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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3讀漏寫新台幣反質詢罰鍰變3倍最高NT60萬我個人看法是四分衛為嘴而嘴。 38年7月2日訂定之「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自81年08月05日廢止。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訂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既然自81.08.05起銀元不再受法律規定為法幣,81.07.17當時還有效的法規才有銀元轉換的問題。 民國113年修訂的法規,依照「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二條規定,都是用新台幣作為法幣。3
Re: [問題] 資遣後續動作 (我方認為違法資遣)身為工作者,澄清一下資訊 勞動部專案最後也是丟給法扶 法扶就是給律師三萬。 我都建議先走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調解, 這時候勞工局調解可以申請一次性律師3
Re: [新聞] 松山之亂8千元和解惹議 分局長出庭:員跟大家說一下這新聞看點在哪。 當初砸了警局後只有保管電腦的員警提告,所以就跟那個員警八千塊和解,新聞鬧大之後,分局長急急忙忙出庭說要重判,被法官發現警局當初.就.沒.有.提.告! 所以只能用受害人身分發言。 要不要討論一下你分局長就是想蓋新聞不敢提告?不提告憑什麼發言要重判? ※ 引述《jeff12280 (猜不透平常心)》之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