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換人瑕疵或可能導致鬥毆情況下離席?
2/7桃園璞園領航猿vs.新竹街口攻城獅第2節剩下4分鐘時的爭議吹判,裁判引用的是FIBA國際籃球規則第39條有關鬥毆的規定:
https://imgur.com/zFTeMRA.jpg
https://imgur.com/SVDCPGP.jpg
領航猿隊桑尼/攻城獅隊陳志忠被取消比賽資格的原因是被認定「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球隊有關人員離開球隊席區(39.2.1)」,在定義上,「鬥毆係指2人(或以上)的對手,發生的肢體衝突(39.1)」,不過桑尼認為自己離開球隊席區是合乎規則的換人。
看規則,應該有幾個點要判斷,來決定應做的處置:
一、場上情況是不是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
二、替補員與球隊有關人員有無離開球隊席區?
三、替補員離開球隊席區是否合乎規定?(在本件,即是否合乎規定地換人)
四、球隊有關人員離開球隊席區是否合乎規定?(在本件,即攻城獅教練團成員個別是否可進到場中,其進到場中是否協助或嘗試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
第一點,鬥毆係指2人(或以上)的對手發生肢體衝突,那個play吹哨以後,雙方是在口角,還未達到鬥毆,因此引起很多球迷反彈;但規則中還有「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我看2022 FIBA國際籃球規則及官方解釋沒有看到定義或舉例說明其內涵(如有熟悉規則的大大願意補充先謝過),從寬來看會認為本件只是口角,還不至於可能鬥毆,但從嚴看則會認為可能導致鬥毆,如果是靠經驗認定,因似乎沒有可以明確推翻的證據,個人認為本件裁判認定可能導致鬥毆,應尊重其經驗。
第二點,替補員與球隊有關人員有無離開球隊席區?
規則2.5.5是這麼規定球隊席區的:
「球隊席區應由2條線標示在球場外的範圍,如圖 1。
每一球隊席區應放置16張座椅,供主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所有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方至少2公尺。」
https://imgur.com/qijpBds.jpg
看圖說故事:
https://imgur.com/LWorST2.jpg
https://imgur.com/sqMM98U.jpg
就是攻城獅隊技術顧問陳志忠、總教練林冠綸、助理教練沈欣漢、領航猿隊球員桑尼。
第三點,替補員桑尼離開球隊席區是否合乎規定?
FIBA國際籃球規則有關換人的規定如下:
https://imgur.com/uES9R5z.jpg
當時情況如下:
https://imgur.com/gih9SLo.jpg
關鍵應該在「替補員須在界線外等候,直到裁判做出球員替補手號並召喚他,始可進場(19.3.4)」,記錄台的鳴笛應可代表「當球員替補的時機開始時,計時員應儘快發出信號通知裁判,某隊已經請求替補(19.3.3)」,但裁判當時忙著勸阻艾爾斯和陳志忠的口角,無暇召喚桑尼入場,所以桑尼若說是因為換人而出現在那裡,也應有違反規則19.3.4的情形。
我認為爭點在此,縱使場上有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桑尼的行為應用規則39.2.1處罰嗎?由於桑尼外觀上沒有做可能導致鬥毆的動作,記錄台也有發出換人信號,桑尼在那個時間點出現在那裡,個人認為應該是換人瑕疵,違反了換人規則19.3.4,應可能構成技術犯規。
https://imgur.com/4o4j8l1.jpg
第四點,攻城獅教練團成員離開球隊席區是否合乎規定?
1. 看影片(https://youtu.be/YSWntjCnZoo?t=4070),第一時間裁判鳴哨後,艾爾斯原本是要把球交給裁判回到板凳席的,會回頭發生口角和陳志忠在場邊的言語有關,陳志忠一不是規則中允許離開球隊席區的主教練或第一助理教練,二不是在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取消比賽資格合理。
2. 攻城獅隊總教練林冠綸、助理教練沈欣漢到底是不是在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個人認為2人既有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也有無禮地與裁判、對方球員溝通。
林冠綸有做召回他的球員的手勢
https://imgur.com/Jc0UjBa.jpg
https://imgur.com/ZK2taNo.jpg
林冠綸和沈欣漢都有指著艾爾斯說話
https://imgur.com/ac1bdMf.jpg
林冠綸和沈欣漢都有對著裁判強力控訴,且不理會裁判要求其後退的警告(紅圈圈處裁判一直在告訴兩人後退)
https://imgur.com/yqYyLwF.jpg
https://imgur.com/0OJhxrv.jpg
或許因為2人多少有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沒有引用規則39.2.3「若主教練及∕或第
一助理教練離開球隊席區,卻未協助或嘗試協助裁判維持或恢復秩序,他們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但個人認為至少應該引用規則36.2.1,因其「無禮地與裁判、對方球員溝通」或「不理會裁判的警告」,對2人各吹一個技術犯規。
綜合以上,個人心中理想的吹判:
1. 在陳志忠和艾爾斯口角時,應可立刻吹判陳志忠取消比賽資格(原因如上)+艾爾斯技術犯規(因無禮地與對方被允許坐在球隊席區的人員溝通,合計前面防守時的違反運動精神犯規,艾爾斯將累計1次技術犯規和1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時,會被取消比賽資格)。2. 桑尼未被裁判召喚就替補入場,但記錄台已發出信號,應可給予警告處理。
3. 對攻城獅教練林冠綸、沈欣漢各吹判1個技術犯規。
對日後的建議:
艾爾斯在聽聞陳志忠的言語時,應想到這可能是想激怒他的方式,不要理會,應交由總教練向裁判反應陳志忠離開球隊席區+言語挑逗對手違反規則的問題(鬥毆條例39.2.1或技術犯規36.2.1)。
桑尼向紀錄台示意換人後,應在界線外等候,直到裁判做出球員替補手號並召喚他再進場。
陳志忠不應該再踏到場邊。
林冠綸和沈欣漢要維持秩序就不要指著人說話,裁判要求後退要聽。
對於P+,可以感覺聯盟也在抓觀眾的尺度,前面一個郭少傑和吳家駿的爭議不吹奪權被許多人說吹太寬(包含我^^”),這場似乎有變嚴,但寬嚴之間總是吃力不討好。建議多辦一些吹判案例的研討,也蒐集各球隊甚至球員工會的意見,適度開會溝通說明規則及尺度。
最後,在一團混亂下,推一下林正可愛。
--
推
推
結論:裁判很爛,攻城獅更爛
人家第三節全本土就能打爆你
的確 搞不懂板上暴怒什麼 有衝突本來就是可能導致
鬥毆的情況 反正非場上5人就是不得踩入
推你一個,聯盟要學會承認錯誤啊
可以給毛巾小哥一點尊重嗎 他也在場上
對耶,eric大眼睛好利 小哥你… 也違反了規則39.2.1!本來應該提早可以下班的(誤)
https://imgur.com/1PZiCmv.jpg
推
意思是可以吹不用趕嗎
忘了先說,本文只是依FIBA國際籃球規則說文解字,不專業的地方還望專業人士補充。 這問題我又看了好久,我的想法的話應該會造成: 陳志忠出場(規則39.2.1,與實際同) 艾爾斯出場(規則37.2.3,與實際差在桑尼出場變艾爾斯出場) 林冠綸出場?──這個我不確定助理教練被吹技術犯規的話是否應登記在他名下,如果是 ,會出場,如果不是,應不會出場,因為他有: 1支本人的技術犯規、 1支其他被允許坐在球隊席區的人員的技術犯規(規則39.3.1「球隊席人員因離開球隊席 區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無論其人數多寡,應登記主教練技術犯規一次」(B),不管有陳 志忠、毛巾哥或幾人都算1支)、 +我不太確定的沈欣漢1支技術犯規是否算在他名下 算的話依規則36.2.4,本人的技術犯規(C)和其他人的技術犯規(B)累計3次,總教練 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我不確定是wpd沒看懂還是我沒看懂還是我沒看懂wpd==
版上一堆吵鬥毆的 還要看啥
本文立場:本件裁判認定可能導致鬥毆,應尊重其經驗
差在鳴笛有沒有換人而已 不是在爭鬥毆條款
不過你不滿意本文立場也可以噓 也可以反駁 沒關係
我應該跟wpd大想法類似,覺得用鬥毆條款審視誰離開球隊席區ok,只是看到桑尼要換人 被認定構成規則39.2.1覺得有點冤。
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實務上常用於現場判罰及鬥毆
行為發生後尋找導火索,沒有現場判罰也沒有產生鬥毆
還引用我個人是第一次看到
不對欸,重新檢視後林冠綸招回還沒發生衝突啊==
沈欣漢做出阻擋手勢的時候湯總嘴可沒停過
艾爾斯往前走(即衝突即將開始前)換人已經舉牌
鏡頭沒帶到但此時桑尼應已在場上
那照時間軸來看桑尼進場疑問應在衝突之前
這就是先後順序的問題,他提前進場與否應該先解決
才要討論後面是不是"可能鬥毆"的情況(先不論有沒有
引用錯誤),畢竟他進場的時候衝突還沒發生啊
因艾爾斯擴大跟阿忠衝突前鳴笛舉牌都已經發生,我認
為桑尼在場上的機會很大,那又有另一個問題,如果
裁判認定衝突是從阿忠開噴就開始的呢? 那沒人制止欸
歹勢還沒完全懂什麼意思先補眠,我覺得我一晚上已經用眼+用腦過度XD 另外我剛再翻看規則發現,沈欣漢還有違反這條規則(後段規定): 7.6 「同一時間僅允許一位主教練或第一助理教練在比賽中站立。他們可以在他們的球隊 席區內以口頭言語指揮球員。第一助理教練不應與裁判溝通。」 (懶得截圖了,規則可以這邊查:
https://reurl.cc/NG50Ak)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2/08/2023 03:14:12如果判定點是從阿忠開噴開始算的話
https://imgur.com/DiKIW06 應該是Sean 也算吧?
https://imgur.com/CTwH1LE 應該是Lisa 也算吧?
喔喔 我好像看懂ZIDENS大說明的了。 我的想法是由行為看,桑尼跑上場是為了要換人,應該例外地不構成39.2.1。 ZIDENS大是細緻的以時間軸看,如以陳志忠開噴為「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的起始 點,那桑尼在那時間以前就已經蹦到場中,不是在「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期間離開 球隊席區,該離席應該沒有規則39.2.1的適用,有道理~不過我猜裁判的想法是整段艾爾 斯要走回板凳席時的期間都還在「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這可能就是認定是否太寬 的問題。 然後圖看得好細(話說Lisa姊也站過去湊熱鬧幹嘛XD),按照規則7.3「僅允許主教練、 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坐在球隊席及待在他們的球隊席 區內。在比賽時間內,所有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應維持坐著。」 +
※更新按照規則2.5.5規定球隊席區: 「球隊席區應由2條線標示在球場外的範圍,如圖 1。 每一球隊席區應放置16張座椅,供主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 隊有關人員。所有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方至少2公尺。」
https://imgur.com/qijpBds.jpghttps://imgur.com/Sw0akWO.jpg
應該踩到邊線內都犯規吧!這兩人也應該取消比賽資格才對。
推
裁判沒注意到陳志忠進場挑釁-沒事 記錄台沒注意到場
上可能發生鬥毆就進行程序-沒事 球員沒注意裁判手勢
才能進場-驅逐出場
推 裁判爛 攻城獅更爛
可以討論成這樣真的笑死…人生沒有意義了嗎
推人生沒有意義,支持繼續單換
新的人生意義就是當職籃鍵盤裁判ㄚXD
任何可能導致鬥毆 這點在昨天情況下聯盟覺得合理吹
判 那最好以後都給我這樣吹 不要標準不一就好 畢竟
可能導致鬥毆這條件太主觀了吧
推 麻煩裁判老師參考一下
都有球員站中肢體接觸阻擋了 這種狀況本來就很
容易走火 每次NBA鬥起來的通常都不是兩當事人
而是跑來檔的用肢體硬擋 火氣就會先出在這人身上
列為可能鬥毆情況完全不奇怪
推推
超強,推
黑人只看得到灌籃送鞋
推林正可愛 通通不能過去
但個人認為在裁判已經定性場上目前屬可能發生鬥毆的
情況下,應該要把「是否發生鬥毆結果的客觀要件」以
及「39.2.1所定適用客體的主觀意圖」納入到裁罰基準
內。若以這場比賽而言,現行規定不問上述兩種因素直
接判定桑尼出場,難免有矯枉過正、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
確實,這也是一個點!但這也可能會判斷困難,像上面ZIDENS大舉的Lisa姊可能也會抗辯 她沒有要讓「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再升溫的意思,只是看熱鬧站得太前面了一點, 所以單純客觀看是否構成39.2.1我覺得也可理解,就像Goatrae大下面說明的那樣。
推認真探討 比口水有意義多了
NBA在衝突中趕人標準很寬鬆喔 你只要過來升高衝突的
都會一起被趕出場 縱使你不是事件的主角*在場上的人
先規定那些無關緊要的人不要出現在替補席吧
T1一個哈瓜 P+一個扭蛋
兩邊在比誰比較爛嗎
我本來也想講這點,但看規則2.5.5第二項「每一球隊席區應放置16張座椅,供主教練、 助理教練、替補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與球隊有關人員。所有其他人員應距離球隊席後 方至少2公尺。」就像Goatrae大下面說明的那樣,好像也無法指他違反籃球規則?
阿忠算助教之一吧 他本來就能在替補席
垃圾聯盟 郭少傑 出肘推老吳 不叫鬥毆 桑尼叫鬥毆
聯盟加加油好嗎
說不定聯盟知道領航猿穩贏所以想秀一下條例
我覺得他們應該感謝領航猿有贏下來,不然應該會炎上得更嚴重。
推
樓上提郭少傑案例我覺得不妥 因為那場是沒有沒必要
人士進場 所以根本沒有提鬥毆條款的必要 沒提不代
表不是
領航猿根本完全吃虧,攻城獅就很像惡人先告狀
猿的本土可以兇一點嗎 職業賽還在那邊客氣難怪被欺
負
然後五樓說不懂暴怒什麼,桑尼本來是可以用警告或1
T解決,硬要第二時間趕他出場,真的很爛的判決好嗎
推a大前面幾篇發文/推文也一直有就換人瑕疵表示意見。 確實建議給桑尼警告可能是我寬認,嚴重的話可能是1支技術犯規,但就都還不到取消比 賽資格。 不過那一段想講的可能是對於球迷炎上”引用鬥毆條例”這點的不解,我跟wpd大都認為 引用鬥毆條例ok,但桑尼的換人瑕疵應不構成39.2.1。
推
推分析
要引用鬥毆條例沒意見,但桑尼會上場是你裁判跟紀
錄台的鍋,結果直接趕他出場
就好像十字路口有警察指揮亮綠燈了,往前開,警察
開你闖紅燈,任誰都會不爽
我是不想再看到有教練團在那邊噴球員啦,哪個教練
團在噴敵對球員或洋將的?
用回放看是否可能導致鬥毆,就是先射箭在畫靶,阿
不就沒事何必硬趕人出場
非場上球員踏入球場頂多T而已 非要套用鬥毆條款就
是來鬧的,兩隊已經都各站在一邊隔開了,是要衝突
什麼?還是覺得桑尼會效仿蔡鎮宇衝撞?上面提到要
增加客觀主觀要件對本件裁判適用上根本沒有幫助,
裁判組就是認為桑尼走到場內這個動作會導致鬥毆啦
可以分享給黑人這篇文章嗎
他們應該也討論得沸沸揚揚。 大家都是看同一本FIBA國際籃球規則,應該都會討論出類似爭點。 我更新個規則2.5.5球隊席區的規定在ZIDENS大的留言下方。
推
推
是的,桑尼未等候裁判指示就入場當然是違規,但是
吹到奪權就太超過了
桑尼不該進場 但奪權就過了
這篇合理
都到第三年還在抓尺度,我覺得比較像是考驗我們球迷
的智商啦
揮肘沒事真的很可笑
我再補充說明一下,個人想要表達的是,在裁判已經認
定當下狀況已經是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前提下(這邊暫
不討論何謂是任何可能導致鬥毆),若有規則39.2.1所
提到的非球場人員離開球員席區,並基於惹起鬥毆的意
圖(主觀要件),使場上的可能導致鬥毆升高至鬥毆的
結果(客觀要件),始有取消資格的適格性。簡而言之
,就是主、客觀要件均須滿足,才可將規則39.2.1所指
的人員取消資格。
然而,倘若只滿足上述所提到的其中一個要件,或不滿
足主、客觀要件,僅單純站在一旁觀看、散步等(例如
桑尼的情形),則可以改為技術犯規、警告的裁量方式
,使其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也符合各位觀眾的期待。
至於主觀要件上的判定,可以列舉一些態樣作為輔助判
斷標準。例如使用言語、手勢、身體碰撞、出拳、擒抱
等動作,即可推定施行者有惹起鬥毆的意圖。而單純在
一旁站著、勸架則當然無主觀意圖可言。
以上
m大說的是最理想的方式,但一定每個人都辯解說自己是上去勸的、是好意,我在想會不 會是因為實務上太難精準判斷,所以規則寫「…若離開球隊席區,均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這麼單一的方式判斷。 也就是因為這番討論,我現在可以理解有些板友認為認定「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要 嚴格一點的看法了,因為一旦認定進入「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後續的判罰可能在 比例原則的檢驗看來是非常嚴格的。
從艾爾斯回頭開始算→Sean沒事 Lisa有事
從阿忠開噴開始算→Sean跟Lisa都有事
如果是從艾爾斯回頭開始算 39.2.1很有可能不適用
因為衝突開始前桑尼應該就在場內了
但不管39.2.1適不適用,兩邊確實有一個同一規則但
裁罰不同的情況發生
而且如果從艾爾斯回頭開始算,湯總等於是從頭到尾
參戰的,也應該驅逐
突然想到一個很鬼扯但有道理的說法
如果裁判認為艾爾斯因為看到桑尼來了士氣大振
才轉頭去找阿忠,很扯,但邏輯是通的
XD 桑尼非戰之罪
看轉播跟回放下來,確實是陳志忠的行為導致艾爾斯上
前爭執,不管前面吹判得如何,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是
陳志忠吧...,這種行為就跟GM鬧場一樣看不懂....
推你這篇 合理的層次和規則解讀
希望聯盟也能讀到這篇
大家夢回當年師大義守的 不要這樣!
I
到底為甚麼要用到鬥毆這條吹比賽才是問題。
推一個,聯盟錯了就要認錯
臨場委員也是一個很大的關鍵...
希望聯盟可以通盤思考案例的吹判。
※ 編輯: beautydots (114.32.185.45 臺灣), 02/09/2023 13:29:4041
[問題] 聯盟要怎麼定義鬥毆條例更新一下sub大提供的聯盟規章 只是桑尼上去沒有「可能引起鬥毆」的可能 吧? 或是吵架=可能引起鬥毆,所以其他人不得進場?36
[討論] 可能導致鬥毆現在賽後 魁哥說裁判報告內寫 裁判引用鬥毆條例 因雙方"可能"導致鬥毆 所以陳志忠和桑尼都被奪權出場 所以上去晃晃散個步是可能導致鬥毆的 你各位要記住啊 --37
Re: [討論] DJ妖嬌限時動態怒噴胡瓏貿沒品上轉播畫面: 胡瓏貿在前防守干擾德古拉接球時打手,被吹犯規。胡用手撐著膝蓋時,德古拉過去拍拍 他,然而胡瓏貿揮手甩開德古拉拍他的手,據DJ妖嬌陳述,胡瓏貿甩手後說了一句「 fuck off」,聽轉播真的有。 DJ妖嬌說她聽到「fuck off」後在場邊喊「what the fuck」,胡回「what」和「怎樣」5X
[情報] 今日猿獅鬥毆條款判決說明【 PLG規則解釋、特殊判例說明 】 G058領航猿vs攻城獅比賽中,第二節剩餘4分00秒時,領航猿#13桑尼及攻城獅技術顧問陳 志忠從板凳離席到場上。 裁判判決說明: 裁判在認定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領航猿#13桑尼與攻城獅技術顧問陳志忠因離開球隊33
[問題] 請問什麼是鬥毆P+技術委員是不是品德操守高超啊,只要有大聲講話或是交換意見或是臭臉就算鬥毆。 根據P+規則只要發生鬥毆,板凳上的球員上場就是奪權,桑尼確實有上場所以被奪權。 但是鬥毆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上前攻擊對手頸部算鬥毆嗎?27
[討論] 重點放錯了吧剛看完P的發的文,我的理解是這次取消資格的處罰依據不是所謂的「鬥毆」,而是依照「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這個抽象規範作為判罰的主軸。 所以說,現在應該要吵的不是鬥毆的定義,而是什麼樣的情況下會有構成規章說的「導致鬥毆的可能性」,以及聯盟規章上的「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的射程範圍是否太過於擴張的部分。 以上個人淺見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