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聯誼就是這麼不平等嗎?
你知道這是在保障大家嗎?
不然你希望像我國白癡法律訂一堆自慰的規定,
徵人不能限制性別、年齡、五官、種族等等,
結果咧,你有看過展場Show Girl有肥宅的嗎?
你有看過坐櫃檯門面有恐龍妹的嗎?
應徵不能寫,但面試完刷掉就解決的事情,
結果訂個白痴法律浪費求職者和雇主的時間。
如果男女雙方連上面列的條件都達不到,
就不要參加自取其辱了啦,浪費大家時間。
※ 引述 《sea130281》 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2uFoagj.png
: 看到這張圖
: 實在感慨
: 這就是現實的殘酷阿
: 男人真的這麼命苦嗎??
: 看看對男人的要求和女人的要求
: 差別也太大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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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還有房東徵租房限女禁老人,不要拉倒
80
首Po剛剛在八卦看到有篇聯誼要求的文章 看到這張圖 實在感慨 這就是現實的殘酷阿5
?? 你確定右邊的條件對魯台男有比較友善?? 我們一項一項來看 外型亮麗打扮時尚?幹醜男滾喇 溫柔婉約氣質出眾?幹噁男滾喇7
其實去追求聯誼條件平等很怪阿.... 男女要求的又不一樣 有些女生很喜歡醫師 (高收入 高社經地位) 反過來說 就沒有什麼男生特別迷戀醫師 (A片裡的不算) 雙方對另一個性別的喜好不相等25
我韓粉 其實我一直覺得這個聯誼限制很奇怪 男生就是沒錢,才會找不到對象 女生就是年紀大,不漂亮,才會找不到對象 聯誼限制應該改成,女生經濟要優渥,男生要帥才對3
我認識一個女孩子 她現在大約快30歲了 我在她國中時就認識她了 她爸媽就如同這張表一樣 兩人都是教授,而且女生也貌美3
真的 男生光一個正當工作就等於零省核了 看看女生條件 外型亮麗 打扮時尚 溫柔婉約 氣質出眾 甜美可愛 笑容迷人6
其實你真的看所謂聯誼 真的沒有你想像中的差這麼多啦... 但我猜成效應該不算太好 而主辦方收那少少的報名費 扣掉場地租借 主持人費用 遊覽車等等 我覺得說賺也不好賺... 隨便看幾個 (非廣告)1
還好啦 大概8-10年前吧 那時候單身 剛跟一個論及婚嫁的女友分手 分手原因跟錢有關 我記得有婚友社來找我 說要找菁英? 我不是阿 說甚麼女生都公教 我本來就覺得找公教當老婆不錯就被吸引了 然後說男生有門檻 年收要兩百萬以上 還要我出示報稅證明X
你要唬爛就算了吧。 你的分身都講過,連國產車買不起,還會被朋友嗆。 好不容易靠爸爸買了國慘車,還在你的車裡抽菸, 還在車版可憐悉悉的問版友如何除菸味。5
你真的是唬爛王欸 我現在開的是進口車 什麼時候我連國產車都買不起? 不然你這種虎爛王 我們就來賭個一百萬台幣 才剛剛繳完牌照稅有點賭爛 就不要囉哩八嗦的 要不要賭就一句話
爆
[閒聊](發P)微笑台北保全求職,誇張的經理...文文長甚入,小弟文筆甚差 小弟不才,去年疫情的關係從國外當台勞回來沒工作 想說找個晚班的保全工作墊墊檔,白天可以加強個英文 在104投了些基隆的工作,有間僑樂保全聯絡我說有基隆晚班 剛好在基隆,位置是在孝東路上的微笑台北社區35
[問題] Q的身分認定有沒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 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Q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限制他的身分資格不就是一種歧視,這樣限制他的身分難道沒有14
Re: [新聞] 茶飲店徵「漂亮女森」 涉性別歧視挨罰10這是除了 「禁賣農藥來降低喝農藥自殺」 以外最白癡的法了吧... 社會上本來就會有需要「某方面能力」才能從事的工作 而性別不過是證明店員個人魅力罷了16
[問卦] 你們覺得台灣最奇怪的法律有哪些?各位午安 小弟一直覺得台灣有一個法律很奇怪,那就是工作 徵人時不能明講自己的徵人性別跟其他的身體外貌 條件,不然會被政府罰錢,可是喔,如果小弟今天 是老闆的話,我用自己的錢,開自己的公司,徵自6
Re: 徵求 小港青山國小附近陪讀姊姊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7
Re: [問題] 唸美國後段CS碩 有工作經驗 找工作難嗎?: (恕刪) : : 唯一的優勢大概是性別吧(我自己是不知道有沒有差那麼多,畢竟職場小白 :5
Re: [請益] 無經驗學python求助計 : 相關經驗,想學習python轉向資訊分析或是前端,所以看到這間補習班「AI Academy」 : AE : gIUKPD_BwE#program4
Re: [新聞] 林飛帆承認收到「黨工遭性騷」報告 坦言性別平等法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