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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普考初任人員爾後辭職報到地特缺標題濃縮太多請見諒,我想請教的是: 如果在7月份的高普考錄取並於分發單位報到開始服務, ,該員若在年底的地特上榜錄取地特缺之後,能否在原單位"辭職"後逕往地特缺單位報到? 看起來在文義上並不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所稱的"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請問此種狀況是否違反其他法條或更細部的法規命令,抑或是默許的洗單位操作?5
[請益] 民法第141條求解釋民法第141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 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 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我自己的理解把它分解成兩件事: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