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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鬼吹燈》原作者天下霸唱被判侵權賠償

看板CFantasy標題Re: [新聞]《鬼吹燈》原作者天下霸唱被判侵權賠償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13

※ 引述《kalen123 (歸來舊茶)》之銘言:
: ....
: 請注意在簽定契約的"當下",
: 沒人知道未來的收益,
^^^^^^^^^^^^^^^^^^^
買方不知道未來的收益,賣方也不知道

: 真正在冒賠錢的風險是買方,
^^^^^^^^^^^^^^^^^^^^^^^^^
: 這點怎老有人忽略。

將來如果收益少,買方當初錢給多了,賠錢。

不好意思請問,

將來如果收益多,賣方當初錢拿少了,就「沒有賠錢」嗎?

鬼吹燈的事例,就目前看到的的資料來判斷,就單純是原作者

違約授權給他公司。

即便如此,最上面關於簽約前買賣雙方的風險分析,也沒道理去偏向買方。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99.7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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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leone 05/04 23:48賣方沒有賠錢

嘆氣,請網搜:機會成本

gn00851667 05/04 23:52最近八卦版的例子 法拍屋的賣價低於市價(?)

gn00851667 05/04 23:53這中間差額是不算成損失的

nadekowang 05/05 00:02如果照上面說法賣方沒有賠錢。那同理,買方如果買了

nadekowang 05/05 00:03那IP事後沒賺那麼多,不也不算賠錢

nadekowang 05/05 00:06所以這種IP還是談授權分紅,而不是談買斷。

nadekowang 05/05 00:06不然買方跟賣方都有話可講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9.74 臺灣), 05/05/2020 00:47:57

ocean11 05/05 01:57機會成本不是這樣用的好嗎

Darkautism 05/05 02:50機會成本怎會用在這裡…

Darkautism 05/05 02:52你有算推銷成本嗎?沒有那你怎能肯定未賣出的ip能獲

Darkautism 05/05 02:52得跟甲方相同利潤??

Darkautism 05/05 02:52既然沒有辦法這麼簡明判定利潤,你還在那邊機會成本

^^^^^^^^^^^^^^^^^^^^^^^^

Darkautism 05/05 02:52

Darkautism 05/05 02:53答案就是沒有賠錢好嗎… 還嘆氣咧

沒辦法簡明判別利潤,就代表利潤不存在? 存在跟能簡明判別是兩回事 維基百科對機會成本之解釋: Opportunity costs are not restricted to monetary or financial costs: the real cost of output forgone, lost time, pleasure or any other benefit that provides utility should also be considered an opportunity cost.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a product or service is the revenue that could be earned by its alternative use. .... Thus opportunity cost requires sacrifices. If there is no sacrifice involved in a decision, there will be no opportunity cost. In this regard the opportunity costs not involving cash flows are not recorded in the books of accounts, but they are important considerations in business decisions. 選擇涉及犧牲,就存在機會成本。 買家向賣家出價,賣家選擇拒絕,機會成本是那出價。倘賣家選擇接受,就放棄了 像同買家或他買家提更高價的機會。 帳面上沒賠錢和生意上做了本來可以賺更多錢的機會,這是兩回事。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6.4 臺灣), 05/05/2020 06:38:55

hoshizora 05/05 08:43買家的錢在簽約後鎖死無法為他用自然屬於機會成本

OwOc 05/06 09:23是不是要說沉沒成本

carter7013 05/06 22:47亂扯一氣 那股票賣低了 你要不要起訴證交所

樓上鬼扯淡。 首先股票買賣裡面,證交所的角色是啥麻煩先搞清楚。 其次,這邊談買賣雙方各暨計算成本的方式,和打官司有毛線的關係? 對於契約條款有糾紛是可以打官司,可進了法院打官司又有別的規定和考量。 首先就是打官司相當強調舉證。 你對成本這樣算,憑甚麼要法官採納你的算法而非對方或甚至其他算法? 請舉 證說服法官。 此外,契約法還有一堆有的沒有的強制規定和自由規定,無論如何打官司絕不是 商業談判的玩法。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8.97 臺灣), 05/10/2020 0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