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新北國王FB聲明
※ 引述《yuchiwang (ichiro1118)》之銘言:
: 有關禁衛軍球員戴維斯先生於昨日(5月12日)晚間所發生之家庭紛爭事件,新北國王做以
: 下聲明。
: https://i.imgur.com/gk0JD7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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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imgur.com/2IuhB5c.gif
: https://i.imgur.com/NyODxfL.jpg
: https://i.imgur.com/ipHm0Wo.jpg
討論Q的這個case 我覺得要先釐清幾個東西
第一 大家要先弄清楚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保護令
就像前面板友有提到
保護令不一定是有動手
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 覺得被騷擾 就可以聲請
有聲請是一回事 有沒有發下來又是另一回事
所以Q當初作了什麼事 他前妻聲請保護令成功
這是第一個重點
第二 因為他前妻已經聲請到保護令了
所以 Q必須遠離特定場所(比如居住或工作地點)及保持特定距離
這次出事看起來是為了討論探視的問題所以見面
因而起爭執並發生拉扯
根據報導 應該算是徵得同意所以可以見面
但因意見不合產生拉扯
(有沒有動手或如何動手不知道...)
概念上是我特准你進入我的絕對範圍
但是你動手動腳
所以前妻可以依照違反保護令告他
警察可能本來是勸阻不要拉扯
但前妻一喊 他違反保護令規定
Q就變成現行犯被抓了....
第三 違反保護令有什麼刑責?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
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Q違反保護令應該算是肯定的吧???
所以交保十萬 應該不用再多加討論了
第四 關於禁賽與否
概念上 第一個是聯盟規章有沒有寫 國王隊內的管理辦法有沒有
若有廣泛的納入 那就照規定走
如果沒有 那就是人治
有沒有出手 有沒有違法 有沒有交保 有沒有判刑等
都是聯盟跟國王自己決定
第五 值得討論的東西
Q雖然已入籍 但當初保護令判下來
他到底知不知道這是什麼東西 他應該遵守什麼
違反了會怎樣
到底有沒有人跟他說?他有沒有確切去了解?
另外
上次前妻聲請保護令成功的原因是什麼?
感覺也很重要(如果先前就有動手....)
這次若真的只是"拉扯"
確實站在球團的立場可能會覺得"還好".......
只是就真的違反保護令 就真的被抓起來了
後續若有判刑 就留案底了
相較Q的案子
以前"鋼鐵人"的案子還更明確些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689732
差別是被害當事人的處理態度不同
當時被裕隆罰了十萬
(如果女友當時有提告 傷害罪應該也是妥妥的)
聯盟跟球團應該要針對這次的案例
把規章跟球隊管理辦法再寫的更明確些
什麼酒駕 酒醉鬧事 吸毒 劈腿 家暴這些過去的案例都規範清楚罰則
不要再看人看牌子看狀況處理
另外要加強法治教育
未來管理才能落實
補充:上篇有寫到聯盟規章有
不過,根據PLG規章第4章《球員行為準則》規定,球員應維持職業運動員之公眾形象,不得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行為。若違反規定球員,PLG將處以警告、禁賽、停權、永久除名等處分,且聯盟受有損失者,得對其求償。此外,前項之處分皆得併罰最高新臺幣50萬之罰款,停權處分得跨季執行
看起來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應該是妥妥的
警告/禁賽/停權/永久除名/求償/併罰最高50萬....
但希望再修清楚點
什麼狀況 什麼罰則怎麼罰
不要留模糊空間人治搓圓仔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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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人說 在警察局前面談判 警察局監視器為準
至於QD為什麼要跳進坑裡 這是他自己的問題
你怎麼會擔心沒有人跟他說
寫那段是覺得 Q知不知道事情嚴重性....
覺得在警察局門口談判可以感到安全是一回事 觸犯
那是Q律師要去跟他說
保護令又是另一回事
這件事就Q自己問題最大,都知道對方有申請保護令了
。害到球隊跟聯盟
你怎麼知道「徵得同意所以可以見面」
如果不是徵得同意 那就是一開始就違反保護令囉 但是 新聞是寫 他們是為了討論探視問題 所以猜測有徵得同意
推 感謝法條支援
監視器這種一翻兩瞪眼的東西 QD真的要小心啊
推 講得很清楚
一般來說也很難訂的那麼細吧 不然規章就落落長
若不用禁賽覺得也沒有不妥,畢竟寫得很清楚 有警告
等各項的懲處
只能說不要對外國人有太多不切實際的幻想...
真的很想知道Q在想什麼 都要季後賽搞這齣 乾脆直接
退休吧……
Q是台灣人了
可能以為警察會吹雙方犯規吧
我是比較好奇為什麼要約在警察局前面談判啦
會不會種可能是Q根本不知道保護令這件事也不知道定
義 因為如果知道也是友人或律師會告知其狀況 既然已
經知道還會見面就很怪 如果男方不知道 見面了女方沒
有明說 過程發生可能衝突 女方就提出保護令出來導致
現在這狀況
我覺得Q可能不知道嚴重性 不知道這會被抓去關的.....
也許雙方當事人覺得安心吧
如果是女方要求 那就很聰明也很合理 就是怕Q有不理性行為 結果.........
搞不好女方是被迫見面?其實Q一開始就應找律師陪同
找律師是較好的作法....但要花錢......
在警局碰面不就怕遇到這種事嘛?有什麼好難理解的
覺得Q自己沒考慮到時機點還有身分問題,一定會被放
大檢視
女方會擔心自身安全約在警局面前談事很正常吧 誰知
道Q連在警局前談事情都不安份還起衝突被當現行犯抓
違反保護令在國外更嚴重吧 認知上不太可能錯誤
這種事情聯盟跟球團的說法都會避重就輕,寧願相信
警方說法
不過比照nba對這種事情的做法的話,黑人完全就是維
持以往的不沾鍋舉動
推 這篇邏輯清楚
Q如果家暴,絕對是很需要被檢討的
但目前的線索只能得出Q有在警局前與女方拉扯
另外也違反保護令,不過還無法證明有家暴
抱歉老毛病發作 保護令是向法院「聲」請不是申請~
哈哈 抱歉 非專業 上面已修改
※ 編輯: vividblue (220.137.240.171 臺灣), 05/14/2023 01:54:43但就我接觸過的相對人,就算知道有保護令,不鳥那
張紙的很多,收到法院寄來保護令馬上丟掉撕掉燒掉
的也更多,Q又是外籍歸化,知不知道那張紙的實際內
容跟界限程度還有後果,真的很難知道
所以關於你的 第五點,我覺得球隊跟聯盟,應該一開
始也沒有協助到Q太細節,但他們對外也只能這樣發聲
明,國王的還算合理的聲明,另一個執行長說的,就
不予置評
不懂法律這也能護航噢
保護令不一定會核發禁止接觸條款 比如住在一起或者
需要探視小孩的 那就不可能不跟對方碰面 概念上就是
可以碰面但是不能打人。不用一直執著為什麼要出來跟
前妻碰面是不是掉到嬯陷阱,可能人家保護令裡可能根
本沒有禁止接觸這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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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戴維斯警局門口與前妻爆衝突 警現行犯逮捕剛問我朋友,違反家庭暴力保護令像什麼罪呢 第 61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 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9
[發問] 有學長用家暴罪現行犯逮捕的實務經驗嗎小弟目前遇到的家暴現行犯都是因為違反保護令而逮捕 但家暴法第26條第1項:「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2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而家庭暴力罪的定義在第2條第2項:「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6
[問卦] 保護令到底保護被害人什麼了?查了一下 發現保護令 都是禁止某人怎樣怎樣 但是並沒有規定 如果加害人違反了2
[問卦] 對於家暴的垃圾 能關幾年?小弟不是法律專家,不太懂法律只會用Google 查了一下家暴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1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 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3
Fw: [問題] 有沒有保護令不好執行的掛打擾各位,想問問廣大鄉民們,遇到如此事件是 否有什麼處理方法,我自己把自己的文章轉過來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ZZRNmSH ] 作者: simon415 (城南徐公)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保護令中遷出與遠離之執行- 最後一段還挺常見的 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會印出紙本 分別送達給被害人跟加害人 加害人那邊通常會請警察送過去 順便請警察當場進行告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