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重購退稅後的自住定義
我太太名下有一間房,買房時因為裡面的原房客預售屋還沒交屋,所以讓他繼續租。
預計明年年初會收回,我另外也買了間預售在橋頭未來市,代銷說預計明年年底會交屋。
我查了網路,關於重購退稅的規定有提到
"以本人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由配偶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想用我的新房將我太太的房子以重購方式抵房地合一,等房客走後將全家戶籍遷入舊房,一年後剛好新屋交屋後再賣出,這樣符合換屋的要求吧?
另外,目前看到大部分人的問題是出售前屋實質自住的規定是否屬實,
我因為舊房跟工作都在桃園,這應該沒問題。
但我的問題會是新屋遷入戶籍後須自住五年的事實認定。
新房在高雄,如果交屋後只將全家戶籍遷入,我在桃園有住所。
國稅局會事後追查新屋的居住狀況,認定未實質自住,追繳退稅嗎?
不知道針對上述兩個問題,有沒有人有相關的經驗可以分享,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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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5.9.130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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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事實其實是看戶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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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租有沒有給房客請補助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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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未申請補助,也未入籍,所以我並不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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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再入籍一年,應該就沒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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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擔心的是新房,因為工作在桃園,明顯高雄是不可能去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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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擔心國稅局之後以這個理由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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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新房在高雄 實際住桃園 根本不會過 過了也會被追回! 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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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繳稅 戶籍全簽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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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現在越查越嚴,你畢竟不是真自住,要有被查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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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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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查新屋有沒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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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lackpig (140.115.56.230 臺灣), 07/18/2024 10:22:16
所以你退稅只是送出去而已 之後還是會被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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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追,除非你可以舉證家人都在裡面住,自己也經常在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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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裡面使用!可以先送件看看,一開始都會收件,一年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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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審核追稅,追的時候你資料都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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