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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Global pay的薪轉方式

看板Tech_Job標題Re: [請益] Global pay的薪轉方式作者
Fairychess
(ηο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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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ter98 (PyTorch AI套件爛死惹)》之銘言:
: 在台灣居住一定天數,不管薪資來源國家,在台灣進行的勞務所得就是台灣境內所得,: 今天如果台灣沒規定這條,那真的潮爽的好嗎?
: 我隨便都能想到一個漏洞可以鑽,
: 某A替美國公司工作,並且某A去某個免稅或稅務很低的國家註冊一間單人顧問公司,
: (或在那個國家找一間現成的讓那間顧問公司雇用也可以)
: 美國公司不直接雇用A,而是與A在他國的顧問公司簽訂商業合約,這是很常見的外包,: 某A透過該公司為美國公司工作,然後從該顧問公司領薪水,薪水也轉進海外的帳戶,: 由於該顧問公司所在地的稅率很低,甚至可能幾近免稅,
: 然後台灣如果沒規定在台灣規定住超過幾個月就全認列台灣所得,
: 那也就是說: 海外收入在6XX萬(還是7XX? 忘了)以下台灣這邊也免海外所得稅,
: 某A潮爽的,兩邊都不用繳稅,
: 各位摸摸自己的LP,有這麼容易嗎 = =?
: 說真的,並非做不到,但不是一般人可以無風險這樣幹的。。。
: 至於有人會問,我不住在那個第三地,我要怎麼在那邊開公司,
: Well...他X的就是有這種人不在當地也能在當地開公司的地方阿....XD 你以為呢~
: ※ 引述《chmlee1985 (Hello atom)》之銘言:
: : 我朋友最近再辦理新工作入職
: : 他新工作是Global offer
: : 然後新公司開workday 要他填銀行帳號
: : 方式選擇直接入帳
: : 沒有經過勞保局
: : 請問這樣以後報稅是要自行申報了嗎
: : 希望有經驗大大的不吝賜教


稅務居民是稅務居民,所得類型是所得類型,這得分開看

這種工作一般都滿足下面第一種和第二種情況,所以報稅不是走50 海外所得,同時不適用海外所
得免稅,要選有個79S的選項,屬於境內所得。


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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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airychess (31.94.64.138 英國), 04/16/2024 06: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