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職籃工會聲明 FB
【職籃工會聲明】
有關P. LEAGUE+聯盟於11月9日對新北國王球員進行之紀律處分,本會認為運動組織之內部懲戒仍應依組織章程規範並以合乎基本的法律原則執行,如本會會員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欲進一步釐清,本會將會進一步提供必要協助。
依P. LEAGUE+賽務章程第2.2.2.3規定揭示:「紀律委員會之會議由執行長於爭議案件發生後三日內召集,由執行長應敘表明會議目的與及召集理由召集之,通知各委員,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之人士到場陳述意見。」然查P. LEAGUE+聯盟於11月9日公布之處分,相關事件均發生於今年六月及七月,且該時點之聯盟行政團隊並未於獲悉事發當下召開紀律委員會進行懲處,如現再行處分,或有衍生違反聯盟自身規定,並致使整體秩序陷於不確定之狀態。
再者,本次事件中紀律委員會召開時是否有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以釐清案情,綜觀本次紀律處分均未提及,本會對前述狀況亦同樣抱持疑慮。
同時,聯盟現行並未於賽務章程中定有禁賽期間的支薪規範,於聲明中「強烈建議球團於禁賽期間不予支薪」作法,與過去聯盟發生的紀律懲處並不一致,球員禁賽期間是否支薪仍應訂定一定的標準,而扣薪作為與我國勞動法規精神相違之作法,更應有明文之規範。
最後,本會再次強調,本會理解職業運動員肩負的社會責任,針對球員之違規違紀行為之處理,球員自須面對聯盟和所屬球團對違反規定者進行懲處。值聯盟新任團隊上任之際,本會善意提醒聯盟仍應遵守自身所訂定的規章,懲處的程序和內容亦應符合基本法律原則,確保球員之申訴救濟或仲裁機制完善,而後續相關制度訂定過程如能邀請工會共同參與,則更能落實勞資對話精神,為聯盟建立更制度化之規章框架。
https://i.imgur.com/1Qfn0bi.jpg
https://i.imgur.com/86t1mjT.jpg
來源:
https://bit.ly/46egj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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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翻譯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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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君一席話
第二段大概的意思是不能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事情發生當下P想息事寧人啊 等到發現風向不對球員
回不來才要懲處 早就過好幾個月了
不過話說 事發當下球員就發文說要退休 站在聯盟的
立場你都要退休了我還召集開會也沒什麼意義了吧
ChatGPT的文比較好懂
翻譯蒟蒻?
1.紀律跟處分確實六月當時就該公布
2.當事人也表態要退役 這兩樣完全翻盤
整個聯盟完全沒有章法可言 可悲
打臉無法治觀念的道德魔人,啪啪啪
Q的案子 之前國王不是說等司法機關釐清事實蒐集
證據後再以此裁罰嗎
同意3樓
不是啊 舊版就有相關規則了餒==
所以照舊版的上限可達永不錄用有比較好嗎
結果規章說三日內要開紀律委員會
新團隊呵呵
工會在意的應該也是程序正義吧?我覺得懲處是否更
嚴重或更輕就是其次了,但該遵照的流程沒照著來,
確實蠻值得監督的
Q事件513 敏哥事件618 可能要問627卸任的執行長
支持禁賽但如果懲處判定的程序有瑕疵也確實該被檢
討
剛好他人還在 可以直接問
說穿了不就因人廢事又不敢承認,掀開遮羞布發現做法
跟大家最詬病的末期581也沒啥區別啊
處理前朝積案指責新團隊當時沒在三日內 這時空未免
過於錯亂
法治觀念是指無罪推定嗎?
但這公告說事發前後委員會就該裁量懲處欸
你覺得規章和工會才是道德魔人嗎(?)
厲害了事發時說靜待司法調查再懲處,結果真的要懲處
就跟你說沒在三天內我不理喔
聽不太懂
然後球員自己暗示要離開球場結果發現風頭過轉身又回
來,這懲處本就可重新討論吧
就一半罵前朝自己說三天又沒處理 一半罵今朝當時為
什麼沒遵守 (今朝:我哪知道)
反正結論就是我們球員工會有在看的喔
通知當事人到場是另一個戰場啦,釐清事實後討論懲處
要找當事人幹嘛,給他上訴救濟機會就好了吧
現在做法就是地檢署背書阿 確實不知道找當事人要幹
麻
最後三天內召開是不是有問題啊,事實有時未必這麼容
易釐清而且當事人可能也看風向決定要不要承認欸,這
樣事發時怎麼算
確實現任會長也只是來擦屁股的 就看他們之後的做事
方法了
召開紀律委員會斬球員居然沒有通知球團行政代表到
場,也沒有請球員到場陳述,莫非有挾天子以令諸侯
的帝制?
人家做的就是針對"被起訴"一事判定處分標準
通知球團跟球員到底有什麼用 能改變被起訴事實嗎
Q當時直接被禁賽的話一定被直接噴富邦的陰謀啦XD
楊跟Q怎麼處罰聯盟就一直在苦惱 更別說楊還中離一
陣子 現在又要吵時效 真的搞笑 更好笑的是國王內部
到現在看起來也沒有任何懲處動作 真的呵呵
程序正義本來就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就算聯盟對
斬球員有明確意向,也同樣有需通知球團方到場參與
判決的義務與責任
你誤會程序正義的意思了
程序正義在這邊應該是只要有申訴管道
直接引用地檢署的結論要什麼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也稱程序公正,別稱「看得見的正義」)
是指解決爭端和資源分配過程中的公平理念,且強調
「過程」的重要性。
對啊 這個過程是指聯盟定讞和後續處置啊==
你判完了 沒有申訴機制 沒有決策過程 這不合程序正
義 但跟當事人有沒有去沒有直接關係
因為聯盟方的作法是直接引用結論
你把事情想得嚴重點可能就懂了
照聯盟說法一審有罪一季起跳
當事人意見陳述權、聽證制度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
環
所以一審有罪我還找你來問你為什麼有罪有什麼意義嗎
使用地檢的標準無異議,有趣的地方是(起訴不等於
有罪的無罪推定原則)反而選擇性跳過?
我同意這個部分做法有問題啊
我只是說他們要這樣做的話確實找當事人沒意義而已
不代表我說他們這樣做是對的
我上次就說啦 弄個小車禍被人家以刑逼民還要照定價
先禁15場根本不合理
更甚是吃定你肇責30%的過失殺人的話 生涯直接結束
畢竟標準是禁1~3季
聲明可以別那麼長嗎 懶得看
所以呢?然後咧?
怎麼會沒有意義 正確的作法聯盟自己也要調查一遍好
更何況 3秒俠的情況根本沒被起訴
你連形式都懶得走一遍 被質疑剛剛好而已
其實就兩個做法,隔壁棚都做過了,要嘛學統一,覺得
有損球團形象,砍!,要嘛學樂天,有戰力的明星球員
,球團球員一起裝死保你到安全下莊,就這麼簡單,國
王現在該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嘛學統一要嘛學樂天,做
了之後再去向聯盟Complain
在明公器私用球員工會 在暗派出二哥 好積極啊
應該不會逼工會會員轉發吧
然後王就不懲處躲在後面就好 可以跟獅學學嗎
當初誰會知道他的退休只退休賽季笑死,Q就聯盟裝死
現在要開季了才趕快罰個意思,甚至鋼釘人聯盟也還沒
表示意見呢
看不出來要說啥
聯盟自己也調查一遍最後就是變成聯盟挺不挺球員的
問題啊==
就是當初國王發生的事 換個角色重演一次
Q的事情國王了解後認為沒事 定讞再說
換去聯盟端只是角色變化而已
所以聯盟找Q來應該要聽信Q的說法 只是紅腫小擦傷
放Q一馬還是依照地檢署基於違反保護令起訴跟著判定
理事長本身是柴哥
癢哥當初說要離開球隊的 誰知道唬爛啊
看不太懂 當時沒處理所以現在不能處理?
約炮吧球員,有處罰公訂價了
你Q就被起訴了是要分不清什麼啦 有問題的是沒起訴
的好嗎
而且就算被起訴了 也要走一遍流程
你現在不就一樣聯盟不挺球員嗎 重點是要程序公正
這本來就是聯盟的權利義務了
你有開罰的權利 但你也要做好調查義務啊
簡單來講就是執行長瀆職,沒有在三天內執行,後續聯
盟才召開會議懲處,違反程序正義
開打才處理 聯盟也太混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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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聯盟加罰酒駕張伯維50萬 外加公益勞動服務綜合目前報導所引: 聯盟裁罰依據在: 賽事章程第25.5條:「球員若有酒駕行為遭查獲,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酒駕情節輕重及 是否涉及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等肇事情節輕重,得處禁賽最高一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 科罰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及同章程第65.1條第(2)款,聯盟亦得加以公益勞動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