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問關於最高行政法院的測速照相距離判決
先貼上我看到的資料內容
獨家》測速照相距離判罰標準不同調 罰單罕見請最高行政法院定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法律規定測速須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一般人都認為是標誌與測速器的距離,事實上交通部函釋的是「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交通判決原以高等法院為終審,但因這項交通判決法官不同調,一張罰單罕見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台東市最南端的知本段台11線176公里處一個測速點,速限70公里,有2位駕駛人分別因超速,經警方以雷達測速拍照開罰,高雄地方法院以警告標示與測速器距離不在「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撤銷罰單;另件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則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在法定距離,判決裁罰。
這3案中,鍾姓騎士於去年8月底被判撤銷1400元的超速罰單,高雄市交通局不服提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全台各地交通判決對這類距離標準的認定岐異,日前將此案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請求統一見解。
鍾姓騎士於109年9月18日在台11線176公里處超速,被台東分局員警當場舉發。鍾某不服重返舉發地點實測,警示牌設置位置至舉發機關設置位置為438.4公尺,明顯不符100公尺至300公尺間之規定;高市交通局則以交通部103年11月27日交路字第1030036829號函釋辯駁,「明顯標示之距離,應以「警示牌設置位置」與「交通違規行為發生地點」之距離為據,機車被拍照位置與警告牌間之距離為193公尺,符合交通部函釋。
林姓男子駕自小客時速逾130公里,當場被舉發開出8000元罰單,他舉證標誌與警方測速器距離660公尺,不符法定距離,高雄市交通局則說標示與違規行為距離200公尺,符合法定距離。高雄地方法院採認前者,判決撤銷罰單。
游姓女子在速限為60公里之「台9線389.3公里處」超速18公里,收到1600元罰單,她主張取締標誌與警方非固定或測速設置地點已逾386公尺,明顯與法規不符。台東大武警分局則指「告示牌」至「違規行為發生地點」相距177.5公尺,符合法規。台東地方法院採認後者,判該罰。
這3案中鍾姓騎士的判決最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接到高雄市交通局的上訴後,認為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其所稱「須明顯標示之」之距離應如何計算,為終審法院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已有分岐,甚至同法院不同裁判間之見解也有分歧,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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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知道超速不應該,但是有些路段真的是隨隨便便就中標,尤其是小弟最近就被開一張超速,看了行車記錄器,我跟告示牌的距離在100-300公尺,但是警方應該是告示牌跟測速器的距離沒有在100-300範圍內之內,也不知道申訴有沒有用。然後就看到這個新聞,只是很好奇現在過了一個多月,不知道有沒有最新最高法院判決的消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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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改一下是 最高行政法院
一月底的新聞,沒那麼快啦(除非是駁回
改了
我之前去投訴 一張有用 一張沒用 看警察局
進最高法院沒個一年起跳是不會有結
果,而且因為
是不公開審理你不到宣判幾乎無法得
知狀況,慢慢
等吧
台灣的白痴法律,民粹主義,鬼島法治。
機車是後牌 要怎麼設置在你前面 但拍
到牌照?
台11線開130......
爆
[爆卦] 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以下轉自 交通會客室 Traffic1999 ====================== 我們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 圖中這台車原本前後都無牌,我在1/16以市長信箱A-EM-2022-9928陳情。 農曆年前接到清潔隊的電話,說這台車已經查報為廢棄車輛,過年後就會去拖吊。爆
Re: [討論] 提告移車敗訴 地主:那我停你法院囉正常啊,我發文寫法院經歷,一堆網友來信,我也跟網友遇到相同的問題,就是法官當庭被我抓包標準不一時,就開始答非所問,硬拗這只是見解不同,一切都是見解變了,最後跳一句「你又沒考上司法特考,你也不是律師,不要以為通識課修過幾堂法律就了不起,就很懂了!」 問題是我找到的是「司法院重要參考判決」,還有我之前案子的法官也是這樣判的,這次遇到的法官突然見解不同逼我認罪,我拿出之前我的前案當庭抗辯,抗議標準不一,法官就突然罵我沒考上司法特考只是法盲憑什麼抗議! 後來我要聲請開庭錄音光碟,也被以個資法的理由拒絕,十分詭異~ 以下是網友來信 ==爆
Re: [爆卦] 倫敦大學未曾出版蔡英文博士論文幾句話 很簡單交代 論文門最近的發展 1.總統府發言人長達兩年來,說法只有一個:對於蔡英文的博士論文一切以LSE的說法為準 2.綠蟑菸粉一直嘲笑嗆彭P去英國告LSE了沒3
[閒聊] 高雄的法院每個縣市的法院規定會不一樣嗎? 為什麼檢察官開偵查庭偵訊不能錄音錄影 這應該是當事人的自衛權之一 有些檢察官偵查訊問過程很爭議 會造成當事人的損失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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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基隆區間測速4月1日起執法 台62、台62甲聯合報 /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台62線及台62甲線因貨櫃車、砂石車等大型車多,常因車速快、彎道多,又未保持 安全車距,致發生嚴重死傷交通事故,自4月1日起區間測速開始執法,違規超速3000元起 跳。- 我很好奇 明明遵守交通法規 遵守道路速限是民眾的責任 應該就是說無論何時何地都應該遵守的啊 那立測速照相告示牌的意義是? 難道只有看到告示牌才需要遵守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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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申訴再申訴後行政訴訟各位人生溫拿好 請問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調職後失去主管加給,敘原職等職級,不服僅得申訴再申訴,不得行政訴訟。 在釋字785後,是否變成可以行政訴訟? 另外再問一個,法務部在釋字785後,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發出函示,該函示將很多原本視為管理措施之行政行為改視為行政處分,其中調職不同機關之行政行為是行政處分 我對調離原機關有疑問,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是行政處分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是行政處分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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