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忍了! 統一獅潘傑楷本週已向網友提告
鍵盤不及格大律師來了
這個要看潘怎麼告,他有一定的贏面在
來挖出刑法關於維尼可能踩到的地雷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真的上法院的話
當然要分清爆料內容真假
再來攻防重點應該會在於維尼的爆料是否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以及維尼的爆料文是否會讓閱聽者連結到潘這邊
不過不管內容是真是假,今年休賽期間的顏色還真是精彩就是
--
很明顯跟公共利益無關啊 應該加重誹謗可以構成
309不可能 只要討論310
具體事實 所以探討310
如果與公共利益無關,那就不論真偽都能構成了
即使是真的都能構成310
蔣智賢都告不成了 這個應該也不行吧
會因為潘進場的,應該一隻手數的出來
又到了ptt的法律專家的表演時間
7f撿到槍
蔣的案件好像就認定跟公共利益有關
在中職,會因為他而進場的球員 大概也只有狂曹和曼尼
對啊 所以是否跟公共利益有關就看法官認定心證了XD
即使是恰恰,也是因為是爪迷才支持恰恰 而不是挺恰恰
所以才進場
如果維尼要打這塊就要有證據
蔣的你還是去看理由書說了什麼吧..
鋒哥也辦不到 大師兄也辦不到 中職真的只有曹和曼尼
可以讓球迷是因為他而進場的
7樓好兇
我不是爪迷 不過前年TS還真的是為了恰恰衝洲際
干 我回到凹大師的推文 哭啊
那如果是事實 只是因為非公共利益 那球團怎麼辦XD
哪有怎麼辦 就出來說自己什麼都不知道 自己也是受害者就好
受害者啦 哪一次不是受害者的
如果屬實我覺得可以解釋跟公眾利益有關啊 公眾人物行
為不檢 可以警惕迷妹XD
公共利益不等於球團利益 球團不爽還是會動手
告爆他
真心厭惡這種
維尼勒 出來阿 不是說要回
有人可以拘留是事實 但私德所以罰?
舉例
這應該告得成
11
就說不可能有後續,維尼不可能現身, 再者,之前林泓育對周刊提告,身份連查都不用查,就擺在那邊 後續哩?2017的事,到現在都已經2021了, 還在那邊敲碗等續集的,天真的鄉民可以早點洗洗睡了. ※ 引述《andy3391 (續集)》之銘言:32
我說造成新聞連發,引起球員家庭紛爭 還有為了500狂鬥球員的維尼勒 連續上班時數超過48小時了 真的不讓你下班,告訴大家,我一定幫你檢舉25
所以我說 下班的維尼人咧? 富堅富起來? 很多料沒爆,不是有各種證據沒再怕嗎 煞氣的維尼19
--- 不是阿 ~~~ 維尼太衝動啦,一次開太多戰場包括500NT$、羊肉爐、慶功宴 結果能看的戰場只有JK線 很多關鍵的東西都躲躲藏藏的沒有說清楚14
統一就是有內鬼啊XDDD 不然瘋狂維尼描述這麼詳細 彷彿潘JK提告前也去詢問過他 可以告嗎 到底內鬼有多討厭潘JK啊 好恐怖喔36
先不要說維尼與潘的勝算有多少! 告知維尼所有事情的人 是不是也很緊張? 當出庭看到維尼本人 或許潘就可以知道他跟哪位相關人士有認識爆
維尼在八卦有更新進度 真的撤告的話 那就很清楚了 不過他怎麼就不在這邊說 整個神隱 更新補充說明29
結果今天爆出當年小胖外遇是真的 : 還在那邊敲碗等續集的,天真的鄉民可以早點洗洗睡了. : ※ 引述《andy3391 (續集)》之銘言: : : : : 我說造成新聞連發,引起球員家庭紛爭
爆
Re: [爆卦] 忘記切帳號了 不能說出名字的人叫潔西卡前幾年也有個揚言告PTT網友求償200萬的人喔 不過該網友至今仍逍遙法外就是了.. 甚至數年後第一高票選上八卦板主18
Re: [爆卦] 柯宇綸將對罵他塔綠班的人採取法律行動: 看到這個,想到前幾年也有個FB揚言告PTT網友求償200萬的人喔 號稱觸犯斷章取義、妨礙名譽之罪9
Re: [新聞] 快訊/小玉換臉A片受害者一堆!蔡英文怒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換臉小玉可能構成的犯罪有: 【誹謗罪】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8
Re: [新聞] 女醫被爆悔婚擁吻小開輕生亡 生前親筆刑法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2
Re: [討論] 民眾黨立委提告A先生誹謗又到了法律小常識的時間了 如果要告人 首先原告要負起責任說明清楚 人 事 時 地 也就是3
Re: [新聞] 【論文抄襲風暴】不忍被抹黑!林智堅委任告不成啦,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一, 林智堅中華大學的隊論文, 有沒有和竹科報告雷同。2
[問卦] 對付女拳是不是只能將誹謗罪修更嚴?女口是頁目 惡死台投 本山人剛剛拉屎時突然 想到 很多女拳好像很愛在網路上1
Re: [新聞] 周玉蔻扯出20年前緋聞案!黃國昌嗆「下流最好笑的是 周姐不知道在說啥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 其實組務法規打錯了 刑法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09條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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