職務?
: 賴清德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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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大驚小怪。你也一樣大驚小怪。

我剛查了一下,聯合報(這可不是三民自)說北檢分「他」(字)案偵查,民報說是有民眾與立委向地檢告發陳耀祥犯罪。關鍵點:他字案。懂法的人一看到這就不會大驚小怪。

列為被告(來偵查)與列為被告(來起訴)是不同階段。賴香伶回去多唸點書。

比如說有人無聊(豁出去也不在意涉及誣告)要搞賴香伶,於是告發說賴香伶在立院某個沒有監視器的角落猥褻某個小男孩,然後小男孩如今不知所蹤云云。地檢署既然有人告發,「依照公事公辦程序」就將賴香伶列為被告,然後分他(字)案偵查(例行公事,就算查了發現無此事也要先立案,也就是他字案,這是既定程序)。賴香伶此時要不要依照她自己的邏輯暫停立委職權?

聲討政治責任,起碼等檢方將當事人(陳耀祥,或舉假設例子用的賴香伶)列為「偵」字案再說(因為偵字案意謂檢方此時認為嫌疑「比較」明確),懂?

因為到底賴香伶是不是真的如告發人說的猥褻小男孩,「真相」尚不明瞭,尚須調查。

適用於陳耀祥(天曉得是否被亂告的)的他字案,也適用於賴香伶「假設」被亂告的他字案--檢方(不是法律素養跟檢方比,較為低落的警方有時會想偷懶吃案)必須受理,台灣的地檢署又不是像中國公檢法那樣吃案不受理。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

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受理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案辦理:

(一)告訴、告發之案件,告訴人告發人是否確有其人或其告訴、告發之事實

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二)機關團體以公文移送或上級檢察官命為調查之案件,依其送意旨,是否涉及特定人

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三)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核發搜索票之『聲』字案件,實施搜索後,是否涉及特定人犯罪

尚不明瞭,而認有分案調查之必要。

(四)依據報章雜誌等有關犯罪事實之報導,對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

認有先分案調查之必要。……等共14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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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TTHappy (101.136.124.161 臺灣), 03/15/2023 20: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