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請問被員工背叛,有什麼方法可以解(律師經驗分享)
※ 引述《Hanklaw (Hank)》之銘言:
: ※ 引述《wannado ()》之銘言:
: : 朋友開美甲店,當初徵人的時候
: : 朋友介紹才會錄取這個中國人
: : 因為這位中國人(以下簡稱A)的老公是台灣人,但沒有工作,還有一個孩子要帶,沒有台
: : 灣身份證(可能是不想放棄原本身份)
: : A工作期間的確也是蠻認真,我朋友薪資也沒有在手軟的,想說她很辛苦,非常關照她。
: : 由於原本我朋友的店面只有她自己和A兩人,所以客源很多都是共享,A也工作好幾年了: : 不過最近A卻在附近租了工作室,我朋友一發現就終止合作關係
: : 但沒有口出惡言
: : 沒想到這位A把我朋友的客人帶走,並且教唆客人回來退款
: : 請問這種狀況有得解嗎
: : 感覺被欺負的有苦說不出
: 一般這種狀況可在勞動契約中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來處理,但須注意競業禁止條: 款不能隨便訂,依法有條件限制(如下),給版上各位參考。
像美甲、美髮這類個人服務業的業態
通常都是以勞務承攬的非僱傭關係合作
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就不適用競業條款了呢?
: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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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爆
[爆卦] 博客來沒給一位掃地阿姨僱傭合約來源:陳又新律師FB 大意:博客來和一位掃地阿姨簽署承攬合約,不是標準僱傭合約,陳又新律師指出為[假 承攬真僱傭]。 原文:爆
Re: [Vtub] 總長是不是證明了同魂換皮是完全可行的?就三位一體論來說,中之人轉生當然是可行的 但別忘了商業還有競業條款,限制中之人轉生不難 至少在幾年的冷凍下,中之人的人氣還有多少真的很難說。 總長的例子比較特殊,一本來cover就虧欠她,二大家都知道是怎麼回事。 假設今天有人以為總長成功,覺得自己要背叛培養自己的公司單飛沒問題,6
[問卦] 網軍的工作應該是僱傭、委任還是承攬?如題啦 搭上今天最熱的話題 阿肥想來八卦板問問看各位大律師, 網軍的工作大部分都是哪一種關係呀? 是僱傭 委任 還是承攬比較多呀?4
[問卦] 之前政府是不是有個派遣歸零政策?之前政府是不是有個派遣歸零政策? 結果派遣歸零變成勞務承攬,派遣員工變成派駐員工,遣升格為駐,結果好像沒有什麼差 別待遇,似乎也沒有年終、没有三節、每年換一個承攬公司、沒有固定的僱傭關係、隨時 看公務機關主管的臉色、不能反應事情、再多的功勞隨時充公歸屬主管、稍微的錯誤即時 指責不分青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