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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曹錦輝FB 41歲 飆出151 km/h

看板Baseball標題Re: [分享] 曹錦輝FB 41歲 飆出151 km/h作者
ken112290
(L'estate)
時間推噓 1 推:4 噓:3 →:4

※ 引述《jordan1227 (忠誠罐罐)》之銘言:
: 推 erodora: 地檢跟大聯盟都認可曹無罪 只有中職迷到現在還走不出去 09/03 13:29: 推 MTBF: 台灣法律和大聯盟不都認定曹是無辜的了 09/03 13:31: → MTBF: 為什麼還有人在噓?是忘記看新聞了嗎 09/03 13:31: 看到這種鬼話只會覺得噁心而已 法律究竟什麼時候認為無辜了?
: 忘記看不起訴書的話我幫你們估狗啦 不用謝了
: https://pttweb.tw/s/1ql3x *備份網站不喜勿入
: (只節重點)
:  綜上所述,本案雖能證明曹錦輝原本已答應蔡政宜要配合打
: 放水球,然該兩場比賽後來均因故取消,而曹錦輝確實與「
: 綁球」組頭蔡政宜、林秉文等人過從甚密,且時常接受蔡政
: 宜、林秉文、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從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
: 可知曹錦輝因常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故與臺北
: 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媽媽桑「葳葳」十分熟識),且與蔡政
: 宜、黃俊中等人見面之時間與下一次出賽之敗投場次均有所
: 關聯性,然相關證人均證稱曹錦輝雖曾答應要配合,但尚未
: 實際配合打假球,再參以證人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均已
: 供出所有球員之涉案情節,應無單獨包庇曹錦輝一人之理,
: 故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以顯示曹錦輝已正式下場替蔡政宜或
: 林秉文打放水球,在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佐證之情形下,實
: 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真當大家不知道實情喔? 光接受組頭招待跟答應過這兩點就足夠這傢伙下去了啦 噁心

大家都不要吵了

我有提議過

這是一個民主的時代

應該用公投決定曹錦輝的功過

如果公投贊成他功大於過

中職應該還給他一場引退賽

如果過大於功

應該永遠禁止他在台灣打棒球

爭論就能到此為止

大家說好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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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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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sinb09/03 14:06不好

Derp09/03 14:06我要看____!!

yellowdoll09/03 14:06不錯的提議

chenlimath09/03 14:06交到壞朋友接受招待叫有過?

johnson2052409/03 14:07

gogoto99009/03 14:08四個不同….

Ntsam09/03 14:10什麼功會大於配合打X球

flowerabby0109/03 14:13幫台灣拿到WBC冠軍可以

karvin09/03 14:15名單上某個人不是就想接受投票了

ccl00709/03 14:15小球員媽媽如果看到不起訴書大概會直接把小孩帶走

sean061009/03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