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回到條文來討論看看
[回歸到規定本身] [先貼上波西條款和中職規定]
波西條款2~4:
2.本壘攻防時除非捕手先接到球,否則捕手不能阻擋跑者有得分意圖的本壘路徑。若捕手在接到球前阻擋跑者路徑,主審得以判定跑者安全上壘得分。捕手不能阻擋跑者進本壘,除非先接到球。但如果捕手還沒接到球就擋本壘,裁判可以判決跑者得分。
3.捕手在沒有持球前不得阻擋跑者進攻路徑,假若捕手在未持球前阻擋跑者,主審得已判定跑者安全上壘。所有的判定取決於主審,主審會因跑者努力嘗試觸摸本壘,以及在接近捕手時降低肩膀或使用手、肘及手臂等動作因素考量。
4.跑者在進壘時並未做出滑壘動作、且捕手已經就定位接到球,捕手可以做出阻擋本壘的動作。但跑者已經做出滑壘動作,同時捕手也清出空間給予跑者進攻路徑,不算違規。跑者在不需要滑壘下捕手已拿到球,可以阻擋本壘;但跑者在滑壘進壘下,捕手也清出路徑,則不算違規。
CPBL聯盟規則:
(2)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若捕手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但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 ,而導致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此外,若跑壘員以滑壘方式可以避免與捕手(或其他補 位於本壘之球員)碰撞時,即使捕手未持球亦不應被判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2)原註】(原7.13(2)原註)
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或未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並 同時阻礙或妨礙跑壘員企圖得分的進壘時,不可視為違反本規 則之規定。 依裁判員之判斷,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壘員有可能被 判出局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當跑壘員滑 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捕手不必要且 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 本項6.01(i)(2)規定不適用於本壘之Force play。
--------------------------以下分析開始----------------
一、對於規則本身的解釋
波西條款跟引進波西條款之後的中職規定,第一句都是「捕手未持球」,按照我們一般對於法律、法規的訂定邏輯來說,第一句是「捕手未持球」,那麼後面沒有「但」之類的反義連接詞,則應該將「捕手未持球」視為是發動規定效果的必要條件。
也就是說無論是波西條款還是繼承波西條款精神的中職規則,針對本壘攻防的阻擋問題,都有一個明顯的必要條件,就是「捕手持球、捕手未持球」這兩個重要原則。
二、馮勝賢的解釋
馮勝賢的解釋先不論本身解釋與事實有沒有落差,但我當時看的覺得令人很疑惑的點是,老邦昨天引用了「規則補述」,卻沒有針對原本的聯盟規則進行說明,這更令人覺得奇怪,正常來說,「補述」從字面上意義來說,應該是補充解釋法規的功能,其解釋的效力一樣要回歸到原有它要解釋的法條上面。
也就是說,如果馮勝賢認為捕手阻擋跑壘,就不能只引用補述,而是應該要說,按照補述某某條的說明,阻擋的判斷「基準是什麼、符合事實上發生的什麼情況如何如何,所以符合原本聯盟規則某某條的規定。」
這才是正確應用法條、規則的方法,也才符合法律解釋的邏輯。
但顯然馮勝賢沒這麼做,而且他所提到的「補述」,也沒有解釋捕手持球/未持球這件事情。
三、按照規則來看當時的狀況
(一)捕手持球/未持球
https://imgur.com/a/18tCZrl 這是陳家駒接到球的前半秒
從畫面上來看,這時候捕手的左腳在本壘板左後方,也就是說手套接到球的當下,形成
「捕手持球」的狀態,這時的捕手都還稱不上是「阻擋」。
波西、聯盟規定:「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
也就是說按照條文來說,陳家駒在接到球之後,已經取得「合法阻擋」的權力,並沒有
非法阻擋跑壘員的情況。
(二)退一萬步言
https://imgur.com/a/vMIpTrJ 這是take當下,雙方腳的位置
https://imgur.com/a/EVXCAkQ 簡圖-不過這個是我從畫面上看到的判斷,我記得還有
一個鏡頭從本壘後方拍,但主審左腳剛好遮到捕手跑者兩人腳接觸的地方,但會看到主
審左腳右邊露出一點本壘板的白色部分。(簡圖裡面紅色的兩條線是捕手的左腳覆蓋的
區域;藍色是跑者腳覆蓋的區域)
我是覺得這個位置來說,捕手其實是有讓開給跑者腳伸進本壘板的空間了,但這個空間
比較小,很接近會被判阻擋的位置。
但如果以條文來說,這個位置是捕手1.一接到球→2.轉身→3.左腳順轉身的勢下壓,也
應當屬於合法的傳接球位置,特別是在接到回傳球的瞬間,腳是合法的,怎麼有原地轉
身、腳下壓,結果用壘板露出的比例來判斷忽然間又變成阻擋了?
若按照這個道理來講,以後就算外野手傳得再準,捕手都還要多花一些時間「讓開壘包」,我覺得這樣根本失去了本壘攻防的意義了。
四、規則本身存在的矛盾問題
其實我覺得這個規則從頭到尾在「立法目標」上面就存有很多矛盾的地方,我認為可以從新思考更改規則這件事。
這個條款的原意說是要「保護捕手的身體健康」(姑且稱之為「健康利益」),可是捕手在場上的「比賽利益」是阻擋對方進壘得分,卻因為這個條款變成,「為了保護捕手的健康利益,強迫捕手放棄或半放棄比賽利益,甚至反過頭來如果捕手沒有放棄比賽利益不保護健康利益,就要懲罰捕手、犧牲捕手的比賽利益」。
而我想也是因為這樣,波西條款的制定本身會產生這樣的利益矛盾,所以才會設下一個「捕手持球/未持球」的規定來緩衝比賽利益和健康利益兩者在這個條款中的根本性矛盾。
但我還是覺得可以去思考有沒有更好的立法的可能就是了,MLB這樣寫不代表我們只能照抄,也許我們可以訂出更好的規則也不一定。
--
推
沒錯!馮昨天說明真的很扯完全硬凹
馮不是用這條規則啊,他是用某某條補述的XD
他的論點就是擋住本壘板就是阻擋了,說什麼都沒用
全世界包括主審都知道out 聯盟就硬凹
滾動式補述 結果越補越大洞...
我也覺得很扯,第一他的補述根本沒公開,這樣有效力
?第二,補述是用來補充規則的,你規則的本文就沒有
任何可以判這個case阻擋的依據。第三,這個封壘的認
定還是寫在「規則補述」的「註」,憑甚麼認定可以直
接引用這條「註」做判決,尤其是其他條規則補述明明
可以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
昨天的說法就是直接用補述壓你,根本半點波西條款都沒
有
總之這個規則補述問題極大,到底是誰寫出這種腦洞大
開,完全沒在解決爭議反而是製造爭議的補述?你直接
依據聯盟公開的棒球規則做判決還比較沒爭議
你要一個退役球員作法條解釋…太強人所難
針對四、 波西條款本來就是要保護捕手(球星)所以不讓
他們做危險的動作
本來就是取捨的問題,不然採慢壘的三尺線封殺就好了,問
題是一點技術性也沒有
亂講,古什麼的教練說有阻擋啊
麻煩你跟學過放法律的理事長說,全部球迷都懂了,就
他在那邊凹!
滾動式條款啦!懂?
補述沒有公開 誰知道你什麼時候寫的 搞不好是昨天當晚
補
滾動式猿夢!懂嗎!
tag
就白痴硬拗聯盟啊
推
補述好像有發行吧?愛爾達臉書那篇不是擷取某本書
的內文?
補述就是為了這CASE臨時加的啊 一堆漏洞很正常
推分析!
推 但聯盟看不懂
只能說我錯了 我以前覺得捕手持球後 躺在本壘板上等跑
者自己來死都可以 沒想到原來不能封住本壘
他的論點是不管你持球與否 捕手都不能(封壘)嗎 封壘的
定義也沒講清楚…
補述規則應該回歸第四條,捕手是否觸殺位置違法,然
後又封壘
84
[分享] 本壘衝撞規則(i)本壘碰撞Collisions at home plate(原7.13) (1)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原直接進壘路徑,以引起與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 球員)之接觸、或其他應可避免之碰撞。 依裁判員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 式碰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員),裁判員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無論補位本壘之 球員是否持球)。在此情形下,裁判員應宣告為比賽停止球,所有跑壘員應返回發生衝撞91
[討論] 以MLB波西條款 解讀昨日本壘攻防戰我自己覺得MLB規章比較好懂 7.13第一點,跑者不得跑離壘線並試圖與本壘接球員產生衝撞,如果發生此項情況,主審得判跑壘員出局。 7.13第二點,捕手不得阻擋跑者試圖得分的進壘路線,除非已掌握住球,否則裁判得判跑者安全回壘得分。 從這兩點來解釋 你是跑者15
[分享] MLB六年前的一次本壘判決不知道為什麼 我的YouTube推薦突然跳出這場比賽 這是MLB在六年前,一場白襪對巨人的比賽上 關於本壘攻防的一次判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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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Josh影片出來了!一開始我也誤會了 以為+G跪下這個動作是導致判決被逆轉的原因 可是波西條款其實也講的很清楚 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 以前義大那個case的爭議是 處理球的瞬間 捕手移動到進壘路徑 但是仔細一看 球在壘線前就落地 依照規則 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的時候7
[討論] 聯盟哪裡生出持球不能完全阻擋本壘的規定依據聯盟網站規則 (i)本壘碰撞Collisions at home plate(原7.13) (1)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原直接進壘路徑,以引起與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 球員)之接觸、或其他應可避免之碰撞。 依裁判員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 式碰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員),裁判員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無論補位本壘之5
Re: [討論] 以MLB波西條款 解讀昨日本壘攻防戰原PO分享的規則是2014年波西條款剛推行的初版,之後因為不斷的爭議,弄到大聯盟官方 不得不出面解釋,進而對第二條規則加上補述 - Rule 6.01(i)(2) Comment (原Rule 7.1 3(2) Comment)。 此後,波西條款不再是一個「死板的」規則(單純看捕手是否在未持球前阻擋本壘丶跑壘 路線),而是依據裁判的自由心證。如果裁判認定不論捕手在未持球前是否阻擋本壘丶跑3
[分享] 以韓國波西條款來看今天陳子豪的play小弟不才,英文日文都不夠好,沒辦法用MLB跟日本職棒的波西條款來看。 唯一的長處就是韓文,所以我翻譯了韓國新聞的韓職適用的波西條款。 用韓職波西條款來看看今天陳子豪本壘出局的play 先上影片- 其實我就想說發在這邊 有人想看就看XDD (2)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 若捕手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 但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 彈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而導致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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