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外國人被中華民國電死就不用賠償嗎?
不要瞎掰好嗎
整篇亂講一通
不要這麼可憐好嗎?
※ 引述《oftisa (oo)》之銘言:
: 之前有一個中國人來台灣被中華民國維護出包的電線電死,所以要求賠償
: 中華民國政府說中國人不是台灣人,所以不用賠償;
: 法官說中國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所以還是要賠償
: 難道外國人被中華民國電死就不需要賠償,只能自認倒楣?
誰跟你說賠不了,自己看國家賠償法
第 15 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 但是在外國人就不需要賠償的前提下,法官就是亂判了
: 就算要亂扯憲法,做出不符合現實的判決
依法律就是如此
不符合現實,你應該請立委修法
請陸委會、法務部修法
: 但是中國人就是沒有實際在台灣生活、沒有國籍,至少沒有戶籍
: 連台灣人沒有定期回台灣報到都會被除籍,健保也不能用
: 中國人就是沒有台灣戶籍,連健保都不能用,當然也不需要賠償
2023 年還有人不知道全民健保並沒有區分國籍
中國人也能付錢參加中華民國健保:https://reurl.cc/Q43015
: 這才是在破爛憲法還沒修法之前的正確解讀
: 法官是笨蛋書呆子?還是中國的臥底?
不修法在那邊吱吱叫
自己看清楚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82)法律決字第 1633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2 年 08 月 05 日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69.07.02)
要 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
應如保處理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
應如保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82) 府法一字第一五○四○六號函
。
二 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
民」,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
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
賠償法」,第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
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
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
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資料來源: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 (82年12月版) 第 31-32 頁
--
引發討論的是: 男子中國籍的身分,被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民!?
雖然原po很熱心告訴大家 原來法務部有個30年前的古老公文,
但是社會觀感真的不好!
尤其後來相關單位又鄉愿--扯人道立場, 變成中國人 真的= 中
華民國人.
所以 陸委會昨(17日)緊急澄清,陸委會函復高雄地方法院內容
,「從未說明該案因申請人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故
適用國家賠償法。」
今早陸委會的新聞https://reurl.cc/9VXgZv
政府怠職三十年,不修法
故意放任漏洞
陸委會的說法就是在胡扯
蔡政府實質的主權政策皆是維持一中法律
因為媒體報導 法院問了法務部跟陸委會 法務部回的
結果陸委會跳出來說我沒有說
如果那時30年前的舊釋案 那你應該問這30年是誰在扭曲這個觀
念
確實只能靠三十年前的舊案來扭曲
還只能 哈 這就是中華民國架構好嗎
是近二十幾年有人在洗腦民眾 連自己國家都不認識了
這不是扭曲好嗎
我們的國家 中華民國 經過國共內戰後分裂 這是真實的歷史
所以憲法架構 以及後續的相關法規 都是一個中國的框架
只是因為在國共內戰中 是戰敗的一方
所以在國際現實上 就是處處吃虧
可以不喜歡這個現況 但對自己國家要有基本的認知
如果你發現自己對國家的認知 跟國家的憲法跟法律不一樣
那你對自己國家的了解 到底是誰跟你講的
中華民國就是主張一個中國 包括大陸地區
但因為戰敗 所以這個主張 在國際上或者是跟對岸經貿 都會有
障礙 為了順利參加國際組織以及跟對岸經貿 才有各種權宜之
計 比如國際組織使用中華台北或台澎金馬地區的名義
又或者是跟對岸經貿往來 在一個中國主張上睜眼閉眼
92共識 並不是在92年的那場會議上有取得甚麼實質的協商
而是在那之前或之後 兩岸開始針對經貿往來做出默契
可以不喜歡 但做出改變前的第一步 就是要認清自己國家
如果有人想用嘴砲來騙 來洗腦 就會發生30年過去 法條沒有
改變的情況 反正嘴巴講講騙騙票 憲法架構沒改變還是沒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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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台商赴「陸」打二劑疫苗 陳宗彥:大陸是哪個國家?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第1款: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7
Re: [討論] "原汁原味"的九二共識,到底是什麼?這可不一定 好比 硬盤和硬碟是兩個名字 但其實是同一種東西喔 大陸男自行車環島被路燈電死 「半年前就漏電」法官判國賠463萬1
Re: [新聞] 陸男來台被路燈電死獲國賠463萬 關鍵2法瞎爆的法官 國賠?中國人是我國民?身份證拿出來看呀?中華民國身份證? 法官是庸才是不是?法律百百條,一定要拿這一條不合理? 他國民? 是有繳稅給中華民國是不是?5
Re: [新聞] 闖禍小女警憔悴現身!賓士和Juke都要賣給她 火爆調解內小女警是值勤時間造成人民車輛損害,可能有國家賠償法適用。 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 請求損害賠償。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1
[黑特] 大陸委員會還有臉敢批評法院見解 笑死陸委會指出,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根據國籍法、入 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高雄地院調查,據法務部函釋,參照兩岸關係條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適用國家賠償法,而陸委會的函覆則說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基於人權保障和人道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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