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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德撲4年玩家解釋一下事件

看板BaseballXXXX標題Re: [閒聊] 德撲4年玩家解釋一下事件作者
whaleho
(看人風箏斷不亦快哉)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2

小弟不負責任花了一小時研究一下法院的見解,覺得大家描述的都不盡完整,目前類似

案件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例如臺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795號(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

易字第538號維持無罪),最近類似情節臺灣高等法院維持無罪的還有111年度原上易字第

23號,最早的應該是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號。從這些判決對於賭博射倖性要件

的分析來看,法院認定的理由的是:

1.比賽結束後,是依照籌碼高低決定排名,並依排名分配獎勵,不是用固定比例將籌碼

換成現金。

2.一開始每位參賽者的籌碼相同,如果籌碼用光了會被淘汰,可以另外兌換同額的籌碼

再參加,但每個人次的開始籌碼是一樣的。是於齊頭式平等的狀況下開始比賽。

3.比賽不能中途退出,退出不能把籌碼換回現金。

4.這種比賽不是短暫單局的偶然勝負,仍具有相當程度之技巧性,非以單次牌局射倖結

果取得財物,具有相當程度競技意義。

至於另外經常被人提起的兩點,其實是針對主辦方有沒有"意圖營利"的判斷要素,跟賭客

其實比較沒有關係:

1.比賽有最多購買籌碼參賽次數的限制。

2.主辦方費用是報名時收取定額,並非自各局下注輸贏結果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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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這幾個判決判斷是不是構成賭博的部分,重點其實在於比賽制度的設計,至於德

州撲克遊戲本身其實只影響了一小點部分(就是他不是一個純運氣遊戲),換成麻將、其

他撲克牌遊戲可能也都一樣的意思。


但是實務上都還是有不同見解,幾乎一模一樣的案例類型(一樣是用ICM制分配獎金),臺

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0號判決就還是認為是賭博。另外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

易字第1071號判決的論證走另一個路線,嚴格限縮射倖性的解釋,照這個判決看起來是德

州撲克有多數回合,不是單純取決於發牌偶然運氣來決定勝負的話,就全部不構成賭博。

但這判決目前看起來是孤例。目前多數的案件,如果籌碼可以直接兌換現金,九成九都還

是認定或構成賭博罪。


但其實這些德州撲克錦標賽類型的判決比較是個案性的判決,上面這些論點沒有很明確的

整合成一個整體的判斷標準,究竟哪些要素是必要的,哪些要素只是旁論,其實不是這麼

清楚。目前我是認為如果用名次分獎金,而且獎金是定額的,那被認為不是賭博的機會就

大;如果最後籌碼其實還是可以按比例換成現金,就要看法官覺得你是不是只是用名次獎

金在規避了。這種事情可能需要長期的實務累積之後才能確定統一下來。所以說錦標賽一

定是賭博會一定不是賭博,其實都不夠準確。如果錦標賽的規則不是跟上面無罪的案例中

規則一模一樣,其實法院不見得會認為不是賭博(甚至看起來高度相近都有被認為是賭博

的)。


回到NICE哥的案子來說,新聞給的資訊不是很充足,看不出來籌碼可不可以以及怎麼換回

現金,如果籌碼可以直接兌現,基本上就是百分之九十九成立賭博罪。但是我覺得高度可

能適用獎金制,這樣的話就回到上面的見解問題了。另外照新聞說的賭客可以兌換兩種不

同金額的籌碼,而且不用等籌碼用光就可以再兌換,這樣就很可能不符合上面無罪判決第

2點說的齊頭式平等的競技性。這樣的規則會不會被承認是競技,也是很值得懷疑。


至於前面有人提到的網路賭博,之前有一陣子被判無罪,是因為法院對於"公眾得出入場所

"採取比較嚴格的解釋,限於實體場所,這部分法務部隨即就在111年提案修法增列第二項

把這漏洞堵起來了。所以現在在網路上金錢賭博,還是會構成賭博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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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講的是刑法賭博罪的部分,至於就一個球迷的角度,覺得這一點都不重要,接觸私人

賭場就是風險,直接全部禁掉絕對對職棒最安全。大家實在沒有辦法再來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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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yover08/02 19:49字太多了 樓下可以幫我懶人包嗎

ann14141408/02 19:50不可以

wannasleep08/02 19:50感謝整理

willieyang08/02 19:51所以應該開個刑庭決議決定

SbHunt08/02 19:52意思是比贏拿獎金可以 賭贏拿賭資不可以

a215670008/02 19:56既然是比賽 應該會很高調的廣告 爭取曝光吧

ChrisDavis08/02 20:00其實重點就是現金局不行

PaiChiou08/02 20:00廣告下很多啊 只是樓上你不是他的TA沒看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