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 引述《semih (Sayginer)》之銘言: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880976
: 2025-07-18 12:39 聯合報/記者屈彥辰/台北即時報導
: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重死刑 45綠委反對
: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第272條之1,對未滿7歲者犯殺人罪,: 加重其刑2分之1,倘虐殺未滿7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也修訂第286條,凌虐未滿7: 歲者因而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在第286修法時,以表決方: 式處理,與會的民進黨立委全數投下反對票。
: 備註:今天三讀立法院三讀表決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 在二讀表決時
: 在場45位民進黨的立委投下反對
: https://i.imgur.com/HUXmUK3.jpeg
: 最後三讀時 在野立委59票通過 民進黨立委三讀沒投票
懶人包一下
修法前
蓄意謀殺幼童(未滿七歲) = 蓄意謀殺普通人
適用刑法271條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凌虐幼童致死(過失+凌虐+未滿七歲)
適用舊286 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法後
最嚴重
以凌虐方式蓄意謀殺幼童(故意+凌虐+未滿七歲)
適用272-1第二項 死刑或無期徒刑 (沒有"有期徒刑"選項)
次嚴重
蓄意謀殺幼童(故意+未滿七歲 沒有凌虐)
適用272-1第一項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後才是
凌虐幼童致死(過失+凌虐+未滿七歲)
適用新286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法272-1 藍綠白三黨都協商同意
民進黨反對的是修286
是非不評價 自己獨立思考判斷 謝謝
--
都懶人包了,不付上執政黨反對的理由嗎?
為什麼反對修286?
請問民進黨反對修286的理由是甚麼?
該不會反對理由就是郭昱晴臉書內容
就是廢死阿,新舊差異不就是差在多了死刑的選項
為何反對目前只看到個別立委的說法 未看到黨團聲明
因為他是召集委員,如果他的立場都這樣了
誰來解釋一下新的286下限反而往下降是什麼意思?
我覺得黨團很難有更好說服人的說法
反對卻不提案自己的版本?!
來洗地板囉
更專業的人說明、洗的地更乾淨有何不可?
懶人包:民進黨反對讓想凌虐小孩最後卻弄死小孩的
犯罪者能夠被判死刑。
都凌虐了,不能說是「過失」吧?! 解釋好像有點怪
怪,很多凌虐的不凌虐到死也不會罷休
不覺得會故意凌虐人的惡人可以用「過失」來判比較
輕的刑度
你貼的洗地文在八卦板被噓爆了
憲哥專業XDD
施虐者主張無主觀致死意圖,就有機會被判"過失"致死
286主要是針對這部分?
實務上就算凌虐致死也要有法官來判 民進黨的大法官
都修憲通過準廢死了 立法院修訂再嚴格也沒用

實務上就是沒有任何施虐者會承認自己是故意要虐死人
,最後全部過失犯
嗯,如果真的有想了解的人,可以去看陳培瑜立委的臉
書。
原本286法條根本沒有提到15年好嗎,根本亂洗資訊
刑法286的問題是,"故意凌虐+過失致死",比"故意殺
死" 的罰則還要重
所以如果凌虐者發現小孩有可能不小心死掉,直接故意
殺掉小孩會對自己更有利
最高都是死刑
差別在最低
"故意凌虐+過失死亡"最低12年
"故意殺死" 最低10年
沒那回事 都是看法官怎麼判 沒那麼好套用的
不用在看那些綠媒硬凹啦 他們就是為反對而反對
不想給在野黨聲量而已 這一年來有哪個法條例外?
272-1三黨共同通過是很好的事啊
藍白要邀功也沒問題啊
但 " 明明一起協商通過了,卻被扭曲成支持虐童" ,
這種聲量就不需要給了吧~
意圖盈利才有最低12年
覺得34樓講的有道理
二讀反對三讀棄權,最後還有臉出來收割支持,是有
多噁心啊
洗地
不用再洗地了 硬拗真的太難看
感覺好像沒有看到有人解釋34樓提出的邏輯問題
愷愷案有用到272條嗎?那民進黨不修286條是何用意
?
附上理由,不然依照我對黨意大於民意的執政黨理解,
就是廢死
凌虐致死是可以由法醫+臨床醫師判定的 又不是加害人
說了算
就如各位恨不得加害者上限死刑的話,施暴者會怎麼
做?
1.大人本來是虐待,結果發現小孩竟然s了,他會怎麼
樣?報警?那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最後的結果,就是
他會埋掉。
2. 大人本來是虐待,結果發現小孩竟然「快」s了,他
會怎麼樣?報警?那就是死刑、無期徒刑,最後的結果
,就是他不會把小孩送醫,小孩得救的機會變成0。
加重結果犯的刑度竟然比故意犯還高
二讀全反對三讀全棄權法案ㄧ過立刻出來擺拍支持通過
的噁爛党
@phil是不是文盲啊,第二例子虐到快死就是新286最
輕十年有期;不報警把小孩弄死變無期徒刑,我不知
道是他智障還是你智障
憨鳥要護航先把國文學好好嗎
那個低能林俊憲的FB;我認為凌虐過失致死跟蓄意虐待
致死,一樣刑度沒毛病啊
哪個凌虐者會承認自己是「故意」
律師應該不是文盲吧?一、黃國昌版本裡面有兩個情況
:
1.故意虐待未滿7歲小孩致死(a情況):死刑、無期徒
刑。
2.沒有要虐待,就是要故意s小孩(b情況):加重刑
度1/2,死刑、無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a跟b兩
個情況都很嚴重,但如果硬要分出高下,其實是b情況
比較嚴重,因為這個人一開始就是要s小孩!
而a情況,是故意(虐待小孩)+過失(不小心致死)
的組合。
不要跟我辯什麼「致死」就是故意,哪來不小心?法
律界的定義很清楚,如果看到oo致死,後面那個「致
死」,就是「前面的故意行為」導致「沒有預期的死亡
結果」,如果是「前面故意行為」就是要達到「預料
之中的後面死亡結果」,其實就是b情況(故意s小孩)
了。
a情況是故意+過失的組合,結果是死刑、無期徒刑。
b情況是故意(殺人)+故意造成的死亡結果,結果是
死刑、無期徒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
b情況比較嚴重,結果刑度還比較輕?多一個比較輕的1
5年有期徒刑可以選擇,這是什麼道理?
二、兒少法第112條就規定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加
重刑度1/2,為什麼還要在刑法再規定一次?這不是疊
床架屋嗎?
法律上就是不一樣...
你要不要看一下你的例子;虐到一半發現要死了;那
叫未遂;根本不在修法範圍 你不要鬧了好嗎
樓上,你的截圖放大之後太糊了
綠是不是文盲是智障;你現在去路上拜託你大聲的說
失手虐待小孩到死比故意下安眠藥殺死小孩還輕微看
看
Phil你有種發個文問問看這裡的爸媽;小孩被虐待到
死跟被下安眠藥而死;跟他們說虐待到死因為不是故
意的所以比較不嚴重;你發文看看 我笑你不敢啦
噁心洗地文,心理有病虐待小孩就該去死,還分死跟
不死,笑死
不忍看愷愷案就定要藐視專業嗎?
虐待到植物人呢?心理受傷一輩子呢?賠的起受害者
到人生嗎?
@phil你快發文發表你的立場,虐死比普通殺還輕罪啊
;一直發低能綠師的貼圖幹嘛?我拜託你快去 不要一
直露鳥耍低能
不要洗版啦!髒了版面!
好奇問一下,修法後的286有把第五款刪掉嗎?不然怎
麼會有人堅持最低刑度從15年變成10年?
推34F
好了啦
@hggis他媽的為什麼一直有低能說虐待到快死,就直
接殺死判比較輕;你這時候殺死就是蓄意凌虐致死,
一樣無期或死刑;可以不要當文盲好嗎
管你什麼蓄意不蓄意啦 虐殺都判死刑好嗎 很難嗎
還要幫犯人想那麼理由喔
好了啦。主子都支持法案了,不用再幫忙洗地好嗎?
@philfee1978 律師的a情況寫錯了
凌虐幼童致死 應該是 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不是他寫的只有 死刑、無期徒刑
應該是因為他轉的那篇新聞寫錯了XD
修法前 保母"一定"不會判死刑 修法後 才有可能死刑
phil大如果是有孩子的父母 還在那邊洗就太不應該了
但如果不是孩子的父母 可以滾了
呃, 有兒女也可以關心刑度合理性對幼兒存活機率的
關聯吧
某p 問你一句,虐待致死就算是不小心,那個痛苦程度
跟直接殺死那個嚴重?你考量的是犯人犯意、不用考量
受害者承受程度嗎,犯人有人權那被害者死了所以沒有
人權對嗎
再說,就算犯人虐待到快死再殺死,跟法官自白說是蓄
意要閃死刑,你認為法官只憑一句話去判?法醫兒醫鑑
定假的嗎
憨鳥不要造謠好嗎,舊286什麼時候是15年了,護航護
到良死都沒了嗎?還是非不評價自己判斷咧
所以反對286的理由是什麼?而全體二讀反對三讀棄權
的理由是什麼?最後跑上去大合照說支持的理由又是
什麼?

憨鳥現在直接不演了私改法條誤導喔,要不要刪文啦
垃圾
我就問你支不支持劉采萱去死?
那種垃圾死刑應不應該?
冤不冤?
對你要求也不多,一樣找一個「凌虐小孩致死」,然
後你覺得他如果被判死刑很冤枉的來說服我就好
舊286明明寫最低10年,不要造謠15年
近期一堆圖庫都造謠法條原文,只為反
而反
這次修286是加重最高刑責最低不變
舊286條第5項對未滿7歲的還要加重1/2,最低15沒錯阿
拜託青鳥別生小孩
舊286法條寫的是加重至1/2, 法律上加重至的意思上
加重至多1/2的意思 所以是影響上限不影響下限 所以
原法條還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非15年以上有期徒刑
呵呵,第一次聽到刑法分則加重是樓上這種解釋法的
網軍洗地洗得有夠難看 我們爸媽都緊盯修法進度誰支
持誰阻擋還需要你一直貼綠師的文來洗嗎? 當初連署
真的沒想到虐童死刑真的可以這麼快被修法實現
怎麼分辨 蓄意凌虐至死 跟 凌虐過失致死?
請問要怎麼過失「凌虐」致死?
AppleAlice GOOGLE真的不難 原286是加重"至"1/2
加重"至"1/2 = 最多加 1/2
加重 1/2 = 一定要加 1/2
不要再被一些垃圾圖卡造謠帶偏,明明是很容易釐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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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在逐條發言時強烈批評,國民黨與民眾黨在法條編列上立場錯誤。他指 出,修法進入《刑法》第286條階段,針對虐殺兒童處以極刑,立院內無任何立委反對, 顯見共識明確。他強調,從委員會審查以來就多次主張,應將相關條文置於第22章的「殺 人罪」章節,損及刑法內在邏輯一致性,但國民黨卻堅持納入第23章「傷害罪」。他批評![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www.upmedia.mg/upload/article/2025071815085157722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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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先吐槽一下 看到莊瑞雄在罵藍白執意設定7歲以下門檻....只想說這傢伙腦袋還好嗎?? 286條中有關於未滿7歲的門檻是去年修法的時候新增的,再來關於規定未滿7歲這個門檻在 黨團協商裡面民進黨可是贊同的喔,而且莊大委員有參加協商,還有針對這個條文內容發 言耶,雖然他在協商發言還是搞不清楚狀況,連原本提案的6歲已經改成7歲都不知道![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A0swTkXb.jpeg)
爆
不好意思占用版面 但如果你還覺得這次兒虐修法後 虐童者會傾向把小孩殺掉反而罪比較輕 像甚麼砂石車/撕票理論 把下面四五行看完然後不要再轉貼這樣的訊息了 這是錯誤的 你的好心加上錯誤訊息可能造成更不好的結果
補充一下關於 3.故意凌虐+過失殺童=死刑/無期/10年以上 (286 綠不同意) 這個部分 刑法第286條其實也包含 故意凌虐+間接故意殺童5X
這次修法還有一個問題, 就是新版的286條反而替剴剴案的劉若琳減刑三年。 真心無法理解現在立法品質能低落成這樣。 舊法架構(2024年7月31日施行前版本): 第286條第3項、第4項:對一般虐童致重傷/致死加重刑度(重傷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meee.com.tw/xNtsTn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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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是這樣 新法是這樣 從立法院第11 屆第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擷取![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 Re: [新聞] 「剴剴條款」三讀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最](https://i.imgur.com/L2mIrVQb.png)
前面你講的我沒意見,加重事由也確實不一定要列在同一條內 例如: 兒少福利法 第 112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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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民進黨擋「兒虐致死加重刑期」??你在刑法上看到OO致死,表示OO是主要犯行,致死是OO之後導致的結果 比如過失致死、傷害致死等,刑度通常會比殺人罪要輕 因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普遍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 但檢查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時使用的法條是OO致死或殺人,會斟酌嫌犯犯行等各項證據 來判斷其罪行是否有殺人的故意![Re: [討論] 民進黨擋「兒虐致死加重刑期」?? Re: [討論] 民進黨擋「兒虐致死加重刑期」??](https://www.tpp.org.tw/aimg/a/25/197/2519708525628669668f0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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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林智群: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想問一種案例 犯人原無殺害意圖,凌虐孩童致重傷未死 最後因害怕孩童死亡,被判處以「凌虐方式殺害」 最後選擇直接殺害孩童 而孩童的直接死因與凌虐的傷害無關13
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針對這次修法 推文裡很多人討論很多了 我只是針對我看到的新聞內容整理了一下 這篇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 Re: [新聞] 台南幼童遭虐 生母及伴侶二審仍各判9月](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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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修正(西元2012年) 第 286 條 (妨害幼童發育罪)![[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 [討論] 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https://i.imgur.com/dyrPmK2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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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支持上街!民進黨執政時期都未曾有大規模街頭訴願行動! 訴求須納入通盤系統性檢討社會保護網,人力與資源配置,兒福中介機構權責。 另外是大家最關心的刑度問題: 虐童致死已在2019年調整刑法,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但我自己覺得這部份司法與民眾最大認知差異就是新聞中所提![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 Re: [問卦] 大家願意為凱凱走上街頭嗎?](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4/03/13/4606549_1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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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不看針對未滿18歲或7歲的部分![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 Re: [問卦] 林智群律師:虐童致死比較不嚴重](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313/e831345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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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正確說法應該叫做凌虐致死罪 其實已經有接近的 只是都針對特定對象 而不是普及於所有人之間 再者對於凌虐的定義 好像都比較難量化![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 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https://i.imgur.com/YDiblq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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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徐巧芯fb 出席司法你正義嗎?你禮貌嗎研討我別的不談 專談剴剴案 徐巧芯滿嘴謊言 1.剴剴案 檢方是以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3項 凌虐兒童致死來起訴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6 條 1.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X
Re: [新聞] 喊話法官「勇敢判下去」!檢求處無期徒刑主要是想談下面這段: : 今上午傾盆大雨,仍有數十位民眾排隊等候旁聽,全案即將辯論終結,濕涼襯托出法庭裡 : 壓抑情緒。檢方用感性口吻先說結論,建請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6年到18年徒刑 : ,強調姊妹倆罪惡滿盈,但所涉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3大罪,法定最重均為無期 : 徒刑,依法不能求處2人死刑。1
Re: [轉錄] besswu脆-民眾黨兒虐法矛盾: : 簡單說今天民眾黨通過的兒虐法有什麼矛盾 : . : 就是「故意S小孩」的相關刑度 : 刑度加重1/2、15年以上、無期、死刑![Re: [轉錄] besswu脆-民眾黨兒虐法矛盾 Re: [轉錄] besswu脆-民眾黨兒虐法矛盾](https://i.meee.com.tw/s3pbSL9.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