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藥師林士峰FB:一個奇特的社會現象
原文恕刪
其實其實講什麼發放補助款、違反法律的公益性這些對草兒來說還是太遙遠,他們還是可以說補助款是很多黨都可以領的云云,烏龍轉桌過去....
所以既然這篇是講稅,要讓草兒心服口服,就來聊稅
昨天在板上,以及後來在社群平台看到有人切入的觀點,我覺得蠻有趣的,後來再查了一下政治獻金法(以下拙見,有疏漏望指證 mOm)
第 11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開立收據者,免繳印花稅。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第 19 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捐贈。
三、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納稅義務人如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可以在下列的限額內列舉扣除:
1.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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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就是說,阿北黨記帳亂七八糟,而且有些居然還找不到發票,到底接下來要怎麼報稅阿? 這根本影響到國庫財政的大事,不是說自己理念是財政紀律?一個宣稱財政紀律的政黨造成財政的不紀律,難道不值得關注?
至於說什麼公民利益受損,那我就問一個,為什麼不聊聊京華城呢XD 台北市民可是實實在在的受害人欸XDD 而且證據非常明確,另受害金額不知道有沒有幾百億XD 不過我猜在他的世界線可能京華城還是那顆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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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這些法訂這麼爛 CF用更有效率更
好的方法又沒錯
我們洨草 只要給阿北就好 阿北就算違法 我
們也是挺
草:這法一看就是dpp為了圖利自己 我一定
要讓阿北上台改革台灣
阿北以身觸法 就像神農嚐百草 找出問題跟解
方 可敬可佩 不要跟我說什麼重新發明輪子 阿
北誤植
草:阿伯當總統,甘願繳稅,濫用自願沒差
小草的意思是要修一條不管民眾黨做
什麼事都是合法的的法律
這個第一天就有人提了,小草硬要裝睡你是
能怎樣?
這就是柯學
54
首Po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藥師林士峰FB 3.轉錄內容︰1X
這個真的就可惜藍白合沒成功 弄到現在整天電視都是在查帳新聞 說實在話也是幾百萬的問題而已… 如果藍白合成功的話 在NCC正常的運作之下22
反過來說就知道此人盲點了 「最近發現一個奇特的社會現象 柯辦有一群人,他們有捐錢給阿北,但是對柯辦亂花錢,毫不在意。 但是一樣繳稅給國家,卻對國家亂買進口蛋的錢,比任何人還在意。」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5
通篇錯得離譜,柯黑就這點水準? 單單舉一點就推翻你的論述, 你認為小草們有繳到個人綜合所得稅???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4
這個人在說甚麼啊 之所以在意和法規有在盯除了政黨對政府會有實質影響力外 還有就是政黨每年會有政黨補助款啊 說得好像政黨補助款不是從大家稅金過來的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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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鄭文燦FB:黃國昌公然說謊 睜眼說瞎話黃國昌 5小時 敬覆鄭文燦副院長18
[問題] 個人捐款營利性籃球隊伍能否抵稅?大家好 昨天攻城獅發佈了會向新竹市民進行募款1500~2000w的金額來作為冠名贊助 當然我相信攻城獅這種高人氣高凝聚力的球隊,還是有不少人願意捐款幫忙球隊渡過難關 這邊就有個現實的問題想要請教稅務比較精通的大大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裡面有關"個人"捐贈的條文中 --11
Re: [問題] 個人捐款營利性籃球隊伍能否抵稅?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裡面有提到 如果你是要用列舉扣除額的話 是有一個捐贈的項目可以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5
[討論] 木可又怎樣?哪裡違法?嘿對啦你各位塔綠 整天木可木可 哪裡違法了 我在這裡老實的講 我試著回答看看 政治獻金法 第 23 條7
Re: [新聞] 柯競總選後花70萬政治獻金買禮券?民眾黨查了一下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 第 2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 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 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2
Re: [新聞] 怒爆端木正對帳內幕!陳智菡揭「沒假發票到底誰要負責申報?? 政治獻金法 第 2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 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4
[討論] 不論誰正誰副,政治獻金問題要怎麼處理政治獻金法 第12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 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 我記得喔 捐政治獻金好像是可以在報稅的時候抵稅? 2.對於擬參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及19條之規定,每一申報 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 萬元,而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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