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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關於任用法第22條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請益] 關於任用法第22條作者
glumu
(好運快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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擷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轉調機關限制人員,同時具有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得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並以調任一次為限

1. 請問已經沒有轉調限制了,但有3歲以下子女,只是工作地跟子女居住地不同,這樣還能適用這條嗎?

2.最近看職缺有註明「無限制轉調情事」,那有3歲以下兒女的限制轉調者是否資格不符?

本身工作10年沒背景想調回家照顧小孩,不知道該從何下手,希望以上能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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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asi 10/19 14:40問題1:你自己都說「已經沒有轉調限制」了……

所以已經被綁完6年了,小孩還未滿3歲就不能調職了嗎?當然有人幫忙的話就不用管這 些了

※ 編輯: glumu (223.138.123.219 臺灣), 10/19/2024 15:11:22

lapidoth 10/19 15:20重點是要有缺啊

有缺了~但對方機關不一定會可憐你

※ 編輯: glumu (223.138.123.219 臺灣), 10/19/2024 15:37:39

fishw 10/19 15:40重點是原機關放不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