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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粉絲不滿角色出場時間短 揚言送日本VTube

看板C_Chat標題Re: [新聞] 粉絲不滿角色出場時間短 揚言送日本VTube作者
arrenwu
(最是清楚哇她咩)
時間推噓18 推:18 噓:0 →:40

※ 引述《erimow (阿歐伊)》之銘言:
: 粉絲不滿角色出場時間短 揚言送日本VTuber「慶記」涉恐嚇公眾
: 2024-01-15 14:28 聯合報/ 記者
: 房荷庭/台北即時報導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7711201
: 去年,1名男子不滿VTuber「中岡」日本見面會時間規劃,在PTT留言「想送一發子彈」替: 該VTuber慶祝,網友見狀報警。台北地檢署認定,因男子所指地點處於境外,命男子立悔: 過書,全案獲不起訴處分。
: 去年6月間,有網友在PTT上發文討論VTuber中岡的7月東京周年見面會,1名男子在PTT留: 言區有帳號留言「想參加誒!好想送她一發慶記幫她慶祝」,網友發現留言後,便向警方: 報警。
: 檢方偵辦,男子辯稱,由於他喜歡的角色在見面會出場時間過短,才以台語留言表示想送: 該VTuber一發子彈慶祝。檢方認定,男子涉犯刑法恐嚇公眾罪嫌,不過他所指地點位於境: 外,要求男子撰寫悔過書,處分不起訴。
: 大家沒事
: 西洽沒有-1
「檢方認定,男子涉犯刑法恐嚇公眾罪嫌」 <---

刑法 第 151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去找了下解說

Link: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480

裡面提到:
(一)對象是「公眾」
要構成恐嚇公眾罪主要的重點是「公眾」,也就是要不特定或多數人,
如果不是公眾而是可特定的人,就有可能變成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泰迪哥那推文有滿特定的對象吧?


另外一個相關的是

刑法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我找到的解說提到
Link: https://bit.ly/48tikIS

恐嚇特定人,且被害當事人必須要收到通知:
構成恐嚇罪其中一個要件就是「對方一定要知道」!
至於如何將恐嚇內容傳達給被害人的方式並沒有任何規定與限制,
用文書、言、網路留言或明示、暗示都可以,
甚至透過其他人間接轉告被害當事人也行。

但是中岡知道泰迪哥這件事情嗎?


總感覺這些好像沒有到理所當然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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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98.45.195.96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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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olane01/15 16:00悔過書還是檢察官寫好給泰迪簽名的

as336670001/15 16:00你去活動上開槍敢保證只打到你想打的人嗎

alan523200001/15 16:01所以泰迪應該不認

我是覺得簽個悔過書 結束這鳥事不錯啦

e216747101/15 16:02如果有其他也想參加見面會的粉絲看到 應該就算?

LittleJade01/15 16:02他要是真的拿槍去現場怎麼可能沒產生危害於公安

嗯 這樣講的話 確實就有刑151的感覺了 畢竟他是說他要去參加活動

LittleJade01/15 16:02大家看到槍還不跑得亂七八糟

※ 編輯: arrenwu (98.45.195.96 美國), 01/15/2024 16:03:45

kimokimocom01/15 16:03確定不會走火開到群眾?

adasin01/15 16:03只要有第三者通知給她 也算喔 (所以看誰很閒去通知她吧 XD

linfon0001/15 16:03中岡大人知道遙遠的台灣有個瘋狂粉絲因為他寫了悔過書

linfon0001/15 16:03嗎?

Louta01/15 16:04可是他那句話有指特定人士,理論上恐嚇公眾不太可能成阿

adasin01/15 16:05是有可能 就看泰迪要不要去跟法官爭囉

SunnyBrian01/15 16:06說要在「公眾場合」送慶記給特定人,這個恐嚇公眾還

SunnyBrian01/15 16:06是可以成立吧

laptic01/15 16:06好奇悔過書內容 wwwww

Louta01/15 16:06這樣感覺所有針對特定人士的狀況都能用誤傷擴大解釋

SunnyBrian01/15 16:07造成公眾對於自身人身安全的恐慌效應,即符合構成要

SunnyBrian01/15 16:07件,且行為人是否實際實行加害內容則非所問。

adasin01/15 16:07悔過書第一篇下的留言有格式範例 就認罪協商啦

kureijiollie01/15 16:08給特定人 可是武器不一定只會特定啊

kimokimocom01/15 16:08不是就說了 想參加 想送子彈

kimokimocom01/15 16:08那會被認定為參加時送子彈合理吧

kimokimocom01/15 16:09如果只是說要送子彈那就還能說要私下解決

as336670001/15 16:09只說暗殺可能就不干公眾的事情 但這次是說要去公眾場合

as336670001/15 16:09開噴子

kureijiollie01/15 16:10沒被搜索家裡有沒有噴子算好了

SunnyBrian01/15 16:11這要掰的話,就是堅稱參加活動者沒有恐慌到w,也沒

SunnyBrian01/15 16:11有對活動單位或特定人發出犯罪預告,看過那篇文章的

SunnyBrian01/15 16:11板友外也沒人當真(除了去舉報的…)

Louta01/15 16:13理論上要他內容是恐嚇”公眾”才能成立

s801857201/15 16:14沒有啊 報案人有在新聞那篇底下推文阿 說原本要嚇嚇泰

s801857201/15 16:14迪而已 結果上新聞LMAO

Louta01/15 16:14我看151是要指不特定多數人阿,判例上有範圍的好像都是305

hdjj01/15 16:22上個說要拿槍去學校的孫哥,在美國可就沒這麼好下莊了

YomiIsayama01/15 16:22跨年喊個有人拿刀就差點出大事了 喊個送子彈就不會?

Louta01/15 16:23跨年那個跟恐嚇有啥關係= =

YomiIsayama01/15 16:23公眾場合不是給你亂喊亂放話的耶

intela0325201/15 16:24知道他的人不會當真啊,但拿給警察官看就不一樣了

tsairay01/15 16:25台灣那麼快就抓到人,日本有類似案件好像一個都沒抓到

kimokimocom01/15 16:25算了啦 每個兇手行兇後友人不都說看不出來他會這樣

YomiIsayama01/15 16:27軍隊夜驚、炸營,只要有幾個人真的怕了造成推擠就會

YomiIsayama01/15 16:27連鎖反應變成大混亂

Louta01/15 16:30我不是討論危不危險啊,我只是覺得這條不太成立

adasin01/15 16:33重點是在法官覺不覺得 你的問題只有法官能回答你吧

chctonagisa01/15 16:37任何人都可能是中岡 所以中岡是不特定多數人 大概吧

intela0325201/15 16:43應該是他說要用慶記吧,光持有槍枝就犯法了

intela0325201/15 16:43如果說「我要給她好看」,可能還沒事

as336670001/15 16:45因為日本那些不是在PTT上發啊== 在PTT搞這種事情公文

mamamia041901/15 16:45儘管對象是中岡一人,但粉絲或公司行號還是會緊張或

mamamia041901/15 16:45恐慌阿

as336670001/15 16:45過來你資料就全過去了 查你ip都嫌慢

mamamia041901/15 16:46之前說要對總統不利的就迅速被抓起來了

gm325201/15 16:52愛中岡才失控的,可能對方有考量這點吧

storyo1141301/15 17:00刑法就先看檢察官看要辦否 後續結果看法院

storyo1141301/15 17:05很有把握會沒事就讓檢察官辦下去or寫悔過換不起訴

CarRoTxZenga01/15 17:30鍵盤法院要開庭了嗎?

boringuy01/15 20:02你覺得無罪可以不寫悔過書讓檢方起訴阿

boringuy01/15 20:03然後三天兩頭跑法院,一審贏了檢方上訴再來個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