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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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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b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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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實施原則及參選登記

理、監事參選者應於本會公告參選登記日(111年5月2日)起9日內(111年5月10日下午5時前),依規定檢齊相關資料(或繳交必要之保證金),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30分至下午5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至本會完成登記,逾期不受理(含補正期間)。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實施原則

一、依據:依本會章程第 18 條規定辦理訂定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實施原則。

二、類別及人數:
(一)理事: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三種(31 人)。
(二)監事:無分類(9 人)。

三、參選資格:所有登記參選理事、監事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會員,或者為
團體會員之代表,並依申請參選類別,檢附下列資料:
(一)理事:
1.運動選手理事: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者,檢附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
2.個人會員理事:個人會員身分者。
3.團體會員理事:團體會員身分者,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格式如
附)。
(二)監事:
1.運動選手監事: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者:檢附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
2.個人會員監事:個人會員身分者。
3.團體會員監事:團體會員身分者,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格式如
附)。

四、參選登記(繳交資料及保證金):
(一)參選者應於本會公告參選登記日(111 年 5 月 2 日)9 日內(11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5 時前),依前項規定檢齊相關資料(或繳交必要之保證金),於上
班時間(上午 9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至本會完成
登記,逾期不受理(含補正期間)。
(二)保證金:
1.個人會員理事:新台幣 5 萬元整。
2.個人會員監事:新台幣 5 萬元整。
(三)繳交資料:
1.運動選手身分:檢附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
2.團體會員身分: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格式如附)。

五、參選資格審查:
由選務委員會在登記參選截止日(11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5 時前)後,7 日內完
成資格審查,並於審查結束後 3 日內(111 年 5 月 18 日(含)前),將候選人(即
符合參選資格者)名冊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並函請教育部體育署協助於官方網
站公告。

六、選舉方式:
(一)理事及監事:(理事 31 人、監事 9 人)
1.由全體會員(代表)投票選出。
2.應選理事 31 人、監事 9 人,分別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理事至多圈選
15 人、監事至多圈選 4 人) 。
(二)常務理事及監事:(常務理事 9 人、常務監事 3 人)
1.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就理事 31 人中選舉 9 人。
2.常務監事:由全體監事就監事 9 人中選舉 3 人。
3.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
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 3 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
人代為抽定)。
4.採無記名連記法。
(三)理事長:
1.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9人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2.理事長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如當選
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3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3.採無記名單記法辦理。
(四)投票原則:
以現場投票為原則,並應於公告候選人名冊日起 15 日內辦理選舉。

七、計票方式:
(一)理事:
1.依所登記參選之理事類別認列。
2.運動選手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其席次依國民體育法及章程規定之。
3.扣除運動選手理事席次後,個人會員理事與團體會員理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
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席次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雙方席次(註)。
4.各類理事依章程規定選出候補理事者,其人數不得逾各類理事當選席次三分
之一。
(二)監事:依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章程規定確認席次。依章程規定選出候補
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監事當選席次三分之一。
八、附則:
(一)每一團體會員推薦團體會員參選理事、監事,以各一參選人為原則。
(二)本會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委員會」,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
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選務委員會召集人,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三)同類別理事、監事選舉之最後一席次,如有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四)如會員登記參選理事、監事未達當選席次,則不足席次改由前一屆常務理
事會推選。
(五)有關保證金退還條件如下:
1.個人會員參選理事、監事者:當選理事、監事,或得票數達全體會員 2%以
上。
2.符合上開條件者,保證金於選舉結束後 7 日內退還,未符條件者,保證金不
予退還,留做本會業務推展之用。
(六)採現場投票者,會員不能親自參加投票,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參加,並
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之委託。
(七)完成繳納或已結清積欠之常年會費之團體會員代表及個人會員,始具有投票
及登記為各類候選人之權利。

九、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體育法、人民團體法及本會章程等相關法規辦理。

十、本選舉實施原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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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日前截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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