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車王-不能充電的BMW電動車
: : 給大家示範如何解鎖難以達成的檸檬車條款成就。
: : 不唬爛,有一說一,大家可以對照判決書跟底下的內容。
: : 車商的辯解內容,一一被法院打臉,判例已幫各位建立,
: : 以後若遇到類似的事,大家應該知道該怎麼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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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詳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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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支持原PO真的是以法律的方式來解決,其實很多人怕官司不知道在怕啥
那你就是被社會事情處理了阿
台灣的律師費用跟美國比起來已經是天壤之別了,該給律師賺的還是要給律師賺
在台灣而言,消保案件、勞資糾紛案件 因為相關法律都有規定契約的解釋要
對買受人、勞方有利,所以真的不用害怕上法院。
你要做的只是要找到一個好律師,民事庭基本上你也不用請假出庭,都給律師處理就好
真的有經濟困難的也可以向法扶單位申請看看,有一些法扶的律師還是會很認真處理的
企業就是利用你們怕打官司這點來搞你而言
另外我跟原PO講一下,對方應該不只會上訴,你這件應該還會打到三審
(除非原廠想開了跟你和解)
就算沒有檸檬車條款也是可以告車商,民法本身就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
在原PO的這則判決中,一審有提到這個所謂4次維修的檸檬車條款跟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關係
先看看民法359條怎麼規定的: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換句話說,1.你要先確定有瑕疵,再來才談有瑕疵之後的法律效果
而只要確定真有瑕疵,就可以「減少價金」,但是要像原PO一樣「解除契約」
就必須「要對於賣家(BMW)而言沒有顯失公平」
本案一審法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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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契約條款約定四次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即得解除契約之系爭解約條款,並非用以排除上開民法第359條之規定適用,而係將「四次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一事認屬上開法文所稱有須由出賣人負擔擔保責任之瑕疵,且以該項瑕疵而解除契約並未顯失公平之情形,免除買受人就「是否顯失公平」部分負證明之責。
是以,於本案中,如被告所交
付之系爭車輛之物之瑕疵情形,確須由被告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且不論有無經四次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前,即已達未顯失公平而得解除契約之程度時,當不得以系爭解約條款限制買受人即原告逕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解除契約之權利,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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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我認為相當重要,就是法院認為,如果依個案的情況
這個瑕疵已經「非顯失公平而得解除契約之程度」就算沒有去修4次也是可以解除契約
當然啦這個顯失公平就是要個案中去認定的,如果瑕疵很簡單車商一下就排除自不會鬧
進法院
簡言之,民法本來就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遇到有瑕疵的車輛本來就可以對賣家主張
即使沒有達到顯失公平,也可以起訴請求減少價金。
不過可以預見的是,將來咱車商會用契約嚴格來定義何謂「維修」?
只不過這個車商的契約條款,會不會經得過法院的審查是另外一回事
不要再說甚麼契約怎麼定就怎麼走,這種說法完全偏袒有利於企業
而且也是跟現在的消保法規定不符合
以下供大家參考一下,本件確實是否「維修」是重要爭點
但是消保法第11條2項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保法第12條規定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所以真的不要再說甚麼 契約怎麼定就怎麼走的屁話了拜託
本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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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告若欲排除其上開所稱將「檢測、編程、待料」等均包含在維修內之風險,自應於
定型化之買賣契約上,明文記載所謂檢測、電腦編程、等待料件等進廠次數、期間,均不計入系爭契約第8條「標的物履修不復之效果」範圍內,始可使與被告訂立買賣契約之消費者,清楚明瞭其購買被告車輛後所應自行承擔之風險及維修之具體範圍。然被告就此亦自承「如記載如此詳細,將會加重消費者之責任」等語(參本院卷二第13頁)。實則,被告明知可在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確切之適用範圍,卻恐明文記載後,消費者會知悉購車後應承擔之風險加重,而降低消費者之購買意願,被告始以「維修」此不確定卻又不特約定義適用範圍之用語為第8條第1、2項之訂立。是以,由此更突顯應將所謂電腦檢測、電腦編程等階段行為均認屬第8條第1、2項所稱之維修範圍,始可平衡車廠與消費者間之風險管理及危險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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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一下,每次車輛進廠的維修單或者其他資料記得都要留存好
尤其所發現的問題最好在該次進場的時候就要請原廠註明在該單據上面
再次強調
民法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基本上不是對原廠有適用而已,即使是私人間
的買賣也有適用,更不用說二手車商,當然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任意規定
私人間的買賣基本上可以用契約排除,但是車商應該有行政院的定型化契約
範本所以無法免除。
另外要記得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不是只有「解除契約」還可以「減少價金」
就算沒辦法解除契約,還是可以訴請減少價金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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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感謝法律白話文
感謝翻譯
推
專業,消費者還是要懂得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這篇寫的超級好,應該加入精華區,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
推推
推
如果契約怎麼定就怎麼走,銀行對客戶基本上都立於不敗
之地了XD 推
台灣不像美國有懲罰性賠償,在台灣花了時間精力,打了
一連串的官司終於勝訴,恭喜你可以拿回原本屬於你的東
西,然後再精算一下打官司花費的時間金錢,反而還賠錢
了,車廠甚麼也沒損失,只是把原本該賠的賠給你,呵呵
在台灣法律的贏家就是有錢有閒,或甚麼都沒有爛命一條
推~很白話!!
推分享
推
媒體沒人敢報
推
這篇該推
感謝認真解釋
我看不懂 但是謝謝你
推
推
這真的要推一下
推專業
竹北新竹買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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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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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推
推 感謝解釋
推
兩個大重點沒講到,沒提到法院已白話說明的維修認定、沒提
到法院對保固的說明。再來,依個案可用民法359的解釋有誤
、「即使沒有達到顯失公平,也可以起訴請求減少價金」把"
沒有達到"四字刪掉吧...
謝謝大大提醒 我打太快了沒注意到
推
以後買BMW請記得繞開大桐汽車
瑕疵擔保案例
推
詳細翻譯,推。
我在美國車尾已經兩年車一個小生鏽都可以出保固拿去烤漆
車商根本沒二話。台灣這麼嚴重了還要消費者花時間精力跑法院
ni法律系?
推
推
有懲罰性賠償才是真理吧~沒有都是消費者吃虧...
爆
首Po之前有發過,這次再加上重要提醒,順便把後續補上。 由於總代理與經銷商持續擺爛,若有記者要抄,請自取。 [重要提醒] 根據這段期間跟車商/維修廠交手的過程,發現一件對新車車主很重要的事:進廠維修請記 得索取維修單。爆
時間過了這麼久,來交代一下鄉民們敲碗想知道的後續。 給大家示範如何解鎖難以達成的檸檬車條款成就。 不唬爛,有一說一,大家可以對照判決書跟底下的內容。 車商的辯解內容,一一被法院打臉,判例已幫各位建立, 以後若遇到類似的事,大家應該知道該怎麼辦了吧!爆
大桐果然還要硬坳,已經上訴。 只能當作是我連續跟他購買兩台車才能得到的【尊榮禮遇】。 這相對凸顯這家車商對客戶有多麼的惡質。 另外,聽說某個同業公會對於這個案子相當關注, 因為他們怕這個判例變成範本,這樣之後他們就難搞了。2
幫手動 看了覺得很難過 像是這種case,坦白說就算車商打輸官司 其實也不會怎樣 因為下一個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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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仁發建設,預售屋疑似廣告不實,求協助嗨~各位房屋版的鄉民大家好 事情是這個樣子的,我在去年購買仁發兩廳院預售屋(現在還可以搜尋到我的文章), 當時是預售屋,不過現在已經逐漸完工 發現他們當初主打的戶戶開窗 現在變成我們的次衛沒有開窗,變成四格玻璃磚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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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嘻嘻 S21 Ultra出現綠線: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amsung SM-X916B 各位版友好,佔用版面文章 請參考20
[Vtub] peko釣魚設施出包有被要求負責嗎揭上所示,peko之遊樂設施存有設計上瑕疵,peko明知仍提供之為故意.退步言之,亦有可得而知之間接故意. peko為設施建立及管理人應負確保設施健全無瑕疵之瑕疵擔保責任 然peko釣魚池設施仍生物上瑕疵如使使用人掉入池中8
Re: [新聞] 即期品「引爆眾怒」…陳時中曝接洽內幕!噓 wxes30431: 打得完又怎樣,重點是買即期品有沒有打 1.200.186.141 11/09 00:14 → wxes30431: 折? 1.200.186.141 11/09 00:14 憲法規定即期品一定要打折? ※ 編輯: urban (114.37.165.11 臺灣), 11/09/2021 00:15:24 噓 abcdragon: 跟民法有關吧?關憲法屁事~連法都不懂 114.43.187.158 11/09 00:176
Re: [請益] 預售屋現況與平面圖不符?1:關鍵字南部,請先問一下地政局電話 2: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條 廣告效力: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1
Re: [請益] 請問現況交屋問題每次看到「現況交屋」,就會看到很多回覆 像是:中古屋本來就不保固(不保固≠不瑕疵擔保) 或是:借屋裝修單簽了以後就不用瑕疵擔保……等語。 但其實實務上跟法律上都還有很多討論(訴訟)的空間。 不過就這個個案而言,雖然合約已載明「現況交屋」- 不會構成詐欺罪,這屬民事糾紛 : 就算現在修繕好 住起來也不心安 : 另外B方說明民法也主張A方應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 因此想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 : 溝通後A方願意配合修繕,付修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