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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談] 宜蘭縣長案抓了一票(只討論公務員的部分)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閒談] 宜蘭縣長案抓了一票(只討論公務員的部分)作者
id0806449
(隼貝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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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kratio (X)》之銘言:
: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一些涉貪的弊案, 我都有在注意, 有沒有一般公務員被起訴的
: : (1) 大部分的狀況其實很少: ex: 這十幾年來鄉長,局處長被帶走一堆
: : 但很少有課(科)員, 課(科)長被帶賽, 一起被帶走的
: : (2) 但宜蘭縣長這個案子, 發現不少公務員一起被起訴
: : a. 前農務科長
: : b. 建管科長
: : c. 都計科長
: : d. 前羅東建設課長
: : e. 前羅東經建課員
: 因為之前工作經歷在公所類似職務,實在太好奇了
: 特地去找起訴書研究一下 d e兩人到底做什麼事
: 先說重點: de兩人與林姿妙沒有直接關聯
: 不負責大意:
: 某地主(同為本案被告,疑似縣長樁腳)有塊農地違法堆置土石被列管
: 等到要出售時想用農用證明書來規避土地增值稅(112萬)
: 所以e的權責就是要到現場勘查,但是現地是用柏油填好填滿
: 回到公所之後e就跟d說了「這個案件上面有在關心」
: d就叫e做農業使用勘查表,並核發了農用證明
: 不幸的是
: 因為該地被列管,所以稅務局在審查時發現有列管跟農用證明相衝突
: 造成後續一連串關說及違法的事證....

既然有相關人員開聊,剛好這案也是最想了解的案件,
在檢察官起訴書時候有稍微看一下內容,攏長到令人睡著,
但夢到的跟上面推測的內容版本稍有不同。

可能有些人不知道農地農用取得農用證明後,
可以向稅捐申請免土增稅、遺產稅、贈與稅等優惠,
稅捐機關可以決定是否給予免稅(實務上都會免)。
繳稅當然也能土地移轉。

首先前面跟上述所說的確實曾遭違規列管開罰,
處分書除了罰錢還會限期在某段日期之前完成改善,
這就是所謂的違規列管,改善好就報縣府認定是否解除列管,
超過期限沒改善就算之後改善也沒辦法申請免稅。

這部分可以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38條裡面都有類似文字,
因為推測是買賣案件,所以簡要節錄文字如下: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
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是受贈土地還有限制在5年內有違規的案件等語。

為了認定是否農用就有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夢到出入的地方在於,聽到的是申請農用證明時候現場土表土質其實都已經有整理過,
果樹也不是那種營養不良細枝條芭樂,這部分可以參考新聞照片所節錄的圖,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6660/d6660854.jpg


只可惜的是新聞照片很不清楚。先在此前提假設改善完善下,
那如果沒有農用證明辦法的第5條不得認定農用的情形,
也確實農用就會依照農用證明辦法第11條核發證明。


如果是有用過加強農地管理系統打案件的人,
一定會知道在核發階段有個備註二要勾選是否曾遭列管,
並且有括號依照縣府註記,但問題出現了,以下可以問看看經驗
~~~~~~~~~~~~~~~~~~~~~~~~~~~~~~~~~~~~~~~~~~~~~~~
1.在會辦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業務承辦時候,
審查表審查項目是否曾遭列管有在項目中麼?
2.會辦的時候非都市或都市計畫業務承辦,是否會註明或提醒曾遭列管還沒解除?
3.縣市政府的違規處分(開罰在地政或建設都計單位),
每個案件是否縣府農業單位都有打入加強農地管理系統?(有打才會跳出警示)
4.處分書等公文是否有會辦給公所農業單位留存造冊列管呢?
~~~~~~~~~~~~~~~~~~~~~~~~~~~~~~~~~~~~~~~~~~~~~~~~
在人員來來去去之下,交接確實及資料傳承非常重要,但先回到本案,
在縣府沒有登打系統註記下,並沒有跳出相關警示,於是承辦E就核發了。

於是就有人快樂的跑去稅捐申請免稅,這時候稅捐突然就發現這土地曾遭列管,
怎麼會在農用證明上勾選的是沒遭列管呢?回頭問公所是不是誤繕了。
公所就趕緊去問跟查詢,發現處分書開罰過,且民眾沒有報縣府解除列管,
於是就變成改農用證明勾曾遭列管,那稅捐單位就要課稅,民眾就不樂意了。
開始找縣府處理解除列管的事情了。

目前進度條只有到一半,但夢有點太長,就暫且講到這...
再來問個有趣的爭議問題:
~~~~~~~~~~~~~~~~~~~~~~~~~~~~~~~~~~~~~~~~~~~~~~~~~~~
農用證明的註記是依照農發條例第37、38、40條,還有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不得享有免稅優惠的曾遭列管農地,其性質上
5.只有曾享有不課徵土增稅或5年內的免徵繼承或贈與稅的土地,
經抽查違規列管者才不能免稅?
6.那超過上面期限或只要民眾檢舉、變異點查報等其他違規列管案呢?
7.這樣農證是否核發?駁回要依照農證辦法哪條呢?
核發但勾曾經列管?還是看施行細則第15條只有農證造冊案件經抽查才勾曾遭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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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最通用各機關可能遇到的,橫向聯繫跟跨課室業務熟悉,
真的是許多機關或單位間所缺乏的,像這種需要多單位聯合審查的,
結果出事往往都在不知不覺之間。
我相信這案件裡民眾一定有找許多人關心,
以至於到解除列管這邊開始出了大問題,這些就留待後續或大家找起訴書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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