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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請問被員工背叛,有什麼方法可以解(律師經驗分享)

看板toberich標題Re: [閒聊] 請問被員工背叛,有什麼方法可以解(律師經驗分享)作者
miniguava
(森)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2

※ 引述《unzap (甫)》之銘言:
: ※ 引述《Hanklaw (Hank)》之銘言:
: : 一般這種狀況可在勞動契約中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來處理,但須注意競業禁

: : 款不能隨便訂,依法有條件限制(如下),給版上各位參考。
: 像美甲、美髮這類個人服務業的業態
: 通常都是以勞務承攬的非僱傭關係合作
: 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就不適用競業條款了呢?

即使雙方是使用「承攬」和「合作」等形式簽約
在法律上是僱傭還是承攬關係
仍然要看工作內容是否具有「從屬性」而定

如果認定屬僱傭,那就有勞基法的適用
競業禁止的約定必須提供合理補償
但如果不是僱傭關係,那就沒有勞基法適用
換言之,雙方約定競業條款,即使沒有合理補償,也是合法的

但以本件的美甲、美髮而言
要說是承攬,又要約定競業的情形
大概有九成機率會被認定是實質僱傭啦....
不過以小弟審約的經驗
十份合約十份都沒約定補償
十份都是鉅額違約金
「法律上」這都是有問題的
但有沒有效果呢
這時候只要微笑就好了

回到原po的問題
原po前面簽約時既然沒約定
現在也已經終止合作了
實在不建議再從「競業禁止」的角度處理
但如果換作以「打擊競爭對手」的角度
我想版上各位老闆應該就有很多方式了

: :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 :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 。
: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 :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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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zap08/08 19:15非常清楚!感謝

unzap08/08 19:16附上自己餵狗的從屬認定檢核

unzap08/08 19:16https://reurl.cc/E7q091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