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明天下午經濟部要開轉蛋法相關會議
今天下午再度到經濟部工業局參加第二次公聽會,
這次公聽會的主軸是放在前一次公聽會議題之一的公布中獎機率上,
原條文及各版本條文如下:
原條文:
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 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 提示。
經濟部工業局版:
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機率及中獎等資訊 ,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 品」等提示。
邱顯智委員建議版:
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四)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活動或服務,其活動內 容、獎項、個別項目機率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 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專家學者建議版:
七、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企業經營者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前項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如屬於「機會中獎」性質者,企業經營者應同時公告載明以下資訊:
一、具體購買方式或活動內容。
二、中獎機率。
三、提示「此為機會中獎,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之點數、商品或其 他服務」。
ps.這版本是整併現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第四款,調整新增為第 七條,應第七條以下規定,條號向後統一調整。
消保團體建議版:
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機率及中獎等資訊, 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 等提示。
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除基本商品以外,消費者付費後直接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 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機會中獎商品若有數量限制,亦應揭露其總數。
遊戲產業振興會建議版本:
六、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獲得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獲得機率及獲得結果 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 定商品」等提示。
前項第(四)款所稱付費購買之機會獲得商品或活動,指遊戲內完全使用付費購買之 道具始能獲得之商品或活動。
我上黃色的部分是各版本對於機率揭露範圍的差異,
我上綠色的部分是各版本對於標的限定範圍的差異,
我上粉紅色的部分是各版本對於揭露資訊該有哪些的差異。
這三個部分是今天公聽會主要在討論的東西,
最後公聽會通過的是以遊戲產業振興會建議版本為基礎再進行微調的條文,
微調的部分是將該版本中「完全使用付費購買」中的「完全」二字去掉,
變成「使用付費購買」,
後面條文還會不會再修飾就要看經濟部工業局那邊怎麼做了,
後續條文會怎麼調整及今天會議進行的摘要,
之後工業局那邊有通知的話會再上來講,
大家如果有什麼疑問我會盡量回答。
--
lincutt (典) 10/14/10 19:36:15 Thu
你妹妹能幹 我妹妹也能幹 大家的妹妹都能幹~
--
先推
推追蹤
加油
只限定完全付費才揭示個人覺得不行
今天在場的國會助理、專家學者及消保團體都對這個有意見, 所以最後廠商那邊才願意讓步拿掉「完全」這兩個字。
※ 編輯: ifulita (114.44.140.201 臺灣), 01/24/2022 23:05:32最後方案這個 把石頭分有償跟無償 然後兩種都能抽的池
其他的大致感覺差別不大
是不是就不用公布了?
根據振興會那邊的說法, 只要是有花到錢的部份就要公佈。
※ 編輯: ifulita (114.44.140.201 臺灣), 01/24/2022 23:07:08然後只包含商品 活動 不包含服務 好像很多東西也能不標
例如機率性的衝裝備
就振興會那邊的說法, 其他服務被歸類在活動中。
※ 編輯: ifulita (114.44.140.201 臺灣), 01/24/2022 23:09:42標示不實or偷改機率如何驗證?相關罰則?
驗證機制及保底或天井都將納入定型化契約範本內鼓勵業者推行, 至於罰則的話違反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會有罰則, 因此業者違反的話就只能由玩家提出訴訟再針對有問題的地方進行驗證了。
※ 編輯: ifulita (114.44.140.201 臺灣), 01/24/2022 23:25:44沒屁用,自立自強玩原廠謝謝
玩原廠的缺點之一是出了事需要打官司的話還要跨海提告, 而且必須要有違反原廠母國法律才能贏。
推原波努力
推原PO努力
推原PO努力.真的感謝你
說玩原廠的,大概是不知道天堂W吧
謝樓主
但這樣看下來,感覺邱委員跟消保團體混合的會比較好
推追蹤
一個是個別細項,一個是揭露總數
推資訊,雖然我覺得玩家要求證機率不實蠻困難的...
辛苦了
推
沒罰則業者根本不會怕,玩家要提告還會舉證困難
說白了,定型化契約缺乏約束力,有問題玩家要自立自強
啊!請自行舉證提告喔
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弱勢,定型化契約頂多是讓玩家提告
時有所依據,還是改變不了玩家弱勢
推 辛苦了
違反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有罰則的喔
今天列出的條文都儘量能比原版本往前多走幾步,但結論卻
是回到原版本,甚至差點變成振興會更限縮的版本真的蠻
傻眼的
這不是廢話嗎?又不是中國那種獨裁法律可以一刀切
辛苦了 加油
辛苦了!
為什麼所謂轉蛋明明是博弈行為,卻不算博弈?
現在就是廠商可以任意調整內容才有爭議,所以廠商應
該明定多少錢一定出,不是很單純嗎?
政府就算規範廠商一定要有保底或天井, 還要看原廠那邊同不同意, 原廠那邊不同意也拿他們沒辦法, 最多只能處罰到代理商而已, 再說目前沒有一個國家的政府有規定手遊一定要有保底或天井。
大概是因為博弈行為包含範圍太廣
當然是處罰代理商啊,本質是博弈當然該受博弈法規管
理,你要自稱是遊戲就要有本錢做到保底,不要用遊戲
作為博弈的遮羞布
這讓我回想起去年十月初那場公聽會裡振興會秘書長的發言了XD 當時他說依我國刑法第二十一章賭博罪相關條文規定,, 「賭博財物」行為的認定係為必須能將賭博贏得的分數或點數等等, 向提供機台或場所的人直接換成財物才算是賭博財物行為, 台灣高等法院已有相關刑事判例了, 就此來看目前國內合法遊戲業者所提供之付費機會性商品並不符合上述賭博之構成要件, 因此他們必須要再次聲明, 請不要再用任何所謂賭博或博彩的字眼來指稱國內合法遊戲業者所提供之合法付費機會性 商品了, 這同時也是他們法律顧問的意見XD
推
7
經濟部預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的公告期已 過, 針對網友們的各項問題經濟部有統整回答如下: 感謝各界對本議題之肯定與關心,針對各界寶貴意見逐點回應如下: 一、 有關遊戲內電磁紀錄所有權歸屬部分:15
經濟部公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了, 大家對條文內容或修正說明有什麼意見或修正建議的話可以到下面網址陳述意見, 從今天起六十日內都可以陳述意見。 --15
今天有收到1/24下午那場會議記錄, 以下是當天會議重點摘要、所有發言人的意見摘要及會議結論,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會議重點摘要: (一)本次會議綜整各界意見,重點摘要如下:10
我們邱委員這張圖真的有夠靠北又貼切XD FB原文 --4
經濟部工業局將在下週一下午針對轉蛋法舉行第二次公聽會, 受邀出席的廠商代表同樣是台灣遊戲產業振興會及數位遊戲產業自律推動委員會主委, 受邀出席的專家學者除了上次那二位台科大的教授之外還有南台科大財經法律研究所的郭 戎晉助理教授, 其他還有兒童相關的NGO及消保單位,5
今天有收到12/29下午那場會議記錄, 以下是當天所有發言人的意見摘要及會議結論,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提案人: 1.有關機會型商品修法提案,玩家立場明確,即在遊戲內建商城購買任何機會型商品時,26
今天下午在經濟部工業局的公聽會的討論主軸有四項, 會議中針對這四項的討論將拆開來一一說明, 不然其實下午公聽會上有點跳來跳去的, 不拆開來整理一下再貼上會有點亂。 首先第一個部份是針對「公布中獎機率」進行討論,50
剛剛接到經濟部工業局的電話, 他們在29日下午會再舉行相關的公聽會希望我能出席, 目前還不清楚公聽會的舉行地點, 不過我事後會將公聽會的大概內容拿上來跟大家講一下, 大家有什麼希望我在公聽會上轉達的也請先告訴我吧。6
之前那場轉蛋法的協作會議有後續了, 經濟部於今天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做出回應了, 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下面網址: 當中附有之前那場轉蛋法的協作會議的會議逐字稿及會議資料的縮網址,5
上星期二那場轉蛋法的協作會議有後續了, 當時會議的逐字稿預計10/26會放上網路, 另外對該場會議的發言資料、補充資料及簡報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下面網址: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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