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鐵路警李承翰遭刺死案 鄭嫌一審判無罪、強制就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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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mkimkimkim (高雄吳慷仁)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鐵路警李承翰遭刺死案 鄭嫌一審判無罪、強制就醫5年
時間: Thu Apr 30 10:23:50 2020
鐵路警李承翰遭刺死案 鄭嫌一審判無罪、強制就醫5年
2020-04-30 10:12 聯合報 / 記者卜敏正/嘉義市即時報導檢察官
鐵路警李承翰被刺死案今天宣判,鄭姓嫌犯無罪丶強制就醫5年。記者卜敏正/翻攝
鄭姓男子搭火車刺傷鐵路警李承翰致死案,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鄭嫌無罪丶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法官認為鄭罹患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316條規定撤銷羈押,得命具保丶責付或限制住居。
鄭表示,想交保但要找錢,律師表示鄭家庭狀況不好建議給較低金額具保;檢察官建議交保金10萬,鄭也同意。但合議庭最後裁定,保證金50萬元為適當,上訴前若未交保將移送台南高分院。
李承翰父親李增文每次開庭都到場,今天聽到審判長卓春慧宣告,他不發一語。
李增文上月底結辯曾說,希望法官伸張正義,還家屬公道,也認為被告精神鑑定,時間過於倉促、不夠客觀;並直言雖希望鄭嫌判死刑,但聯合國和國際公約都規範,有精神疾病不能判死刑,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他可接受。
公訴檢察官劉達鴻上月底一審結辯表示,鄭男的確罹患思覺失調症,但他認為被告犯案當時,還具有控制及辨識力,雖然部分行為受妄想影響,但主張鄭男是因憤怒殺人,仍有辨識丶控制力,建請法官判無期徒刑。
鄭男律師主張,鄭案發前已有明顯被害妄想症狀,犯案前受到刺激、對空氣謾罵,有幻想、幻聽症狀;身心科醫師作證也認為,鄭是思覺失調症患者,當時行為受妄想和幻聽影響,攻擊時已喪失辨識能力,並喪失部分控制力。
鄭男去年7月3日搭乘火車,因補票問題與列車長衝突,鐵路警察嘉義派出所員警李承翰處理時,遭鄭男以尖刀刺傷送醫不治。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殺人罪嫌起訴,鄭男於去年8月29日移審嘉義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持續羈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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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質疑法官的專業
小英司改政績卓著,網讚爆
如果警察這樣還不罷工真的不要說看不起警察, 尊嚴靠自己
爭取
小英政績+1
…
那位suit大看了心理會怎麼想呢?
把破洞補成黑洞了呵呵
有罪因為防衛過當
有罪因為防衛過當
[問卦] 到底有多少該死刑沒判死的案件?
最高院認為:兩公約是敦促非強制/精神障礙害5命仍判
死
有罪因為防衛過當
沒醉因為精神病
抱歉APP秀逗重複
這樣也叫政績+1喔?蔡英文是有去指導他怎麼判?
啊 不是選前要司法改革?怎麼越改越亂!
去當職業殺手了啊,反正神經病無敵啊
呵呵呵呵呵
看到小英政績+1還以為還在八卦板,不過現在我大民進黨執政
不會有覺青去幫忙抗議的。就接受判決吧
歐盟人權憲兵隊表示欣慰
再判死 小英口罩歐盟就白捐了懂嗎
忘了 民進黨也是支持廢死的喔 酒駕修法半套 財團農
地種工廠 國土法 勞基法修惡無異議通過 選後過半 台
獨正名 疑有這回事?
有什麼問題嗎
司法改革如果照鄉民的思維喔 才會越來越亂
判無罪是因為精神耗弱吧,跟兩公約啥毛線關係?
上面是中華民國刑法十九條,覺得不爽請call貴選區立法委
員提案,謝謝
以後不要查票好啦,超危險
台鐵明天連假應該罷工個三天以示抗議!!
怎麼不照鄭捷模式判死刑?
坐等警察秀法律知識
某人害我以為這是八卦版
以後車廂有事,警察負責封鎖車廂出入口就行了,等裡面
殺玩了再進場~~
法官也只能依法判決 不能越權造法 專業有問題的應該在立法
院吧
法院這種判決,只會讓精神病患更汙名化~~
殺死人被判無罪的根本鼓勵殺人
真棒,殺死人再說我有精神病
該緊張的是醫師以後敢不敢確診精神病,許多人搞錯重點
推文真棒
好啦以後有沒有精神疾病由ptt投票
殺警察比殺一般人更嚴重吧 太扯了
身心科醫師作證也認為,鄭是思覺失調症患者
有醫師作證是重點,不要吵
真棒 犯罪者天堂
下次立法院開會,叫個神經病拿槍進去掃射,看風向會變
怎樣
我只想問,兇手被判無罪,死者家屬就任何賠償都拿不到
?
有判決可以要求不得搭乘大眾運輸的嗎?
首先"神經病"可以聽你的話去掃射就不是精神病患了,不說刑
案,阿茲海默患者多的是惡毒言語但你無法邏輯說服的狀態,
恐怖的是每個鄉民的長輩都可能罹患
然後鄉民要照顧。這麼恐怖的疾病鄉民省省口德吧
以前免死金牌:錢,人脈
現今免死金牌:精神疾病確診書
說什麼呢,你免死,死的是醫師
醫生都不幹了等你也阿茲海默就世界末日了
鄭捷表示:
不判死刑不代表要無罪
台鐵可以拒載啊 加入黑名單 一進站就辦理解除契約
然後再砍一次人判一次無罪嗎?呵
兇手被判無罪 只是刑事上不必負責
民事上的侵權行為依舊成立 要另案審判
不是刑事無罪民事就一同免責
民事不免則 但50萬都拿不出來 他能負多少責 還不就是跎
一張債權憑證的廢紙
鄭捷死得好冤枉~~
樓上有點地獄梗....靠腰我嘴角上揚
無罪也是依刑法第19條判的,法官依法審判,法有問題
得找立法院修法
那為何小燈泡跟鄭捷沒用這條 而讓它們一死一無期
小燈泡嫌犯也是精神有問題啊
精神鑑定是醫生做的,如果沒有特別理由法官只能採用
那鄭捷跟小燈泡真倒楣 沒有找到好醫師幫他檢查
要被批評的不是醫師 是法界 第19條的存在就是問題了
醫界和法界剛好也是最多菁英的領域,庶民真的除了嘴泡無能
為力,但是立委豬公也擺爛就是社會的失能了,偏偏這簡單的
道理大部分藉機講垃圾話的人不懂
刑法19條只有寫不罰,不是無罪,差很大!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行為不罰的要諭知無罪判決
如果是依照刑法第18條第1項、19條第1項而行為不罰的話
法院必要時可一併諭知保安處分,這case的監護五年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